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 原告
- 偉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順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規定。次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元。」「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及第50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不服經濟部民國( 下同)99年4 月13日所為經訴字第09906066100 號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核其未提出合於程式之委任書,復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審判長於99年7 月19日以99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7 月2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蔡清福律師、洪順玉律師及丙○○○○○,由其僱佣之匯豐商業大樓服務處陳羿學簽名蓋章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即有不合,揆諸首揭規定,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