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4號原 告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光燦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山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山洲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5年1 月16日以空壓機氣閥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93352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開規定,於99年3 月9 日以(99)智專三㈢05052 字第09920147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損害,依前揭意旨,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