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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3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長宏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楊清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清潭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5 月29日以「齒形鋼索傳動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0931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392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楊清潭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於99年6 月11日以(99)智專三㈢05048字第09920409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20 日 經訴字第09906641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楊清潭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楊清潭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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