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弘明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林翰緯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番1號 法定代理人 福井威夫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律師 黃章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0年3 月2 日以「機車」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0301307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78489 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91年1 月11日至102 年3 月1 日止)。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7 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5 月26日以(98)智專三㈠03011 字第098203166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3 月16日經訴字第0980 61084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