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4 分鐘讀完 全文 18,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民國100年5月5日辯論終結

原告
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聖義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加人
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宿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經訴字第099060642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5 日以「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057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63615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97年7 月2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9年7 月1 日以(99)智專三(二)04119 字第09920458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20日經訴字第099060642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一)晶圓設備係由各零組件組合,由單一零組件材料、零組件動作、組合,零組件與零組件接合,動作之搭配,供給能源後之影響等,此等參數亦經詳細記錄,並成為設備控制之電腦中,電腦程式控制之因素,而系爭專利由於該儲存/ 備份裝置設於晶圓生產設備電腦中,作為控制晶圓設備之中樞,故任何內部零件皆不得更動,儲存/備份裝置即為通稱之硬碟,利用磁區的碟片極高速運轉,及讀取頭讀取資料。而設備參數除作為程式使設備作動外,於製程當中任何變化與製造產品在晶圓設備製造中,亦經記錄成為生產參數,於生產良率高時,生產參數可複製於相同複數之晶圓設備中,使其大量產出優良產品,而生產良率低時,生產參數亦能修正與改良,避免大量生產不良產品。

(二)因此,生產參數乃晶圓廠之重要資產,此等參數儲存於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當中。然於晶圓製造廠所附之儲存備份裝置達一定使用年限後,硬碟機械動作達到飽和,必然產生損壞之結果,而相同零件之更換,其成本、購買管道皆有一定之不便與限制,因此有系爭專利之研發,使晶圓廠能以低廉成本獲得容量為一萬倍之相同產品,因晶圓設備有其特殊性,故系爭專利有其難度,然被告以參加人所提出一般電腦資料備份之技術,即認定其舉發有理由,撤銷專利權,然其理由完全未提及與晶圓設備有關,亦即晶圓設備無此技術,且一般機械或自動控制與系爭專利之相關技術,舉發理由中亦未能提出,被告漏未審酌舉發案並未有晶圓設備、設備參數、製程參數、生產參數等項目,舉發案並未預期晶圓設備、設備參數、製程參數、生產參數等功效與解決晶圓設備儲存備份裝置損壞維修高價效能不足長期存在之問題,對於此等因素皆未審酌。

(三)晶圓設備廠皆會先將所有設備零組件加以數位化,亦即將各設備零組件利用邏輯控制器控製,因有邏輯控制器即可以數位編碼,主控電腦之操作程式寫入每一設備零組件邏輯控制器控製之數位編碼亦即設備參數,主控電腦方能控製設備運作,如此始能避免晶圓代工廠自行更換零組件,造成損害增加維修之義務。若晶圓代工廠設備損壞欲自行維修,縱有相同或較進步之設備能使用,皆受限於先前之設備參數,而需向原晶圓設備廠購買,晶圓設備方能正常運作。故原晶圓設備廠因獨占而以不合理之價格,使晶圓代工廠需支付高額成本維修。故若能虛擬前述設備參數,將可自行更換設備零組,即不需受制於原晶圓設備廠之獨占地位,亦能減少維修時之損失。又晶圓代工廠亦重視經驗值,且使經驗值轉化為主控電腦可判別之參數,因晶圓價值高昂,故一旦製出晶圓損壞,設備與製程工程師即須研究損壞之原因,於得知原因後將其轉化為主控電腦可判別之參數,並設計運作程式,則晶圓設備再運作時,產生之參數接近問題參數時,主控電腦即能將警告以避免損失,亦即不良參數儲存值越高,則有助於後續生產、產出良率等。然晶圓設備主控電腦多採封閉式運作,故隨不良參數與運作程式增加,即須較大資料儲存空間對應,惟晶圓設備廠基於各項因素而不提升其硬碟容量,使最具價值之不良參數與其運作程式,無法安裝於主控電腦硬碟。故原告即以磁碟陣列技術與虛擬模組技術構成系爭專利,即先以虛擬模組代替晶圓設備主控電腦仍有之舊SCSI介面硬碟中之型號、驗證字串之硬碟,使晶圓設備主控電腦誤認該硬碟仍繼續運作,而更換較大容量之硬碟,使其可容納更多不良參數與運作程式,使晶圓設備製造出更多良率之晶圓,且磁碟陣列後,多出之備份硬碟亦可備份使資料安全保存。虛擬模組為一程式,僅需存於記憶體即可讀取光碟中之映像檔,使不具備光碟機之電腦,可將光碟片資料存於硬碟,再以虛擬光碟機程式即可讀取光碟片,於系爭專利,虛擬模組即存於磁碟陣列之讀寫模組內,虛擬模組即為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之處,惟被告皆未就虛擬模組所能達成功效做論述,原處分顯有不當。為此起訴聲明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之答辯: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一種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晶圓生產設備之機台中係設有一控制系統及一容置空間,而該儲存/備份裝置係包括:一架體,係固設於該容置空間中,且於該架體上設有兩滑槽,可分別供一工作硬碟盒及一備份硬盒插設,其中該工作作硬碟盒中係有一工作硬碟,而該備份硬碟盒中則設有一備份硬碟;一虛擬模組,係設於該架體上且可提供該控制系統所需之辨識資料;一讀寫模組,係與該虛擬模組連通,且並可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之讀寫工作。」技術特徵,由證據1 之說明書第9 頁第3 、4 行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之「容置空間」係應用習知技術且廣泛使用之產品架構。證據2 為一種電腦磁碟陣列機聯結主機板結構,由證據2 說明書之創作說明(4 )末段及第3 圖所示,可知證據2 之機箱4 內設有複數個導滑槽3 ,並有抽取磁碟匣1 伸入導滑槽3 內,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所界定之架體,架體上設有兩滑槽,且可分別供一工作硬碟盒及一備份硬盒插設之結構。另證據3 為一種磁碟機陣列控制器,依證據3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內容,證據3 係藉由主機端IDE 連接介面,以IDE 介面技術提供一主機系統的資料存取,該等技術即相當於系爭專利所界定「一虛擬模組,係設於該架體上且可提供該控制系統所需之辨識資料」之內容;而證據3 之中央處理單元,可回應前述主機端IDE 連接介面與磁碟機陣列端IDE 連接介面的中斷要求,以處理讀取與寫入指令,亦相當於系爭專利所界定「一讀寫模組,係與該虛擬模組連通,且並可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之讀寫工作」之內容;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系統」、「虛擬模組」及「讀寫模組」等技術特徵,即相當於證據3 之「主機系統」、「主機端IDE 連接介面」及「中央處理單元」等特徵。又依證據3 說明書圖式第1項所示,雖該磁碟機陣列控制器、主機系統及由複數個硬碟機組成的磁碟陣列係分別設置,而系爭專利係將複數個硬碟機組成的磁碟陣列與其控制器元件設置於同一架體內,惟該控制器元件的設置地點僅為習知技術之轉用;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2 、3先前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原告雖主張證據3 之主機端IDE 連接介面與系爭專利之虛擬模組係不相同之構件等,惟證據3 之主機端IDE 連接介面已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虛擬模組之特徵,已如前述,且「IDE 介面」與「SCSI介面」之硬碟機存取介面,係屬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習知技藝,該存取面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二)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第1 項之附屬項,包括第1 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架體之兩滑槽下方係各設有一鎖具,可供將該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鎖設於該滑槽之中」之特徵,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內容已為證據1 至3 之組合所揭露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界定用以鎖固硬碟盒之「鎖具」之技術特徵,已見於證據4 說明書第1 圖之鎖具2 ,另證據5 硬碟抽取盒產品型錄圖示亦可見用一鎖具將該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鎖設於該滑槽之構造,故組合證據1 至3 及4 、或組合證據1 至3及5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三)再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第1 項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儲存/ 備份裝置更包括一控制電路板,而該虛擬模組及讀寫模組係設於該控制電路板上。」,請求項4 至6 項則為第3 項之附屬項,分別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控制系統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及一電源線,而該控制電路板上則設有一SCSI介面插座及一電源插座可分別供該SCSI介面排線及電源線插設連接」、「其中該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之後側係分別各設有一連接頭,而該控制電路板上亦設有兩連接插座可分別供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之連接頭及備份硬碟盒之連接頭插設連接」、「其中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係皆為一2.5吋之IDE 介面硬碟」。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在於界定「該磁碟機陣列控制器」的實施方法為置一電路板上,其為應用習知技術且廣泛被使用之科技產品及方法,為顯而易見且能輕易完成者;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界定「儲存/ 設備裝置具有SCSI介面及功能」之特徵,已見於證據2 說明書第1 、2 圖(證據2 之信號端子53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SCSI介面插座,證據2 之電源端子54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電源插座);另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於證據2 之說明書第2 圖,亦可見其電路板2 與抽取磁碟匣1 連結之相同結構;故組合證據1 至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5 不具進步性。至系爭專利請求項6 所界定「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係皆為一2.5 吋之IDE 介面硬碟」之技術特徵,除已見於證據3 說明書第5 頁第19行之說明外,亦為證據6 型錄所刊硬碟抽取盒所揭露,故組合證據1 至3 、或組合證據1 至3 及6均可證明系爭專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四)又系爭專利請求項7 及8 均為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分別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上係皆設有一可旋擺一角度之拉把,可供方便其於滑槽中插拔」、「其中該架體之尺寸約為寬38mm~40mm 、高100mm~128.5mm 、長150mm 」。由證據2 說明書第1 圖,可知其抽取磁碟匣511亦設有一可旋擺一角度之拉把,故組合證據1 至3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又依證據7 有關CompactPCI規格說明書第13頁圖1 ,其3U 64-Bit CompactPCI FormFactor長為160mm ,寬為100mm ;再由證據7 第53附圖16,其3U EMC Front Panel高128.7+0/-0.3mm,寬為小於等於38mm,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8 限定其架體之尺寸大小,係應用業界所制定的標準,為顯而易知且能輕易完成者,故組合證據1 至3 或組合證據1 至3 及7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綜上可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為此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之答辯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不具可專利性

1.由系爭專利第8 頁第21行至第9 頁第4 行關於圖式第一圖之描述,已說明該控制系統以及該容置空間,僅為系爭專利申請當時習知之8 吋晶圓生產設備機台內部之原有架構,未見任何新穎之處。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架體」已為證據2第三圖揭露,證據2 所揭露者乃一電腦磁碟陣列相關結構及裝置。於證據2 第「五、創作說明(4) 」之圖式元件與符號說明即已說明抽取磁碟匣(1)、導滑槽(3)以及機箱(4)等元件,另於第「五、創作說明(5) 」第4至5 行中,亦說明抽取磁碟匣1 內具有磁碟機,故證據二亦揭露與系爭專利案請求項第1 項完全相同之技術特徵。雖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尚提及該架體「係固設於該容置空間中」,惟該容置空間既已為一習知技術已如上述,且該容置空間原本即以容置該架體為目的,故可證此一描述亦為一習知之技術。

2.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中關於「虛擬模組」及「讀寫模組」此二元件及其功能描述,可由證據3揭露,以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證據3「主機端IDE 連接介面,以IDE 介面技術提供一主機系統的資料存取」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一虛擬模組,係設於該架體上且可提供該控制系統所需之辨識資料」,皆在敘述一種為主機系統提供所需且可為辨識之資料之單元、以及其之功能。另證據3 「一中央處理單元,回應前述主機端IDE 連接介面與磁碟機陣列端IDE 連接介面的中斷要求,以處理讀取與寫入指令…」之技術特徵,則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一讀寫模組,係與該虛擬模組連通,且並可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之讀寫工作」所述之執行功能相同,並同樣與虛擬模組通連。且證據3 之主機系統、主機端IDE 連接介面及中央處理單元之司職及其間之關係,亦於證據3 第8 頁第3至7行做描述,故證據3同樣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所述「一虛擬模組( 主機端IDE 連接介面) ,係設於該架體上且可提供該控制系統( 主機系統) 所需之辨識資料;一讀寫模組(中央處理單元) ,係與該虛擬模組連通,且並可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之讀寫工作。」之虛擬模組及讀寫模組等技術特徵。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所有之技術特徵,已分為證據2 與3 所揭露,且系爭專利與證據2及3 亦屬同一領域之技術,故當可輕易結合後,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技術方案及效果,自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附屬項,其不具可專利性,由證據5 型錄正面之產品圖示中,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當可知,此編號ACS-7500之硬碟抽取盒具有三個獨立之抽取盒,其中各抽取盒中可各放置一硬碟。而在各抽取盒之外側,亦設有一鎖具,可將其中之硬碟所設於各滑槽內。故證據5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第2 項所另限定之技術特徵,甚或明示系爭專利所揭露之硬碟抽取盒,更有兩個以上獨立抽取盒之應用。如證據5 所示之硬碟抽取盒,即為三個獨立抽取盒之組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第3 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附屬項,而關於證據2圖式第三圖所揭露之內容已如前述,則第3項所述之「該虛擬模組及讀寫模組係設於該控制電路板上」,則屬通常習知之技術,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思及,故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之附屬項,其可分為「該控制系統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及一電源線」及「該控制電路板上則設有一SCSI介面插座及一電源插座可分別供該SCSI介面排線及電源線插設連接」二技術特徵。然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由系爭專利第8 頁第24行至第9 頁第2 行所敘述之內容了解「該控制系統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及一電源線」,僅為控制系統原有之架構,用以與原本應架設於晶圓機台內之習用SCSI介面硬碟連接,故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第4 項「該控制系統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及一電源線」之技術特徵,為晶圓機台既存之架構,並無任何新穎之處。故「該控制電路板上則設有一SCSI介面插座及一電源插座可分別供該SCSI介面排線及電源線插設連接」此項技術特徵,其目的僅係於該控制電路板上,為晶圓機台上原有之SCSI介面排線及電源線提供插設位置,使磁碟機獲得所需之電源、並可供晶圓機台作資料存取之用,此種提供插設端子之技術,實為本領域基礎之技術,不具新穎性。而由證據2 圖式第一圖及證據2第「五、創作說明(2)」頁第1 至10行所述之內容可知信號端子53以及電源端子54已為習知之技術,且其功能及效果早已為業界所應用。故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之技術內容早已為前案所揭露,而可為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故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之附屬項,其所述之技術特徵由證據2 圖式第二圖及其相應描述第「五、創作說明(4) 」頁第15至20行所述之內容,亦可得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項相同之技術。故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項不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第6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之附屬項,其所述之技術特徵由證據3 第5 頁第19至23行之說明可知其為習用之技術。另於證據6 中型錄正面下方「FEATURES」部分第三項,既已揭露「使用兩個2.5 吋IDE 硬碟」,再搭配型錄中之圖式,當可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6項使用兩個2.5 吋之IDE 介面硬碟之技術方案。故證據6已揭露系爭專利案之請求項第6 項所限定之技術特徵,而可為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七)系爭專利請求項第7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附屬項,然如同證據二圖式第一圖所示,該抽取磁碟匣511 亦設有一可旋擺一角度之拉把,當亦可供方便其於滑槽中插拔。既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第7 項之技術內容早已為前案揭露,而可為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故不具進步性。

(八)系爭專利請求項第8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附屬項,其另加限定該「儲存/備份裝置」中「架體」之尺寸。然如系爭專利案之請求項第1 項所述,該「架體,係固設於該容置空間中」,且該容置空間已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敘明「係為原來習用之SCSI介面硬碟的安裝空間」,故系爭專利請求項第8 項對於「架體」 尺寸之敘述,僅為配合安置入習知之該容置空間或配合將安置於該「架體」內之習知2.5 吋IDE 硬碟之尺寸,無論其目的為何,均屬「習知之裝置」設計一可供放置之架體,其當然可為本領域熟知技藝者所預見,不具備無新穎性。且系爭專利請求項第8 項所述該架體之尺寸,即為業界所通用之3U尺寸稍加調整後而得,此由證據7 所揭露之內容可知,由證據7 第13頁之附圖1 - 3U 64 位元CompactPCI形式係數中明白揭露其尺寸,既系爭專利請求項第8 項之技術內容已為前案所揭露,而可為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故不具進步性。綜上所述,系爭專利即「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之技術內容係屬利用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而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爰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專利制度係藉由授予專利權人由政府保護的排他權利,作為提昇產業進步的誘因,其重點在於鼓勵權利人將新而有用且具進步性之技術思想,以取得專利即予公開之方式帶進該技術領域。如該技術思想已經公開且為人所知,即屬欠缺新穎性而無授予專利之必要。又如該技術思想雖具備新穎性,但於該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得以輕易完成時,亦無授予專利以激發其將該技術思想予以公開之必要。故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 項所明定。另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 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前以「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 備份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於94年1 月26日形式審查核准後,發給新型第M263615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97年7 月23日提出證據1 、2 、3 、4 、5 、6 、7 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以上開證據1 、2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3 至8 項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而以證據1 、2 、3 、4 或1 、2 、3 、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另證據1 、2 、3 、6 ,及證據1 、2 、3 、7 之組合,則亦可分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6 、8 項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而於99年7 月1 日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以相同理由於99年10月20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仍爭執系爭專利並無被告所稱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情形,而被告及訴願機關均係以上開證據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故本件爭點仍為上開證據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二)經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第1 項為:一種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晶圓生產設備之機台中係設有一控制系統及一容置空間,而該儲存/備份裝置係包括:一架體,係固設於該容置空間中,且於該架體上設有兩滑槽,可分別供一工作硬碟盒及一備份硬盒插設,其中該工作作硬碟盒中係有一工作硬碟,而該備份硬碟盒中則設有一備份硬碟;一虛擬模組,係設於該架體上且可提供該控制系統所需之辨識資料;一讀寫模組,係與該虛擬模組連通,且並可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之讀寫工作。第2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架體之兩滑槽下方係各設有一鎖具,可供將該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鎖設於該滑槽之中。第3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儲存/備份裝置更包括一控制電路板,而該虛擬模組及讀寫模組係設於該控制電路板上。第4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控制系統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及一電源線,而該控制電路板上則設有一SCSI介面插座及一電源插座可分別供該SCSI介面排線及電源線插設連接。第5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之後側係分別各設有一連接頭,而該控制電路板上亦設有兩連接插座可分別供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之連接頭及備份硬碟盒之連接頭插設連接。第6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係皆為一2.5 吋之IDE 介面硬碟。第7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上係皆設有一可旋擺一角度之拉把,可供方便其於滑槽中插拔。第8 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該架體之尺寸約為寬38mm~40mm 、高100mm~128.5mm 、長150mm。(主要圖式見附表一)。

(三)次查證據1 為系爭專利專利說明書所自陳之先前技術。證據2 為87年1 月11日公告之第86212292號專利,係一種電腦磁碟陣列機聯結主機板結構,其係將複數端子座設置於一聯結電路板上,並於機箱內設有複數可供抽取磁碟匣滑移之平行並列導軌,使該聯結電路板固定於機箱內時,其複數端子座分別定位於前述導軌端部,而抽取磁碟匣之一端部設有插接端子,利用抽取磁碟匣沿導軌滑移至機箱內定位時,可同時以插接端子直接插入端子座形成結合,以使抽取磁碟匣與聯結電路板產生適當之電源與信號之銜接者(主要圖式見附表二)。證據3 係91年4 月21日公告之第89222113號專利,其創作磁碟機陣列控制器具有主機端IDE 介面連接器,與磁碟機陣列IDE 介面連接器,以IDE 介面技術處理主機系統與介面磁碟機之資料,主要包含一中央處理單元、一流程控制單元、一緩衝記憶單元以及一程式記憶單元,其中程式記憶單元所儲存的程式或指令,用以實施RAID LEVEL3 、LEVEL4、LEVEL5、LEVEL6技術控制流程控制單元處理緩衝記憶單元中的資料(主要圖式見附表三)。證據4 係90年4 月1 日公告之第89205854號專利,其係一種「抽取式硬碟之鎖具結構改良」,係於一硬碟盒前方裝設有一鎖具,該鎖具係於一筒體內穿設有一鎖心,於其尾端裝設一端座,該端座底面裝設有一接點輥,於該筒體底端裝設一具有兩接點之電盤,又該筒體上設有一開槽,並以一鎖桿穿過開槽而固定在鎖心上;得以一鑰匙由鎖孔插入以轉動鎖心,而使鎖桿偏擺以鎖定,且使接點輥靠在電盤的兩接點以導通電路;其特徵在於該鎖心上套裝有一得以滑動之離合環及一得以轉動之被動環,又前述之鎖桿係螺固在被動環的側邊上,俾使該鎖心得藉由離合環帶動被動環轉動,使被動環上的鎖桿得以偏轉而鎖定,再使鎖心尾端之端座內的接點輥靠在電盤的兩接點以導通電路,而得將鎖定及導通電路分成兩段動作(主要圖式見附表四)。證據5 、6 則分別為參加人於91年公開之「ACS-7500硬碟抽取盒之型錄」資料及91年公開之「ACS-7510硬碟抽取盒之型錄」資料,證據7 係全球PCI 工業電腦製造組織(PCIIndustrial Computer Manufactures Group,PICMG )於88年公開之「Compact PCI 規格資料說明書」。證據1 至證據7 均係電子電機領域,應係同一技術領域,且其公告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故可做為判斷系爭專利有無進步性之先前技術。

(四)又查比對證據1 至3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證據1(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1行至第9 頁第4 行所載:「請參看第一~四圖所示,係為一種8 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8 吋晶圓生產設備之機台(1 )中設有一控制系統(10)及一容置空間(11),其中該控制系統(10)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12)及一電源線(13)供與習用型號為Seagate ST34520N之SCSI介面碟連接,(本發明不設該SCSI介面硬碟),而該容置空間(11)則係為原來習用之SCSI介面硬碟的安裝空間」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該機台中係設有一控制系統及一容置空間」之技術特徵;另證據2 圖3 所示該機箱4 內部設有複數平行並列之導軌31,各導軌31間分隔形成導滑槽3 ,使聯結電路板2 固定於機箱4 內,其複數端子座21則分別定位於前述對滑槽3之內端部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架體,係固設於該容置空間中,且於該架體上設有兩滑槽,可分別供一工作硬碟盒及一備份硬盒插設,其中該工作硬碟盒中係有一工作硬碟,而該備份硬碟盒中則設有一備份硬碟」之技術特徵;以及證據3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一種磁碟機陣列控制器,包含:主機端IDE 連接介面,以IDE 介面技術提供一主機系統的資料存取;磁碟機陣列端IDE 連接介面,以IDE 介面技術存取資料到一具有IDE 介面的磁碟機陣列;一中央處理單元,回應前述主機端IDE 連接介面與磁碟機陣列端IDE 連接介面的中斷要求,以處理讀取與寫入指令;一緩衝記憶單元,用於暫存前述主機系統的存取資料與前述磁碟機陣列的存取資料;一流程控制單元,控制前述主機系統與緩衝記憶單元之間,以及前述磁碟機陣列與緩衝記憶單元之間的存取通道;以及一程式記憶單元,其儲存的程式或指令用以實施RAID LEVEL3 、LEVEL4、LEVEL5、LEVEL6技術,以控制前述流程控制單元處理前述緩衝記憶單元的資料被前述主機系統讀取或被分散存入前述磁碟機陣列。」之技術特徵已揭露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虛擬模組,係設於該架體上且可提供該控制系統所需之辨識資料;一讀寫模組,係與該虛擬模組連通,且並可控制及監督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之讀寫工作。」之技術特徵。綜上所述,藉證據1揭示SCSI介面硬碟容置空間更換為IDE 介面硬碟,並裝設證據2 揭示之可容置兩個硬碟之滑槽於證據1 之容置空間中,並裝設證據2 揭示之電路板後,裝設證據3 與系爭專利皆是藉以達成「欲儲存之資料以容錯和分散處理方式同時儲存到不同磁碟,做為儲存/備份」之目的之磁碟陣列控制器;是以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均已為證據1 至3 之技術內容所揭露,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據此,證據1 至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上開各舉發證據已揭示與硬碟儲存及備份資料相關之技術。而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即係以硬碟作為儲存/備份晶圓廠生產製程等資料,僅是將習知以硬碟作為儲存/備份資料之技術轉用至晶圓廠,系爭專利整體即屬顯而易知,原告所主張舉發證據並未揭示晶圓廠生產製程參數,而不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理由,顯不可採。

(五)再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所述全部技術特徵,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架體之兩滑槽下方係各設有一鎖具,可供將該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鎖設於該滑槽之中。」。而證據4 第1 圖所示硬碟盒具有一鎖具2 ;以及證據5 硬碟抽取盒型錄所示亦有設置鎖具,可將硬碟鎖固於硬碟盒內。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5 所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據此,證據1 至4 、或證據1 至3 及5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亦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所述全部技術特徵,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儲存存/備份裝置更包括一控制電路板,而該虛擬模組及讀寫模組係設於該控制電路板上。」。查證據2 第2 、3 圖已揭示將複數端子座21設置於該聯結電路板上,並以該聯結電路板2 銜接各端子座21之信號與電源端子,且該聯結電路板上另設有一控制卡插接座22,即已揭示可將控制硬碟儲存/備份之控制模組整合在一電路板之技術,故要將系爭專利之虛擬模組及讀寫模組佈設於該電路板作為控制電路板顯而易見。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 、3 所揭露,係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1 至3 之先前技術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據此,證據1 至3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附屬項所述全部技術特徵,而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控制系統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及一電源線,而該控制電路板上則設有一SCSI介面插座及一電源插座可分別供該SCSI介面排線及電源線插設連接。」。查證據1 說明書第8頁第21行至第9 頁第4 行所載:「請參看第一~四圖所示,係為一種8 吋晶圓生產設備之儲存/備份裝置,其中8 吋晶圓生產設備之機台(1 )中設有一控制系統(10)及一容置空間(11),其中該控制系統(10)係設有一SCSI介面排線(12)及一電源線(13)供與習用型號為Seagate ST34520N之SCSI介面碟連接,(本發明不設該SCSI介面硬碟),而該容置空間(11)則係原來習用之SCSI介面硬碟的安裝空間」。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所揭露,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1 至3 之先前技術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3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據此,證據1 至3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除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附屬項所述全部技術特徵外,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之後側係分別各設有一連接頭,而該控制電路板上亦設有兩連接插座可分別供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之連接頭及備份硬碟盒之連接頭插設連接。」。查證據2 第二圖以及說明書第五、創作說明(4 )頁第15-20 行所載:「本創作係將複數端子座21設置於一聯結電路板2 上…而抽取磁碟匣1 上之銜接端則相對設有一插接端子11……藉由端子座21與插接端子11之插接結合」之技術特徵。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 所揭露,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1 至3 之先前技術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3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據此,證據1 至3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亦為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工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係皆為一2.5 吋之IDE 介面硬碟。」。查證據3 說明書第5 頁第19-23 行所載:「IDE 介面是一般個人電腦和磁碟機最常用的介面,所以IDE 介面的磁碟機幾乎是世界上佔有率最高的儲存裝置,也因為數量大、普及率高,所以此種磁碟機的單價遠低於其它介面的磁碟機,換句話說,IDE 介面的磁碟機是每單位容量儲存成本最低的磁碟機」之技術特徵,以及證據6 硬碟抽取盒型錄正面下方「FEATURES」部分第三項即已揭示「使用兩個2.5 吋IDE 硬碟(Uses two 2.5〞IDE hard drivers)。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3 、6 所揭露,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1 至3之先前技術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3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據此,證據1 至3 、或證據1 至3 及6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則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工作硬碟盒及備份硬碟盒上係皆設有一可旋擺一角度之拉把,可供方便其於滑槽中插拔。」。查證據2 第1 圖已揭示該抽取磁碟匣511 設置有一可旋擺一角度之拉把,可供方便其於滑槽中插拔之技術特徵。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所揭露,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1 至3 之先前技術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據此,證據1 至3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亦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架體之尺寸約為寬38mm~40mm 、高100mm~128.5mm 、長150mm 。」,依據證據1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1行至第9 頁第4 行如前所述記載,該容置空間為習知SCSI硬碟的安裝空間,系爭專利更改為置放IDE 硬碟之容置空間之相關尺寸係屬顯而易見;以及證據7 第13頁之附圖1.3U 64 位元Compact PCI 形成係數(Figure 1.3U 64-Bit Compact PCI Form Factor ),已揭示長為160 ㎜,高為100 ㎜,以及第53頁附圖16.3U EMC 前嵌板(Figure 16.3U EMC Front Panel ),亦揭示高為128.7+0/-0.3㎜,寬為≦38㎜等技術特徵,兩者所揭示尺寸雖略有差異,惟此差異仍屬顯而易見。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1 、7 所揭露,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1 至3 之先前技術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據此,證據1 至3 、或證據1 至3 及7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舉發證據1 至3 已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3 至8 項;舉發證據1 至3 及4 或5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舉發證據1 至3 分別與6 、7 之組合,則可分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8 項,均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簡而言之,系爭專利僅係將以硬碟作為儲存/備份資料之技術轉用至晶圓生產設備,為習知之簡易轉用,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於法尚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