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 原告
-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祥峰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英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王志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材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95年5 月26日以「連接器及連接器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0915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0885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7年7 月4 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旋於97年9 月10日提出專利範圍更正,案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於98年10月9 日以(98)智專三㈡04087字第09820641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