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小叮噹企業有限公司、蕭陳慧美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小叮噹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蕭陳慧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法官熊誦梅」應更正為「法官林洲富」。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