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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鏡來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ELECTRO
代表人
NICHOLAS KONIDAIRS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SCIENTIFIC INDUSTRIES,INC.)

張哲倫律師

孫寶成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INC.)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美商ESI 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伊雷克托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2年11月17日變更公司名稱)前於85年4 月30日以「電路元件裝卸裝置」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8510525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7469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93年9月9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核准後,於同年12月11日公告。嗣原告於94年11月18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復於96年8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前揭更正本與系爭專利93年12月11日之公告本比較,未變更實質內容等理由,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內容審查,核認系爭專利無違其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97年8月12日以(97)智專三(二)04060字第097204208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8年3月19日經訴字第09806109060號訴願決定,認被告就系爭專利96年8月15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多數請求項之審查有漏未審酌之瑕疵等理由,撤銷原處分。嗣被告乃依該訴願決定意旨重為審查,於98年7月22日以(98)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8204455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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