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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抗字第12號

背信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抗告人
即被告
陳耀東 號
選任辯護人
林福地 律師
抗告人
即被告
葉麗珍 號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5日100 年度聲羈字第42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及第10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職是,羈押被告必須符合下列4項要件:(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3款羈押事由。(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四)客觀上有羈押之必要。所謂必要與否者,自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參照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判例、87年度臺抗字第87號裁判)。

二、原裁定略以:

(一)據國立故宮博物院(下稱故宮)文創處處長蘇文憲之證述,被告陳耀東借得「永樂大典」、「龍藏經」等圖檔均已依規定繳回、銷毀在案,並有故宮數位影像檔申請表在卷可稽,且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卷內扣案之光碟內附檔案、拍攝內容,可知均為故宮特殊之拍攝手法、內容等情。職是,可認於祥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祥禾公司)內確實扣得故宮館藏經文、圖畫之光碟非法重製品。參諸光碟出借流程,暨被告葉麗珍持有者,均放置於祥禾公司內部,僅被告接觸上開光碟。而故宮上開扣案「永樂大典」、「龍藏經」經典授權流程,均無須複製光碟外流,且「永樂大典」未進入任何印製流程,無任何依職權複製光碟交付得標授權廠商之可能。而「龍藏經」之經銷亦無需複製光碟,被告均無交付光碟予他人之必要。因上開圖檔竟遭複製,足認被告擅自重製故宮館藏著作。

(二)被告葉麗珍坦承設立祥禾公司,再由被告與其他廠商間商討錄音光碟譯文,知悉被告有討論祥禾公司之內部經營事項。祥禾公司處亦搜出相關被告陳耀東支付申請憑證,另在被告陳耀東處扣得祥禾公司經營所需之存摺正本,可認被告陳耀東、葉麗珍經營祥禾公司等情明確。參諸卷內錄音譯文可知,被告陳耀東已與相關印製廠商為飲宴、探詢相關經典至大陸地區之廠商意願,並囑咐試印,在臺灣地區加工後出口等情,上開流程均非被告供稱之故宮合法授權經典之印製流程。準此,被告陳耀東指示「非法授權部分之印製」,被告就上開非法複製經典已有銷售意圖。是被告受故宮委任經辦,竟意圖銷售而非法重製數位圖像光碟,實際損害故宮利益。被告違犯刑法第342 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嫌重大。

(三)被告就出資與經營等情節,每次供述均迥異、避重就輕。渠等就扣案複製光碟者、光碟來源與大陸廠商商討複製印刷、祥禾公司支出明細等事項,被告亦互相推諉,陳述矛盾不一。且就祥禾公司內部,尚有其他股東、員工,就此部分,自有再為傳喚訊問,比對證詞之必要性。況卷內尚有其他涉案情節,有待查證。職是,足可認有串供、串證之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陳耀東抗告意旨略以:被告陳耀東未參與祥禾公司之實際經營,原審無任何具體事實及證據,僅以被告陳耀東與被告葉麗珍說詞有明顯出入,相互矛盾,即認被告實際參與祥禾公司之經營,實不足採。而接觸過「永樂大典」、「龍藏經」等圖檔資料,僅有被告,被告葉麗珍已自承借到光碟片資料後,自己留下欣賞,並放置於祥禾公司,故被告陳耀東未參與祥禾公司實際經營,上開圖檔自非被告陳耀東所複製,原審認定有誤。被告陳耀東自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蓋本案相關證據資料,均經檢察官扣押在案,且就祥禾公司之設立經營等事項,被告葉麗珍已將相關事實向本案檢察官陳明,並表明複製圖檔於祥禾公司等情事,其與被告陳耀東無涉。上開事證既已陳明在案,不得僅因被告陳耀東與葉麗珍間之說詞不同,即認被告有相互或與證人勾串之虞。職是,本案裁定理由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四、葉麗珍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對「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之羈押要件,僅以到案共犯陳述不一,其他共犯在逃為由,而未說明有何事實,可認定有串證情節,顯無具體羈押理由。且共犯在逃、陳述不一等事由,均與串證無關。否則僅要有共犯未到案,則有羈押之必要,顯不合理,而被告葉麗珍單純否認犯罪,係緘默權、辨明權之合法行使。況被告葉麗珍涉犯非重罪,依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68 號裁定意旨,應有達80% 之確信,認被告確有串證之可能,始符合羈押要件。原裁定僅以供述不符為由,串證之認定,顯過於寬鬆。被告葉麗珍係涉犯背信、著作權法等最輕本刑5 年以下輕罪,本案相關證據資料,均經檢察官扣押在案,案情已臻明朗,被告無湮滅證據之可能,且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事。是本案羈押自有違比例原則,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五、因原審裁定羈押被告,被告就原審裁定均提起抗告,本院自應審究原審裁定是否合法正當與被告抗告有無理由。經查:

(一)按羈押之目的,主要在於使追訴或審判得以順利進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就客觀情事以觀,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經衡量而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再者,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是否符合羈押之條件及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申言之,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係法院於訴訟中應實體判斷之問題,其與法院是否羈押被告間,兩者無必然之關係,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

(二)被告涉犯刑法第342 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等罪嫌,業據故宮文創處處長蘇文憲之證述,並有故宮數位影像檔申請表在卷可稽,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卷內扣案之光碟內附檔案、拍攝內容,可認祥禾公司內之故宮館藏經文、圖畫之光碟為非法重製品。並依光碟出借流程,僅被告接觸上開光碟。審核故宮之「永樂大典」、「龍藏經」經典授權流程可知,均無須複製光碟,交付他人之必要,可認被告擅自重製故宮館藏著作權。再者,據被告葉麗珍之供述、被告與廠商間之錄音光碟譯文、被告陳耀東支付申請憑證、祥禾公司之存摺正本等事證,可認被告經營祥禾公司明確。況自卷內錄音譯文可知,被告所為,非故宮合法授權經典之印製流程。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足認被告陳耀東、葉麗珍等人違犯背信罪、非法重製罪之罪嫌重大。被告陳耀東雖辯稱:其未參與祥禾公司之實際經營,無成立本案之共同正犯之可能云云。然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是否符合羈押之條件及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職是,被告陳耀東是否為本案背信罪、非法重製等罪之共同正犯,其屬實體之法律問題,法院自應於訴訟進行中為實體判斷,其與羈押要件無涉,被告陳耀東上開所辯,即無足採。

(三)被告前有出境大陸地區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在案。被告陳耀東自承其曾為出版圖書,前往大陸地區協助處理行銷情事,而被告葉麗珍為祥禾公司實際負責人。準此,足認被告陳耀東、葉麗珍在大陸地區應有相當之人脈資源,參諸其所犯涉及大陸地區廠商,為脫免刑事罪責與防止民事求償,自有接應與逃亡之動機,即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不羈押被告,難以使追訴或審判得以順利進行,自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

(四)被告陳耀東雖辯稱本案相關證據資料,均經檢察官扣押在案,被告葉麗珍已將相關事實向檢察官陳明,無勾串之虞云云;被告葉麗珍亦辯稱原裁定對「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之羈押要件,未說明有何事實可認定有串證情節云云。然查本件祥禾公司內部尚有其他股東、員工,有再為傳喚訊問、比對證詞之必要。且被告陳耀東之供述與同案被告葉麗珍間供詞互有出入,被告就出資、經營等情節,每次供述均迥異、避重就輕。參諸扣案光碟之複製者、光碟來源、被告與大陸廠商洽談複製印刷、祥禾公司支出明細等,渠等更互相推諉,陳述矛盾不一。再者,自被告陳耀東支付申請憑證、保有祥禾公司之存摺、被告設立祥禾公司等情,暨被告與他廠商間之錄音光碟譯文,可知被告陳耀東、葉麗珍等人對祥禾公司之內部經營事項,互有分工與參與。準此,被告未予以羈押,其易與其他共犯、股東或員工取得聯繫,或相互串證,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被告上開所辯,即不足取。

(五)被告陳耀東、葉麗珍涉犯背信與非法重製等罪嫌,雖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惟被告供述不一,且均在故宮文創行銷處工作,其職務有接觸文物數位檔案之機會,竟藉公務之便,取得數位檔案圖利,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參諸扣案光碟高達77片,核被告所為,對國家文物之權益侵害重大,影響社會秩序甚鉅。職是,原審裁定羈押被告,其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揆諸前揭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刑智抗字第1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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