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28號
- 原告
- 美商威英公司(Winn Incorporated)
- 代表人
- Ben Huang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初梅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茂修(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3 月17日以「握把帶之製法及其成品」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10577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7746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9年1 月7 日以(99)智專三(一)02016字第099200085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21日經訴字第099060581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