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王美花、許榮傑
- 原告尹佐國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4號民國100年3月3日辯論終結原 告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 人 錢師風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參 加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榮傑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 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經訴字第09906063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12月17日以「增加繞線空間之三相馬達定子㈡」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622142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587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 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及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2月8日以(99)智專三㈡04024字第099200928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1月1日經訴字第0990606350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㈠被告有已受請求事項漏未審酌之違法: ⒈原告於專利舉發理由書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08條新 型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舉發理由五、㈤質疑系爭專利未 明確說明「每一極齒的齒腹厚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可導電之軸管與磁路路徑原則(2:1)」彼此之間的相對應關係,亦未說明如何基於該原則減少環圈部所須厚度,進而增長環圈部到磁緣的距離以增加繞線空間,亦即未說明磁路路徑原則與減少環圈部厚度的相對應關係為何?又如何可推導出其三相馬達定子可以增加繞線空間,以纏繞匝數較多之線圈,進而得到較佳運轉效率?舉發理由六、㈠質疑系爭專利新型說明仍無法清楚說明何謂「磁路路徑原則(2 :1 )」,舉發理由六、㈡質疑系爭專利新型說明所謂之「齒腹厚度」、「環圈部厚度」及「軸管厚度」等,並無法清楚指明究為系爭專利三相馬達定子之那一個部位的厚度?舉發理由六、㈢質疑系爭專利說明書主張該可導電軸管可組設該環圈部做為磁路路徑』的技術手段,實際上仍無法解決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的繞線空間受到限制,以及其運轉效率不佳之問題」。舉發理由六、㈣質疑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說明為何極齒的齒腹厚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之2 倍即可達到較佳運轉效率?其較佳運轉效率之參考及比較標準為何?亦未提供任何數據參考資料,而無法證實系爭專利所載之技術手段確可達到運轉效率較佳之功效,而無法據以實施。惟原處分僅就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謂之齒腹23厚度,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讀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後應可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即認定系爭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規定,對原告之其他四項質疑,被告並未審理,被告顯有已受請求事項漏未審酌之違法。 ⒉縱如被告認定「系爭專利於說明書中所謂之齒腹23厚度為齒腹兩側橫向長度」,惟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齒腹23厚度(a)」與「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b)」為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系爭專利圖式中並未標示,且被告亦未令系爭專利更正其圖式,系爭專利確有記載不明確情事。 ⒊所謂「三維空間」,一般指由長、闊、高(X、Y、Z)三軸所 構成的空間,系爭專利之齒腹23厚度(a)依一般通常認知應 指高度即Z軸向,假設該齒腹23厚度(a)如被告認定為齒腹兩側橫向長度,則該部位應為「三維空間」所指之第一軸向(假設為X軸向),系爭專利之環圈部10與軸管12二者厚度總 合(b),即應為「三維空間」所指之第二軸向(假設為Y軸向),系爭專利將該第一軸向(為X軸向)與第二軸向(為Y軸向)同稱厚度,其與一般通常認知該厚度為Z軸向有違,致系爭專 利說明書記載不明確。尤其,系爭專利說明書將該第一軸向(為X軸向)與第二軸向(為Y軸向)同稱厚度,導致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更不明確。 ⒋系爭專利所述「磁路路徑原則(2:1)」並非其所屬技術領域公知或通用的技術用語,又該齒腹厚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總合之3倍、4倍、…N倍時,其效果為何?為何2倍會優於3倍、4倍、…N倍?系爭專利均未說明及提供實驗 資料,以證實該技術手段功效,被告處分理由並未對原告質疑加以說明,被告除有已受請求事項漏未審酌之違法外,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亦不明確或不充分,而無法據以實施。⒌系爭專利說明書指出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為了符合磁路路徑原則,每一齒腹94厚度(a)為該本體90厚度(b)之2倍,該磁路 路徑原則為何僅為該齒腹94 厚度(a)為該本體90厚度(b)之2倍?該習用三相馬達定子是否不需要系爭專利之軸管12?如果軸管12為習用三相馬達定子之必要構件,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為符合磁路路徑原則,為何該軸管12不需計入?即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為了符合磁路路徑原則,該齒腹94厚度(a)為何 不是該本體90與軸管12厚度(c)之2倍?同樣的磁路路徑原則,為何有兩種不同計算基礎?系爭專利並未說明,系爭專利說明書應有記載不明確或不充分,而無法據以實施。 ⒍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不明確或不充分,為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其內容而據以實施,應有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規定。 ㈡原處分理由事實認定錯誤: ⒈被告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在 於:「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該技術特徵僅為尺寸比例之改變,非 專利法所稱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自非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⒉系爭專利之「定子本體1包括有一環圈部10及數個極齒20 ,且兩相鄰極齒20間形成一繞線空間21,每一極齒20包括有一齒緣22及一齒腹23」為證據1或證據2所揭露,為被告肯認。被告又認定系爭專利之「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技術特徵,即系爭專 利說明書所記載之符合「磁路路徑原則(2:1)」,而該「磁路路徑原則(2:1)」為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先前技 術】第2段已公開之習知技術,因此,系爭專利該技術特徵 亦僅為習知技術,且未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並無被告認定「於馬達定子一 定內、外徑的設計下」必要技術特徵,縱將系爭專利之「極齒20」與證據2之「極齒20」或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所 載習用三相馬達定子之「本體90」相較,系爭專利亦僅是減少其「環圈部10」之厚度a,使該「齒腹23」之長度增加, 就構造而言,僅為尺寸之改變。且系爭專利因該「齒腹23」之長度增加,進而增加了繞線空間21的大小,及纏繞較多匝數的導線24,使得導線24通電時,該三相馬達定子亦可以產生較大的磁場強度,而可提供較佳的運轉效能,此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係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在於:「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 此計算基礎與其先前技術所說明「磁路路徑原則(2:1)」不符,蓋因:習用三相馬達定子既包含有「軸管」,而其為了符合磁路路徑原則,每一齒腹94厚度為該本體90厚度之2 倍,其計算基礎並未包含「軸管」,如此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若包含有「軸管12」,系爭專利之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就不會為該環圈部10厚度之2倍,系爭專利並未符合磁路 路徑原則。反之,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計算基礎若包含有「軸管12」,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習用三相馬達定子既包含有「軸管」,該習用三相馬達定子之「磁路路徑原則(2:1)」亦應包含「軸管」。 ㈣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不明確或不充分,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其內容而據以實施,應有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規定,且系爭專利確實不具進步性,亦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 ㈤並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命被告對第96221428號新型專利案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辯稱: ㈠被告審定理由已說明系爭專利在說明書中之先前技術說明習用三相馬達定子之缺失,進而提出系爭專利之改良,並說明習用技術為了符合磁路路徑原則,每一齒腹94厚度為該本體90厚度之2倍,符合磁路路徑原則(2:1),而系爭專利之結 構為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 二 者厚度總合之2倍,如此仍符合磁路路徑原則(2:1),系爭 專利之繞線空間21較大,可以纏繞較多匝數的導線24,使得導線24通電時,三相馬達定子可以產生較大的磁場強度,而可提供較佳的運轉效能,故系爭專利於說明書中所謂之齒腹23厚度為齒腹兩側橫向長度,環圈部10與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係為環圈部與軸管二者貼合的加總厚度,以及磁路路徑原則(2:1)可達較佳運轉效率,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讀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後應可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無違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㈡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已清楚界定環圈部10、數個極齒20、穿孔11、軸管12之構造及空間型態,且其技術特徵「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係為極齒20與環圈部10、軸管12的構造及技術內 容,符合新型專利之定義,與習用技術不同,亦未為證據1 或證據2所揭露,同時符合一般電磁學之理論,在證據1或證據2均未有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情況下,證據1或證據2 或證據1、2之組合自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參加人主張: ㈠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項之規定: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齒腹(23)厚度(a)」與「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b)」,其中厚度(a)、厚度(b)係為了便於說明而用以代表齒腹(23)厚度、環圈部(10)與軸管(12)的厚度總合,非屬元件符號,故非必要標示於圖式中,以及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明確定義厚度(a)、厚度(b)所代表的含義,故系爭專利並無記載不明確情事。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於「齒腹(23)厚度」、「環圈部(10)厚度」,前後用語一致,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讀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後可了解其內容,並無記載不明確之情事。 ⒉系爭專利說明書於先前技術已明確記載,先前技術係採取每一齒腹(94)厚度為該本體(90)厚度之2倍的手段,作為可提 供適當磁路路徑的導磁體,達到降低頓轉扭矩、優化運轉效能的目的,而得磁路路徑原則(2:1),系爭專利為利用組設於該環圈部(10)穿孔(11)中之可導電軸管(12),作為導磁體,並與環圈部(10)形成磁路路徑的一部分,使得齒腹(23)厚度(a )為該環圈部(10)與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b)之2倍,符合先前技術採取的磁路路徑原則(2:1),又可減少環圈 部(10)的外徑大小以增加繞線空間(21),提供較佳的運轉效能,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讀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後可明確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⒊系爭專利在說明書中之先前技術已說明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的缺失,也提出系爭專利利用「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仍符合磁路路徑原則,且系爭專利繞線空間(21)較大,可纏繞較多匝數的導線(24),可產生較大的磁場強度與得到較佳的運轉效能,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讀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後應可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無違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以及被告未有已受請求事項漏未審酌之違法。 ㈡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1、證據2及其組合確未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 ⒈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界定環圈部(10)、極齒(20)、穿孔(11)、可導電的軸管(12)、齒腹(23)的具體結構與空間型態,且於申請專利範圍中明確揭露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與習用 技術採取極齒的齒腹厚度為環圈部厚度之2倍的設計不同, 且兩者相較,可知在極齒齒腹厚度相同的條件下,系爭專利的環圈部厚度小於習用技術的環圈部厚度,所以系爭專利提供的繞線空間大於習用技術提供的繞線空間,因此系爭專利可纏繞的匝數多於習用技術可纏繞的匝數,進一步可推得產生較大的磁場強度與較佳的運轉效能的效果。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三相馬達定子包含有至少一定子本體(1),所述之定子本體(1)包括有一環圈部(10)及數個極齒(20),該環圈部(10)中央設有一穿孔(11),並於該穿孔(11)中組設一可導電之軸管(12),該些極齒(20)佈設於該環圈部(10)外圍,且兩相鄰極齒(20)間形成一繞線空間(21),每一極齒(20)包括有一齒緣(22)及一齒腹(23),其特徵在於,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於證據1與證據2的說明書與圖式中, 皆未揭示系爭專利中「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之技術特徵, 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依據證據1、證據2及其組合而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6年12月17日,經被告形式審查後,於97年7月1日公告核准專利,是以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其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原告係以證據1(即81年3月1日公告之第80209927號「 工業用散熱扇之定子結合構造」專利)或證據2(96年4月11日公告之第95218137號「三相馬達定子」專利)分別及其組合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無違上開規定,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嗣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陳明僅主張證據1 與證據2 之組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至4 項不具進步性,而不再主張證據1 、證據2 分別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範圍1 至4 項不具進步性(見本院卷第77頁),是本件爭點為:⒈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是否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規定? ⒉證據1 與證據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項不具進步性?茲析述如下: ㈠按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指新型說明之記載,應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新型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或使用申請專利之新型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之功效。所稱通常知識,指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普通知識,包括習知或普遍使用的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資訊,或從經驗法則所瞭解的事項。經查: ⒈由系爭專利第四至六圖、說明書第4頁第15行至第5頁第1行 記載:「然上述中,習用三相馬達定子受限於其本身的一定外徑,以及一定內徑設計以組設軸管的雙重限制下,為了符合磁路路徑原則,每一齒腹(94)厚度為該本體(90)厚度之2倍,因此該本體(90)具有一定之厚度,如此齒腹(94 )之長度則被定子外徑及該本體(90)厚度所限制,進而限制了繞線空間(93)大小(如第六圖所示),使得習用三相馬達定子在受限的繞線空間(93)中僅能纏繞一定匝數之導線(96),而導線(96)通電後,習用三相馬達定子所產生的磁場強度不足,進而降低了三相馬達定子之運轉效率。」以及第5頁第3至5行記載:「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 種增加繞線空間之三相馬達定子,希藉此設計,改善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的繞線空間受到限制,而無法達到較佳運轉效率的缺點。」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係為了解決三相馬達定子其本體一定內、外徑設計而限制繞線空間的問題,而提供一種增加繞線空間之三相馬達定子。 ⒉其次,依說明書第6頁第7至16行記載:「其中,每一極齒(20 )的齒腹(23)厚度(a)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 2 )二者厚度(b)總合之2倍,以符合磁路路徑2:1原則,並且利用所搭配之可導電軸管(12),使得本創作三相馬達定子之定子本體(1)在一定內、外徑的限制下,減少該 環圈部(10)的厚度,讓齒腹(23)的長度增加,即增長該環圈部(10)到齒緣(22)的距離,進而增加繞線空間(21)的大小,而讓纏繞於齒腹(23)之導線(24)可纏繞更多匝數,以增強本創作三相馬達定子的磁場強度。」系爭專利已明確記載藉由「可導電軸管12」以及「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 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等技術特徵,在相同的三相馬達定子其本體一定內、外徑設計限制下,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與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的齒腹厚度相同時,因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為「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 之設計,相較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每一齒腹(94)厚度為該本體(90)厚度之2倍」之設計,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 子的環圈部10厚度會小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的本體90厚度(等同於爭專利的環圈部10厚度),所以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的齒腹23長度(即環圈部10到齒緣22的距離)會大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的齒腹94長度(即本體90到齒緣95的距離),進而使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的繞線空間21大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的繞線空間93,使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相較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可纏繞更多匝數的導線24,又導線24纏繞匝數的增加,在導線24通電時,三相馬達定子可以產生較大的磁場強度乃屬系爭專利所屬之三相馬達定子技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故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相較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具有較佳的運轉效能。 ⒊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已記載「一可導電之軸 管」以及「每一極齒的齒腹厚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等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所屬三相馬達定子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新型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或使用申請專利之新型,解決問題(三相馬達定子其本體一定內、外徑設計而限制繞線空間),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增加繞線空間以達到較佳運轉效率)。是以,系爭專利新型說明已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符合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 ⒋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圖式中並未標示「齒腹23厚度(a)」與 「環圈部10與軸管12二者厚度(b)」,並導致被告與原告 對該齒腹23 厚度產生不同認知,系爭專利確實有記載不明 確等情。惟查,由系爭專利第一至三圖以及說明書第6頁第12至13行記載:「讓齒腹(23)的長度增加,即增長該環圈 部(10)到齒緣(22)的距離......」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新型說明已明確揭露齒腹23的長度係指「環圈部10到齒緣22的距離」,而齒腹23厚度係對應於齒腹23長度,因此藉由上述齒腹23長度說明可明確得知,系爭專利之齒腹23厚度係指「齒腹23兩側間的距離」,另由系爭專利第一至三圖可知,系爭專利之環圈部10與軸管12皆屬中空環狀體,由此可知,系爭專利之環圈部10與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係指「軸管12內徑(即內側)至環圈部10外徑(即外側)間的距離」,難謂系爭專利新型說明之「齒腹23厚度」及「環圈部10與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等內容有記載不明確之情事。至系爭專利新型說明記載「齒腹(23)厚度(a)」及「該環圈部(10 )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b)」等內容,雖未對應於系 爭專利圖式標示元件符號a與b,然藉由系爭專利新型說明與圖式整體之記載,可明確得知「齒腹(23)厚度(a)」及 「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b)」等內容 ,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圖式縱未標示元件符號a與b等內容,亦無新型說明記載不明確之情事。 ⒌原告另主張假設該齒腹23厚度(a)如被告認定為齒腹兩側 橫向長度,則該部位應為三維空間所指之第一軸向(假設為X軸向),則系爭專利之環圈部10與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b),即應為三維空間所指之第二軸向(假設為Y軸向),系 爭專利將該第一軸向(為X軸向)與第二軸向(為Y軸向)同稱厚度,其與一般通常認知該厚度為Z軸向有違,致系爭專 利說明書記載不明確云云。經查,系爭專利所屬之三相馬達定子技術領域中,三相馬達定子為一平片狀本體乃屬習知技術,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系爭專利第一圖)與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系爭專利第四圖)亦皆為平片狀本體,因此三相馬達定子的各構成元件均為相同的高度(即Z軸向),而 由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之「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和之2倍」設計,以及習 用三相馬達定子之「每一齒腹94厚度為該本體90厚度之2倍 」設計等內容可知,齒腹23、環圈部10及軸管12三者厚度之間有對應變化的關係,因此若系爭專利之齒腹23厚度係指原告所稱之高度(即Z軸向),則三相馬達定子的齒腹與環圈 部將會具有不同的高度(即Z軸向),而使定子本體呈非平 片狀本體,如此將與習知技術之三相馬達定子為一平片狀本體產生矛盾,故原告謂「系爭專利之齒腹23厚度(a)依一 般通常認知應指高度,即如圖所示之Z軸向」云云,顯有誤 解。另查,三相馬達定子之環圈部10與軸管12二者皆屬於中空環狀體,而中空環狀體之厚度係指該中空環狀體內徑(即內側)至外徑(即外側)間的距離係屬通常知識,就中空環狀體而言,不論是X軸向或Y軸向,其內徑(即內側)至外徑(即外側)間的距離均同稱為厚度,並非X軸向與Y軸向有不同的名詞定義。又由系爭專利第一至三圖以及說明書第6頁 第12至13行記載(已如前述)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新型說明已明確揭露齒腹23的長度係指「環圈部10到齒緣22的距離」,而齒腹23厚度係對應於齒腹23長度,即係指「齒腹23兩側間的距離」,因此就系爭專利新型說明記載之「齒腹23厚度」而言,系爭專利新型說明並未有將齒腹23的X軸向與Y軸向同稱為厚度之情事,故原告所稱系爭專利說明書將該第一軸向(為X軸向)與第二軸向(為Y軸向)同稱厚度,導致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更不明確云云,亦非可採。 ⒍原告復主張系爭專利所謂之磁路路徑原則(2:1)並非其所屬技術領域公知或通用的技術用語,系爭專利說明書此部分所載技術內容並非明確,系爭專利雖載有具體技術手段,但未提供實驗資料,而未說明何以該極齒的齒腹厚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之2倍即可達到較佳運轉效率,何以2倍會優於3倍、4倍、…N倍,及其較佳運轉效率之參考及比較 標準為何,而無法據以實施云云。經查,系爭專利係為解決三相馬達定子其本體一定內、外徑設計而限制繞線空間的問題,藉由「可導電軸管12」以及「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等技術特徵 ,在相同的三相馬達定子其本體一定內、外徑設計限制下,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與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的齒腹厚度相同時,因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為「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之設計 ,相較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每一齒腹(94)厚度為該本體(90)厚度之2倍」之設計,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的環 圈部10厚度會小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的本體90厚度(等同於爭專利的環圈部10厚度),所以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的齒腹23長度(即環圈部10到齒緣22的距離)會大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的齒腹94長度(即本體90到齒緣95的距離),進而使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的繞線空間21大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的繞線空間93,使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相較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可纏繞更多匝數的導線24。又導線24纏繞匝數的增加,在導線24通電時,三相馬達定子可以產生較大的磁場強度,故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相較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具有較佳的運轉效能,而導線匝數增加會使磁場強度增加乃屬系爭專利所屬三相馬達定子技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是以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乃係相較於習用三相馬達定子在符合相同之磁路路徑原則下,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可具有較佳的運轉效能,亦即系爭專利係以習用三相馬達定子(每一齒腹94厚度為本體90厚度之2倍)為參考及比較標準, 系爭專利之新型說明並非記載其三相馬達定子在符合磁路路徑原則(2:1)下,相較於符合其他不同磁路路徑原則的三相馬達定子具有較佳運轉效率,自難謂系爭專利新型說明須提供實驗資料以證實其技術手段者,有記載不明確或不充分而無法據以實施之情事。此外,系爭專利係藉由「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和之2 倍」之設計,改善習用三相馬達定子「每一齒腹94厚度為該本體90厚度之2倍」之設計,使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可 以增加繞線空間,而達到較佳運轉效率的功效,系爭專利並非為改善三相馬達定子「每一極齒的齒腹厚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總和之3倍、4倍、…N倍」之設計,因此系 爭專利說明書毋須記載何以2 倍優於3 倍、4 倍、…N 倍等內容,且隨上開倍數之增加將使齒腹23厚度增加,並使三相馬達定子的繞線空間21減少(即減少繞線匝數),而降低運轉效率,原告執此而謂系爭專利之說明記載不明確或未充分揭露而無法據以實施,亦非可採。 ⒎原告又主張軸管12為習用三相馬達定子之必要構件,習用三相馬達定子為了符合磁路路徑原則,該齒腹94厚度(a)何 以非本體90與軸管12厚度之2倍?同樣的磁路路徑原則,為 何有兩種不同計算基礎?系爭專利說明書有記載不明確或不充分,而無法據以實施云云。經查,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5至7行記載:「如第四、五圖所示,為習用之三相馬達定子,其包含有一圓形本體(90)及數個T字型極齒(92) ,該本體(90)中央設有一穿孔(91),可以組設軸管……」以及第15至16行記載:「然上述中,習用三相馬達定子受限於其本身的一定外徑,以及一定內徑設計以組設軸管的雙重限制下……」等內容可知,習用三相馬達定子仍須組設於軸管,又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2至6行記載:「綜上所 述,本創作增加繞線空間之三相馬達定子,係藉由組設於該環圈部(10)穿孔(11)中之可導電軸管(12),做為磁路路徑的一部分,使得齒腹(23)厚度(a)為該環圈部(10 )與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b)之2倍,而符合磁路路徑原則……」可知,系爭專利係利用可導電軸管12做為磁路路徑的一部分,在符合磁路路徑原則下,使得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相較於習用三相馬 達定子,其軸管非為可導電而無法做為磁路路徑的一部分,因此在符合磁路路徑原則下,每一齒腹94厚度為該本體90厚度之2倍,系爭專利新型說明已明確揭露其軸管12係為可導 電軸管,且亦明確揭露可導電軸管12可做為磁路路徑的一部分,故系爭專利所屬三相馬達定子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系爭專利之三相馬達定子與習用三相馬達定子二者在符合磁路路徑原則下為不同的計算基礎,難謂系爭專利新型說明記載不明確或未充分揭露而無法據以實施,原告所述即非可採。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暨第9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惟若「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同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新型雖無第1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4條第4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 專利權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93條至第96條規定者,依同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規定之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反專利法之規定者,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⒈證據1與證據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一種增加繞線空間之三相 馬達定子,其包含有至少一定子本體,所述之定子本體包括有一環圈部及數個極齒,該環圈部中央設有一穿孔,並於該穿孔中組設一可導電之軸管,該些極齒佈設於該環圈部外圍,且兩相鄰極齒間形成一繞線空間,每一極齒包括有一齒緣及一齒腹,其特徵在於,每一極齒的齒腹厚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 ⑵證據1係一種工業用散熱扇之定子結合構造,其係以一金 屬軸管3可供定子1 、電路板2先行結合,且金屬軸管3以 底部33之外徑略大於殼4之中心軸柱孔41位成固定。經查 : ①由證據1第1、3圖以及說明書第3頁第16至19行記載:「定子1係以磁極片與線圈組成,定子1中心位有一軸孔11,該軸孔11之內徑係略小於金屬軸管3環唇32位之外徑 ,使定子1可以軸孔11成適度緊密套合於金屬軸管3之環唇32位。」等內容可知,證據1之散熱扇的定子1係包含複數個磁極片(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 定子本體),而每一磁極片包括有一環圈部及4個極齒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其包含有至少一 定子本體,所述之定子本體包括有一環圈部及數個極齒」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 ②其次,由證據1說明書第3頁第16至19行記載之上述內容可知,證據1之定子1中心(即環圈部中央)設有一軸孔11 (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穿孔),並以軸孔11適度緊密套合於金屬軸管3(等同於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軸管),而金屬材質即為一種可 導電之材質,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該環 圈部中央設有一穿孔,並於該穿孔中組設一可導電之軸管」技術特徵亦為證據1所揭露。 ③再者,由證據1第1、3圖可知,定子1之每一磁極片的4 個極齒係佈設於其環圈部外圍,且兩相鄰極齒間形成一繞線空間,雖證據1並未揭露定子1之每一磁極片未纏繞線圈時之結構,然系爭專利所屬之馬達定子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證據1第1、3圖揭露定子1纏繞線圈時的結構內容,可輕易推知證據1之磁極片的每一極齒 係包括有一齒緣及一齒腹,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該些極齒佈設於該環圈部外圍,且兩相鄰極齒 間形成一繞線空間,每一極齒包括有一齒緣及一齒腹」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前言部分之「其包含有至少一定子本體,所述 之定子本體包括有一環圈部及數個極齒,該環圈部中央設有一穿孔,並於該穿孔中組設一可導電之軸管,該些極齒佈設於該環圈部外圍,且兩相鄰極齒間形成一繞線空間,每一極齒包括有一齒緣及一齒腹」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 ④惟查,證據1係為一種工業用散熱扇之定子結合構造, 其說明書內容僅有揭露定子1與金屬軸管3的組合結構,並未有揭露或教示定子1之磁極片的環圈部與極齒齒腹 間的變化關係,且由證據1第1、3圖揭露之定子1的結構內容,亦無法得知定子1之磁極片的環圈部與極齒齒腹 厚度間的關係,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特徵部 分之「其特徵在於,每一極齒的齒腹厚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技術特徵非為證據1所揭露。 ⑤另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而言,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三相馬達定子具有增加繞線空 間大小,而讓纏繞於齒腹之導線可纏繞更多匝數,以增強三相馬達定子磁場強度的功效。查證據1之散熱風扇 定子結合構造,藉由改良金屬軸管的結構,使金屬軸管、定子、電路板以及殼相互間的結合加工方式達到簡便及迅速的功效,證據1僅為改良金屬軸管的結構,並未 改良定子結構而增加定子的繞線空間,故證據1之散熱 扇的定子不具有增加繞線空間以增加纏繞於齒腹之導線的匝數,而增強散熱扇定子磁場強度的功效,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增加繞線空間以增強三相馬 達定子磁場強度的功效未見於證據1,具有新功效產生 。 ⑶證據2係提供一種三相馬達定子10,該三相馬達定子10以 最佳化齒極比α來定義三相馬達定子10的形狀,用以降低馬達的頓轉扭矩,提升馬達的整體效能。該三相馬達定子10包括至少一片平板,此平板具有一圓孔106,該圓孔106周圍突出有複數個極齒102,且該些極齒102具有一對稱之外型;及這些極齒102中,每二相鄰極齒102間分別有一開槽口104;其中,該單一極齒102之齒寬角度A除以二相鄰 極齒102之極距角度B所得之比值介於0.65~0.85之間。經 查: ①由證據2第一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3至6行記載:「馬達定子10包括至少一片平板(未標示),而該平板之材質係為矽鋼片或鐵粉蕊,係具有一圓孔106;該圓孔106周圍突出有六個極齒102,且該六個極齒102具有一對稱之外型;」等內容可知,證據2之三相馬達定子包括至少一 片平板(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定子本 體),而該平板係具有一圓孔106,且該圓孔106周圍(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環圈部)突出有 六個極齒102(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極齒),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其包含有至 少一定子本體,所述之定子本體包括有一環圈部及數個極齒」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 ②由證據2第一與五圖、說明書第7頁第3至6行之記載以及第9頁最後1行至第10頁第3行記載:「套接有上繞線絕 緣套筒21與下繞線絕緣套筒23之三相馬達定子10 、電 路板24、含油軸承29、止推片30、絕緣片31、套筒32及扇座33係以緊配合的方式組成。」等內容可知,證據2 之三相馬達定子的平板具有一圓孔106(等同於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穿孔),該圓孔106係用以組設含油軸承29(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軸 管),而證據2說明書並未記載含油軸承29為可導電之 材質,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該環圈部中 央設有一穿孔」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惟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並於該穿孔中組設一可導電之 軸管」技術特徵非為證據2所揭露。 ③再者,由證據2第一圖、說明書第7頁第3至7行記載:「馬達定子10包括至少一片平板(未標示),而該平板之材質係為矽鋼片或鐵粉蕊,係具有一圓孔106;該圓孔 106周圍突出有六個極齒102,且該六個極齒102具有一 對稱之外型;及該六個極齒102中,每二相鄰極齒102間分別有一開槽口104;」以及第18至21行記載:「且該 極齒102具有一齒腹1021與一齒緣1022且該對稱外形設 計為一T字形,而該齒緣1022設計成一圓弧形,六個齒 腹1021上纏繞有三相繞組(未標示)。」等內容可知,證據2之六個極齒102係佈設於圓孔106周圍(等同於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環圈部),且兩相鄰極齒102間形成一繞線空間,每一極齒102具有一齒緣1022及 一齒腹1021,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該些 極齒佈設於該環圈部外圍,且兩相鄰極齒間形成一繞線空間,每一極齒包括有一齒緣及一齒腹」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 ④證據2係以最佳化齒極比α(單一極齒102之齒寬角度除以二相鄰極齒102之極距角度)定義三相馬達定子的形 狀,其說明書內容僅有揭露藉由單一極齒102之齒寬角 度以及二相鄰極齒102之極距角度間的變化關係,且該 最佳化齒極比α的改變並未改變證據2之三相馬達定子 的圓孔106周圍(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環圈部)到齒緣1022的長度,因此證據2未有揭露或教 示極齒102的齒腹1021厚度、圓孔106周圍厚度以及含油軸承29厚度三者間的變化關係,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特徵部分之「其特徵在於,每一極齒的齒腹厚 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技術特徵 非為證據2所揭露。 ⑤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而言,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三相馬達定子具有增加繞線空間 大小,而讓纏繞於齒腹之導線可纏繞更多匝數,以增強三相馬達定子磁場強度的功效。查證據2之三相馬達定 子係藉由最佳化齒極比α來定義三相馬達定子的形狀,產生降低馬達的頓轉扭矩並提升馬達整體效能的功效,證據2僅以最佳化齒極比α(單一極齒之齒寬角度除以 二相鄰極齒之極距角度)定義三相馬達定子的形狀,即僅為改變極齒之齒寬角度以及二相鄰極齒之極距角度,該最佳化齒極比α並未改變環圈部到齒緣的長度,故證據2之三相馬達定子不具有增加繞線空間以增加纏繞於 齒腹之導線的匝數,而增強散熱扇定子磁場強度的功效,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增加繞線空間以 增強三相馬達定子磁場強度的功效未見於證據2,具有 新功效產生。 ⑷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每一極齒的齒腹 厚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技術特徵 非為證據1或2所揭露,而證據1或2皆未有教示藉由極齒的齒腹、環圈部以及軸管等三者厚度間的變化關係以增加繞線空間之技術特徵,縱組合證據1與2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特徵部分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證據1與2具有增加繞線空間以增強 三相馬達定子磁場強度之不可預期的功效,難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證據1與2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故證據1與2組合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⑸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欠缺說明書所記 載:「在該馬達定子一定內、外徑限制下減少該環圈部10的厚度(外徑大小),讓齒腹23的長度增加」必要技術特徵。因此,當該環圈部10的厚度(外徑大小)未減少情形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並無法達到可以纏繞較 多匝數的導線24,使得導線24通電時,該三相馬達定子可以產生較大的磁場強度,而可提供較佳的運轉效能等效果,故系爭專利未能增進功效云云。經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第15至16行記載:「習用三相馬達定子受限於其本 身的一定外徑,以及一定內徑設計以組設軸管的雙重限制下……」可知三相馬達定子本體為一定外徑與內徑設計乃屬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先前技術已知的共有特徵,非為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所須記載之必要技術特 徵。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三相馬達定子 可以減少環圈部10的外徑大小,使環圈部10到齒緣22的長度增加,進而增加了繞線空間21的大小,因此可以纏繞較多匝數的導線24,使得導線24通電時,該三相馬達定子可以產生較大的磁場強度,而可提供較佳的運轉效能,業如前述,難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未能增進功效, 原告所述即非可採。 ⑹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技術特 徵在於:「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和之2倍」,該技術特徵僅為尺寸比例之 改變,非專利法新型所稱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本件原處分機關不察,竟認定該技術特徵為其構造,亦有違誤云云。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界定之「每一 極齒的齒腹厚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總和之2倍 」技術特徵,相較於先前技術之習用三相馬達定子(每一齒腹94厚度為該本體90厚度之2倍),可減少環圈部10之 厚度,使環圈部10到齒緣22的長度增加,進而增加了繞線空間21的大小,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界定之 「每一極齒的齒腹厚度為該環圈部與該軸管二者厚度總和之2倍」技術特徵,相較於先前技術之習用三相馬達定子 ,係改變三相馬達定子的構造(增加繞線空間21),難謂不符專利法新型專利之定義,原告所述並非可採。 ⑺原告又主張被告既認定系爭專利之「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技術 特徵,即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符合「磁路路徑原則(2:1)」,而該「磁路路徑原則(2:1)」為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先前技術】第2段已公開之習知技術,因此,系爭專利該技術特徵亦僅為習知技術,且未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2至6行 記載:「綜上所述,本創作增加繞線空間之三相馬達定子,係藉由組設於該環圈部(10)穿孔(11)中之可導電軸管(12),做為磁路路徑的一部分,使得齒腹(23)厚度(a)為該環圈部(10)與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b)之2倍,而符合磁路路徑原則……」可知,系爭專利利用 可導電軸管12做為磁路路徑的一部分,在符合磁路路徑原則(2:1)下,使得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軸管12 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反觀系爭專利揭露之習知技術,由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先前技術】所載內容可知,系爭 專利並未記載習知技術之軸管係為可導電軸管,因此習知技術之軸管在無法做為磁路路徑一部分的情況下,為了符合磁路路徑原則(2:1),習知技術之三相馬達定子的每一齒腹94厚度為該本體90厚度之2倍。系爭專利與習知技 術兩者的軸管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在同為符合磁路路徑原則(2:1)下,兩者在齒腹厚度的計算上亦不相同,習知技術並未有教示或揭露將軸管利用可導電的方式做為磁路路徑的一部分,而改變齒腹厚度的計算進而改變環圈部厚度,即難謂系爭專利之「每一極齒20的齒腹23厚度為該環圈部10與該軸管12二者厚度總合之2倍」技術特徵屬習知 技術,原告所述尚無足採。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附屬項乃係對第1項獨立項進一步描述及再加限縮;第3及4項附屬項乃係對第1及2項進一步描述及再加限縮,均包含有第1項獨立項之全部技術內容; 而證據1或2或證據1、2之組合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自亦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4項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無違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 第2項之規定,且證據1、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亦無違同法第94條第4項 規定之情形。被告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周其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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