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原 告 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萬述寧(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律師 洪榮彬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景棠(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9年11月6 日以「應用於資料儲存之加解密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912336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7935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玖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71條第3 款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10月13日(98)智專三(二)04060 字第098206487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 月18日經訴字第099060529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旺玖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旺玖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