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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式樣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陳國成熊誦梅曾啟謀

  • 當事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弘明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林翰緯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番1號 法定代理人 福井威夫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律師 黃章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0年3 月2 日以「機車」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0301307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78489 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91年1 月11日至102 年3 月1 日止)。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7 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5 月26日以(98)智專三㈠03011 字第098203166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3 月16日經訴字第0980 61084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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