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李奕璇律師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2年3 月14日以「具有旋轉式插頭保護裝置之隨身碟」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20394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799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7條第1 項、第97條、第98條之1 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參加人於98年6 月6 日所提出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為內容審查,於98年8 月14日以(98)智專三㈡04099 字第09820500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