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邱垂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垂隆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以本件原告所有第93116822號「電子卡連接器」發明專利有違反專利法規定為由,於95年10月23日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本件原告系爭專利確有違反進步性之規定,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訴願機關駁回,原告猶未甘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規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