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0號原 告 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宿顯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聖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2 月3 日以「使用於半導體製造設備控制系統之儲存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01487號審查,嗣專利法於93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故原處分機關依法於93年10月6 日核准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51290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95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於99年3 月25日以(99)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9201869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099060616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