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專利權事務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原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