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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蕭陳慧美

  • 被告
    小叮噹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小叮噹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蕭陳慧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法官熊誦梅」應更正為「法官林洲富」。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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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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