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 原告
- 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萬述寧(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景棠(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9年11月6 日以「應用於資料儲存之加解密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912336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7935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玖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71條第3 款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10月13日(98)智專三(二)04060 字第098206487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 月18日經訴字第099060529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旺玖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旺玖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