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萬述寧(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景棠(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9年11月6 日以「應用於資料儲存之加解密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912336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7935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玖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71條第3 款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10月13日(98)智專三(二)04060 字第098206487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 月18日經訴字第099060529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旺玖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旺玖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