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山洲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原 告 山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金山(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光燦(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漢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弓公司)前於民國91年12月11日以「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22023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發給新型第22630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98年4 月24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同年10月7 日(98)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8206313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 月21日經訴字第099060552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漢弓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漢弓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