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4號
- 原告
- 捷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怡章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高宜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7 月21日以「電池極性自動偵測之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512670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31207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22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第26條第3 項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以99年6 月3 日(99)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9203846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9 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626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台灣普泰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