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被 告 太陽神資訊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戴吟玲 被 告 戴自成 沈景源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0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9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太陽神資訊有限公司係經營於網路平台提供金融及未上市股票之交易資訊等事業,竟未經原告之同意,使用原告合法申請之商標,顯已侵害原告之商標權。而被告等每年向會員收取會費新台幣(下同)1 萬元,而其會員數超過1 千人以上,依政府網站證明,每一年計收入1 千萬元以上,依其30倍計算,請求賠償30億元。爰依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原告30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等均以其並未侵害原告之商標權,且引用刑事案件部分之答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被告無罪而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