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3號
- 原告
-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長宏
- 訴訟代理人
- 羅惠民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楊清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清潭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5 月29日以「齒形鋼索傳動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0931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392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楊清潭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於99年6 月11日以(99)智專三㈢05048字第09920409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20 日 經訴字第09906641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楊清潭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楊清潭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