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美商威英公司、Ben Huang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28號原 告 美商威英公司(Winn Incorporated) 代 表 人 Ben Huang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簡秀如律師 陳初梅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茂修(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3 月17日以「握把帶之製法及其成品」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10577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7746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9年1 月7 日以(99)智專三( 一)02016字第099200085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21日經訴字第099060581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