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原 告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炫彬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林琦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琦憲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凱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鼎公司)前於民國95年11月3 日以「具改善亮度之SMD 二極體支架結構及封裝」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1950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1045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林琦憲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6 月3 日以(98)智專三㈡04059 字第098203267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凱鼎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1月12 日經訴字第098061215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凱鼎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嗣凱鼎公司於99年3 月15日因公司合併而消滅,而原告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凱鼎公司合併後存續之法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林琦憲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林琦憲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