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徐秋香(原名:徐乙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4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秋香(原名徐乙文) 號 選任辯護人 林衍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95年度訴字第220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929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係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188 號8 樓,下稱米笛公司)負責人,係 從事販售伴唱機業務,其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歌曲,係告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將公司)享有發行、製作、銷售、出租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販售,竟基於營利而以重製及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犯意,未經告訴人金將公司同意或授權,先於不詳時地取得內含上開歌曲之光碟片,委由不知情之案外人宏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碩公司)重製上開光碟母片,嗣宏碩公司再將上開母片委由案外人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傳公司)壓製成「伴唱128 」光碟,被告取得上開光碟片後,再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將上開光碟附隨與其所進口之伴唱機一同委由附表三所示之不知情經銷商販售予不特定顧客而散布之。嗣為警於民國93年2 月12日上午11時15 分 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米笛公司內搜索,並扣得「伴唱128 」光碟片15片、MID-DVD 光碟14片及MDV-202H伴唱機2 台,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前之著作權法第94條、第91條第1 項、第3 項之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起訴書原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前審及本院審理時予以補充《見原審卷第2 冊第48至54頁,前審卷第2 冊第14頁,本院卷第94頁》。本案卷宗冊數如附表四所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同法第301 條第1 項,復已明定。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無非以告訴人金將公司91年3 月間在桃園縣境內所購得之光碟機之發票、告訴人金將公司取得上開光碟機後播放所拍攝之點歌畫面及歌本、扣案之光碟、著作權人賴清木簽名之聲明書、告訴人金將公司負責人連金城之指訴、證人張宗平之證詞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對於:㈠被告為米笛公司負責人,係從事販售伴唱機業務。㈡附表一、二所示之歌曲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分別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且附表一所示之歌曲業經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告訴人就電腦點歌機(包括硬碟點歌及光碟點歌)行使著作權相關權利,非經告訴人及附表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散布。㈢於91年9 月間某日及92年1 月10日委由不知情之宏碩公司重製上開光碟母片各1,000 片,嗣宏碩公司再將上開母片委由友傳公司壓製成「伴唱128 」光碟。㈣嗣經告訴人派員於92年10月26日在臺中世貿音響展向鉅鹿公司購買米笛公司之MDV-202A光碟伴唱機,隨機並附贈「伴唱128 」光碟、「MIDI DVD」光碟各1 片,金將公司播放上開「伴唱128 」光碟確認有附表一所示歌曲後,始報警於93年2 月12日上午11時15分許,至米笛公司搜索等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03 至104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然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等犯行,並辯稱: ㈠程序部分: ⒈卷附發票記載日期(91年9 月20日、92年1 月21日),早於著作權法92年7 月9 日修正前,且本案並無證據證明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鉅鹿公司何時取得MDV202A 影音光碟機及涉案光碟,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因著作權法92年7 月9 日修正前第91條、第100 條等規定為告訴乃論,較為有利被告,自應適用。 ⒉扣案「伴唱128 」光碟、附表三所示之涉案光碟並非米笛公司委託宏碩公司,再輾轉由友傳公司壓製,亦非米笛公司將之散布與附表三所示之廠商。縱上開光碟為米笛公司所重製,但此本為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而非音樂著作,而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等財產權人迄今未提起合法告訴。況雅鸝有聲出版社業於97年12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故本件應諭知不受理。 ㈡扣案之「盜版錄音光碟之母帶」2 片中,僅有光碟印刷面為風景圖,並印有「風景」2 字者(下稱扣案母帶乙片)方為米笛公司委託壓製之母帶;另一光碟(下稱扣案母帶甲片),與米笛公司無涉。此2 片母帶的目錄、檔案、畫面,均與扣案「伴唱128 」光碟片、「MIDI」光碟片明顯不同,故「伴唱128 」光碟片並非米笛公司所重製,其內雖有侵權歌曲,係被告買來試用,不能因麗歌公司伴唱的DVD 可以在涉案的伴唱機播放,即認定是被告所委託壓製的母帶。 ㈢附表三所示之光碟,既未扣案,且其照片影本與扣案「伴唱128 」光碟片在外觀上明顯不同,況偵查卷第4 冊第126 頁有告訴人所謂伊購自鉅鹿公司之伴唱光碟片黑白照片,惟模具碼、外環碼及母版碼模糊不清,僅有在旁標示,其記載是否如實,不無疑義。且所標示之模具碼「IFPI JR55 」,亦與前審99年11月29日勘驗扣案「伴唱128 」光碟片的模具碼「IFPI JR45 」不同,均無法證明告訴人所謂伊購自鉅鹿公司之伴唱光碟片為米笛公司所重製、散布。尤其,告訴人購得日期絕大多數於米笛公司91年9 月20日、92年1 月21日下單委託宏碩公司壓製光碟片之前,如何證明附表三所示之光碟為米笛公司壓製或委託他人壓製? 四、本件業經合法告訴: ㈠按犯罪是否已經起訴,而為法院應予審判之事項,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準,而非以起訴書所引法條或罪名為依據。本案依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為米笛公司負責人,於不詳時間擅自重製侵害他人歌曲著作財產權之光碟母片,並壓製成「伴唱128 」光碟片,再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90年1 月15日至92年10月26日止),將之附隨與其所進口之伴唱機委由經銷商販售散布,是以檢察官應係認被告涉犯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4條,即以犯同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為常業罪嫌。同法第94條規定:「(第1 項)以犯第91條第1 項、第2 項、第91條之1 、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0 元以上3,000, 000元以下罰金。(第2 項)以犯第91條第3 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00 元以上8,000,000 元以下罰金。」而93年9 月1 日修正時,係將原第91條第1 項規定移列於同條第2 項,並提高第91條第3項 、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法定刑,並未修正第94條,且第100 條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規定亦未修正,是對本件被告被訴涉嫌擅自重製「伴唱128 」光碟後對外散布之犯行而言,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第94條之常業犯,上述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因此,本案依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100 條但書規定,非告訴乃論。被告辯稱本案應適用92年7 月9 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規定而為告訴乃論之罪云云,顯然忽略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委無可採。 ㈡按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第6 條規定:「(第2 項)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第2 項)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準此,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倘須利用他人之音樂著作,應經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其所完成之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固得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惟其對原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故第三人倘欲利用該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除須經該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仍應徵得原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本件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雖屬錄音著作物,惟其內容本即包含音樂著作之利用在內,自難謂被告僅侵害錄音著作權,而未侵害音樂著作權。如前所述,本案非告訴乃論,即使雅鸝有聲出版社(即附表一、二所示部分音樂著作之權利人)具狀撤回告訴(見原審卷第1 冊第233 至234 頁),本院仍應為實體判決。被告辯稱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等財產權人迄今未提起合法告訴,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云云,要無足取。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以:㈠被告於93年2 月12日偵訊時已自承扣案光碟存放歌曲,並有將扣案光碟置入扣案之光碟機後,即可同時出現風景畫面、歌曲及字幕之翻拍照片數張可證,且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鑑定伴唱128 光碟中「MIDI0 」資料夾內有5 個檔案,均為存放歌聲之檔案,可證被告供述之真實性。㈡被告前開供述盜版光碟有送人等語,已自白散布意圖,另證人許書瀚雖未直接從被告經營之米笛公司購買盜版光碟,然依其證詞,足徵被告確有透過下游廠商散布盜版光碟之行為。至原審不採證人許書瀚之證詞,即應傳訊下游廠商加以確認是否有如證人許書瀚所言機器及光碟是一起向米笛公司購買之情節,卻逕認證人所述不實,亦有速斷之嫌。 六、經查: ㈠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嫌壓製「伴唱128 」光碟,並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將之附隨與其所進口之伴唱機委由附表三所示不知情之經銷商對外販售,主要係以告訴人所提之估價單影本、名片影本、發票影本、光碟照片影本(見偵查卷第4 冊第84至126 頁)及證人許宗平之證述為證。惟附表三所示之伴唱機及所謂附贈之光碟均未扣案,而觀諸告訴人之代理人許書瀚於警詢及原審時所陳述關於購得「伴唱128 」光碟之蒐證經過(見偵查卷第1 冊第24至25頁,原審卷第3 冊第132 至135 頁),係由告訴人派員自行向電器行購買附表三編號1 至22所示之伴唱機,將附贈之光碟置於所購得之伴唱機內播放後,發現有侵害告訴人音樂詞曲著作權之情事,即將購買蒐集之買賣單據(即估價單影本、名片影本、發票影本、保證書影本、商品服務保證書影本等)交付予許書瀚彙整,連同許書瀚於92年10月26日向鉅鹿公司購買MDV-202A光碟伴唱機1 台及附贈「伴唱128 」光碟、「MIDI DVD」光碟各1 片而取得之產品保證書影本、發票影本,持以向警方提出本件告訴。綜觀其過程,告訴人均未向米笛公司直接購得「伴唱128 」光碟,且許書瀚未參與附表三編號1 至22所示伴唱機及光碟的蒐證過程。再細繹告訴人所提附表三之估價單影本、發票影本(見偵查卷第4 冊第84至107 頁),其上僅有記載「歌利達點唱機」、「金嗓VCD 、光碟大帝DVD 、一般VCD 」、「音響式」、「電器」、「DVD 」、「光碟機」、「現代VCD 」、「點歌機」、「電器用品」、「song點歌機」、「HOT VIDEO CD PLAYER 」、「TVB-2967」、「家電」、「音響組合」等文字,核與扣案之「MDV-202H伴唱機」品名並不相符,亦無產品來源之紀錄,無法識別前揭估價單影本、發票影本所載「電器」或「點唱機」是否來自於米笛公司。另前揭估價單影本、發票影本,多未記載有附贈光碟之附記事項(見偵查卷第4 冊第85至124 、126 至144 頁),則前開「電器」及「點唱機」於購買當時,究否隨機附贈光碟,亦有可疑,更無足認定該光碟之來源亦係米笛公司所售出。至告訴人雖提出所謂隨機附贈光碟之正反面照片影本(見偵查卷第4 冊第108 至12 6頁),然該光碟片既未扣案,無從僅憑該照片影本遽認附表三所示之經銷商於出售該「電器」或「點唱機」時,確有隨機附贈光碟之情。又觀諸所謂附贈光碟照片影本(見偵查卷第4 冊第108 至126 頁),其外觀與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MIDI DVD」光碟顯有不同(見偵查卷第1 冊第173 頁)。參以檢察官亦於前審當庭陳稱:原判決附表2 編號1 至22與被告無關(見前審卷第1 冊第275 頁)。因此,難認附表三所示之伴唱機及光碟確係米笛公司所售出。 ㈡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內有附表一所示之歌曲,但無附表二所示之歌曲,而扣案之MIDI DVD光碟內均無附表一、二所示之歌曲: ⒈檢察官曾將扣案之「伴唱128 」及MIDI DVD光碟囑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鑑驗,惟該院鑑定結果僅為「無法譯取儲存設備內之儲存內容」、「依現有資料看鑑定光碟內有影像資料、歌詞及配樂」,此有該院93年7 月2 日(93)工研院字第08619 號函附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 冊第254 頁)。 ⒉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經原審囑託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鑑定,其內有3 個檔案資料夾:「AUDIO-TS」、「MIDI0 」及「VIDEO-TS」。其中「AUDIO-TS」資料夾是空的;「MIDI0 」資料夾內有5 個檔案,均為存放歌聲之檔案,其無法播出聲音,需特殊之軟、硬體播放始能出聲;「VIDEO-TS」資料夾內有7 個檔案,分別聯繫DVD 播放機與光碟間之資訊溝通檔案及無畫面之視訊檔。至於MIDI DVD光碟內有2 個檔案資料夾:「MIDI0 」及「VEDIO-TS」。其中「MIDI0 」資料夾內有3 個檔案,「FLAGS. DAT」為不明檔案,「MUS27000.DAT」疑似為聲音檔,但無法播放,「SONGINFO.DAT」含有大量歌手名字,紀錄歌曲之相關文字資訊;「VIDEO-TS」資料夾內有6 個檔案,分別係聯繫 DVD播放機與光碟間之資訊溝通檔案及無畫面之視訊檔(見原審卷第1 冊第206 至212 頁)。 ⒊嗣前審當庭勘驗扣案「伴唱128 」光碟,經以一般電腦開啟光碟,其內有3 個資料夾:AUDIO_TS、MIDI0 、VIDEO_TS。在MIDI0 資料夾中,有FLAGS 、MUU12808、XDATA1、XD ATA2 、XDATA3,共5 個dat 檔;在MIDI0 資料夾中,有3 個檔案(XDATA1、XDATA2、XDATA3)可播放檔案內容有國語、臺語、粵語等歌曲;在VIDEO_TS資料夾中,共有VIDEO_TS、VIDEO_TS.BUP、VIDEO_TS.IFO、VTS_01_0.BUP、VTS_01_0.IFO、VTS_01_0、VTS_01_1等7 個檔案,僅有VTS_01_1檔案可以播放,其播放內容為風景畫面影片,可播放時間共33分22秒,而其他6 個檔案無法播放。至扣案之MIDI DVD光碟,其內有3 個資料夾:MIDI0 、VIDEO_TS。在MIDI0 資料夾中,有FLAGS 、SONGINFO、MUS27000,共3 個dat 檔;在VIDEO_ TS 資料夾中,有VIDEO_TS.BUP、VIDEO_TS.IFO、VTS_01_0.BUP、VTS_01_0 .IFO 、VTS_01_1.VOB、VTS_01_2.VOB等6 個檔案;在MIDI0 資料夾中,3 個檔案均無法用一般電腦程式播放,VIDEO_TS資料夾中,僅有VTS_01_1.VOB、VTS_01_2.VOB等2 個檔案可以播放,其播放內容為風景畫面影片;VTS_01_1.VOB可播放時間共32分33秒、VTS_01_2.VOB可播放時間27分鐘。而VIDEO_TS.BUP、VIDEO_TS.IFO、VTS_01_0.BUP、VTS_01_0.IFO等4 個檔案無法播放(見前審卷第1 冊第63至64頁)。其後前審再次勘驗,扣案「伴唱128 」光碟確可播放附表一所示之歌曲,惟並無附表二所示歌曲(見前審卷第1 冊第64、221 、222 頁)。 ⒋檢察官雖主張MIDI DVD光碟中確有聲音檔案,且存放歌曲之資料檔案,部分可解讀出歌手及歌曲目錄等語。惟依其所呈附表資料所示(見前審卷第1 冊第127 頁),僅顯示歌曲名稱,無從逕認該歌詞及樂曲均已重製於MIDI DVD光碟。是以依檢察官所呈證據資料,僅能證明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內有附表一所示之歌曲,但無附表二所示之歌曲,而扣案之MIDI DVD光碟內則均無附表一、二所示之歌曲。 ㈢告訴人自稱曾於92年10月26日派員向鉅鹿公司購買MDV-202A光碟伴唱機1 台,且附贈「伴唱128 」光碟、「MIDI DVD」光碟各1 片云云,並提出產品保證書影本、發票影本及光碟照片影本(見偵查卷第1 冊第50、144 、162 至163 頁。其中光碟照片影本,以下係引用偵查卷第4 冊第125 至126 頁較為清晰之影本)為證。惟前開「伴唱128 」光碟、「MIDIDVD」光碟均未扣案,告訴人僅提出其照片影本,實難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況依告訴人所載前開「伴唱128 」光碟之模具碼為「IFPI JR55 」,母版碼為「M-128B KAYAK CO IFPI LE91 3 」,外環碼為「ULO18911 O1 」(見偵查卷第4 冊第126 頁之光碟照片影本),而經前審當庭勘驗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模具碼為「IFPI JR45 」,母版碼為「M-128B KAYAK CO IFPI LE91 3 」,外環碼為「ULO18911 O1 」(見前審卷第2 冊第15頁),兩者之母版碼、外環碼雖相同,惟其模具碼並不同。又依告訴人所載前開「MIDI DVD」光碟之模具碼為「IFPI JR45 」,母版碼為「UL000000 00 」,外環碼為「IFPI JR45 」(見偵查卷第4 冊第125 頁之光碟照片影本),而經前審當庭勘驗扣案之MID-DVD 光碟模具碼「IFPI JR61 」,母版碼為「H-273 IFPI LE93 」,外環碼為「UL000000 00 」,兩者之外環碼雖相同,惟其模具碼、母版碼並不同。是僅憑上開證據,難認鉅鹿公司因銷售伴唱機而附贈予告訴人之「伴唱128 」光碟、「MIDI DVD」光碟確係來自米笛公司。 ㈣依宏碩公司於91年9 月20日及92年1 月21日所開立之發票,米笛公司曾下單委託宏碩公司重製M-128B光碟各1,000 片(見偵查卷第4 冊第177 頁)。另依訂購單所載(見偵查卷第4 冊第59頁),米笛公司曾於92年1 月10日以每片12元之價格向宏碩公司訂購1,000 片品名規格為「DVD-5M-128B 」之DVD 光碟片,該訂購單右上角之「Order No. 」記載「MDV-202A」,核與宏碩公司於92年1 月21日所開立之發票記載品名「DVD-5M-128B 」、備註欄「MDV-202A」相符(見偵查卷第4 冊第177 頁)。而證人張宗平(即宏碩公司經理)於偵查中證稱:米笛公司有向宏碩公司下單壓製光碟業務,直接下單予友傳公司承作等語(見偵查卷第4 冊第172 至173 頁),其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米笛公司於91年9 月20日及92年1 月21日委託宏碩公司壓製光碟規格DVD5、產品編號M128B 之DVD ,該光碟之內容是影像的部分,該光碟之內容是否有歌曲之資訊無從得知。當時將該光碟之壓製工作轉包給友傳公司製作,壓製完成後,友傳公司即將之送至米笛公司,因此伊沒有見過該光碟之外觀。而偵查卷第1 冊第163 頁之伴唱128 光碟片,內環碼「M128B KAYAK CO」是依據米笛公司給我們的產品編號記載上去,也與發票所載編號相符,故確定與米笛公司委託我們轉包給友傳公司製作之光碟內容相同,光碟上「IFPI LE91 3 」是指生產線編號,是飛利浦授權給友傳公司其中一條生產線的編號。但是伊無法確定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片與當時米笛公司委託宏碩公司轉包給友傳公司的壓製光碟片等語(見原審卷第2 冊第178 至180 頁反面)。另證人鄭景斌(即友傳公司業務專員)於原審復證稱: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所示內環碼是IFPI LE91 、93可知該光碟片是由友傳公司所壓製,但無法得知是否為宏碩公司委託友傳公司壓製等語(見原審卷第3 冊第3 至4 頁)。是以米笛公司於91年9 月20日與92年1 月21日確曾委託宏碩公司壓製光碟,宏碩公司亦將該筆訂單轉包予友傳公司承作,且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亦係由友傳公司所生產,惟米笛公司實際委託宏碩公司壓製之光碟內容為何,並無從得知,則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究係米笛公司委託壓製,或宏碩公司委託友傳公司壓製,抑或友傳公司自行壓製,並非無疑。 ㈤告訴人所謂附表三所示之光碟並未扣案,且其外觀與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MID-DVD 光碟顯有不同,已於前述。又米笛公司下單委託宏碩公司壓製光碟片之時點為91年9 月20日及92年1 月21日,然告訴人自陳於附表三編號1 至22所示購得「伴唱128 」光碟片之時點均在米笛公司下單予宏碩公司之前,則告訴人於附表三編號1 至22所示之地點所購得之「伴唱128 」光碟,是否為米笛公司所重製,容屬有疑,自不得僅以米笛公司曾下單委託宏碩公司轉由友傳公司壓製光碟一事,復以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之生產來源係友傳公司,遽認告訴人所謂購得之附表三所示的光碟皆係米笛公司所重製,顯屬率斷。 ㈥至米笛公司雖有販賣MDV-202A光碟機,且被告於警訊時亦供承確有贈送扣案之「伴唱128 」光碟予顧客(見偵查卷第1 冊第8 至9 頁),惟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均無法證明其所指被告涉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將「伴唱128 」光碟附隨於伴唱機交予經銷商販售予顧客之事實,已於前述,自不得僅以被告此部分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尚難以此遽認被告即有擅自重製「伴唱128 」光碟且加以散布之犯行。另檢察官上訴指稱應傳訊下游廠商加以確認是否有如證人許書瀚所言機器及光碟是一起向米笛公司購買之情節云云,惟檢察官及告訴人均未能提出附表三所示之伴唱機及附贈光碟實物,無法僅憑估價單影本、名片影本、發票影本、保證書影本、商品服務保證書影本、所謂隨機附贈光碟之正反面照片影本(見偵查卷第4 冊第84至126 頁)命經銷商或下游廠商到庭確認90年1 月間至92年10月26日間之交易標的物及其內容,自無傳喚之必要。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喚證人魏祥淇,雖未到場,惟本案事證已明,無須再行傳喚。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全案卷證資料,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檢察官所指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法條說明,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從而,原審因認難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有罪,為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俊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為理由,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佳蘋 附錄: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 ┌──┬─────┬───┬───┬───┬────┬──────┐ │編號│歌曲名稱 │作詞 │作曲 │演唱者│授權範圍│授權人 │ ├──┼─────┼───┼───┼───┼────┼──────┤ │15│等你啦 │洪百慧│穎川 │洪百慧│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20│傷心雨 │賴清木│穎川 │邱芸子│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22│阿母的手 │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30│思念的天線│詹雅雯│穎川 │洪百慧│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32│永遠的愛人│祝其 │日本曲│邱芸子│詞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34│無聊的晚暝│洪百慧│穎川 │洪百慧│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36│漂浪的心情│祝其 │日本曲│洪百慧│詞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46│情也愁愛也│詹雅雯│穎川 │邱芸子│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恨 │ │ │ │ │版杜賴清木 │ ├──┼─────┼───┼───┼───┼────┼──────┤ │47│再會啦無緣│邱芸子│穎川 │邱芸子│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的人 │ │ │ │ │版杜賴清木 │ └──┴─────┴───┴───┴───┴────┴──────┘ 附表二 (起訴書就編號8 、36之歌曲名稱原誤載為「心悉」、「漂浪的心聲」,嗣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更正,見原審卷第2 冊第49、51、162頁) ┌──┬─────┬───┬───┬───┬────┬──────┐ │編號│歌曲名稱 │作詞 │作曲 │演唱者│授權範圍│授權人 │ ├──┼─────┼───┼───┼───┼────┼──────┤ │ 1 │思念 │張為杰│張為杰│陳雷 │詞曲 │連金城 │ │ │ ├───┼───┼───┼────┼──────┤ │ │ │張為杰│潘美辰│柯受良│詞 │連金城 │ ├──┼─────┼───┼───┼───┼────┼──────┤ │ 2 │情夢 │張為杰│張為杰│陳小雲│詞曲 │連金城 │ ├──┼─────┼───┼───┼───┼────┼──────┤ │ 3 │青春亂夢 │張為杰│張為杰│南台灣│詞曲 │連金城 │ │ │ │郭政和│ │小姑娘│ │ │ ├──┼─────┼───┼───┼───┼────┼──────┤ │ 4 │深情對你 │張為杰│張為杰│王瑞霞│詞曲 │連金城 │ │ │ │ │ │羅安 │ │ │ ├──┼─────┼───┼───┼───┼────┼──────┤ │ 5 │再會吧憂愁│張為杰│張為杰│王瑞霞│詞曲 │連金城 │ ├──┼─────┼───┼───┼───┼────┼──────┤ │ 6 │苦澀的等待│張為杰│張為杰│王壹珊│詞曲 │連金城 │ │ │ │羅助健│ │ │ │ │ ├──┼─────┼───┼───┼───┼────┼──────┤ │ 7 │心碎 │詹淑貞│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 8 │心悶 │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 9 │出嫁 │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10│等待 │無智 │穎川 │櫻花姊│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妹 │ │版杜賴清木 │ ├──┼─────┼───┼───┼───┼────┼──────┤ │11│淚酒 │詹雅雯│張哲也│詹雅雯│詞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12│眠夢 │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13│七夕情 │詹雅雯│日本曲│詹雅雯│詞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14│生死戀 │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16│無名花 │詹雅雯│龍孝崎│詹雅雯│詞 │雅鸝有聲出 │ │ │ │ │路 │ │ │版杜賴清木 │ ├──┼─────┼───┼───┼───┼────┼──────┤ │17│拼輸贏 │詹雅雯│穎川 │林慧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18│孤單酒 │詹淑貞│賴清木│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19│酒中情 │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21│斷情線 │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23│痛心的愛 │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24│傷心的歌 │詹淑貞│日本曲│詹雅雯│詞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25│真情真愛 │詹淑貞│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26│退回的信 │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27│分開一站仔│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28│內山的歌聲│詹雅雯│穎川 │櫻花姊│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妹 │ │版杜賴清木 │ ├──┼─────┼───┼───┼───┼────┼──────┤ │29│失眠的晚暝│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31│打拼的工人│詹淑美│穎川 │櫻花姊│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妹 │ │版杜賴清木 │ ├──┼─────┼───┼───┼───┼────┼──────┤ │33│雨水的哭聲│詹淑美│穎川 │櫻花姊│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妹 │ │版杜賴清木 │ ├──┼─────┼───┼───┼───┼────┼──────┤ │35│無價值的愛│詹淑貞│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37│故鄉限時批│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38│媽媽我想你│詹淑貞│日本曲│櫻花姊│詞 │雅鸝有聲出 │ │ │ │ │ │妹 │ │版杜賴清木 │ ├──┼─────┼───┼───┼───┼────┼──────┤ │39│愛你情難斷│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40│難忘也是你│詹淑貞│不詳 │詹雅雯│詞 │雅鸝有聲出 │ │ │ │ │ │ │ │版杜賴清木 │ ├──┼─────┼───┼───┼───┼────┼──────┤ │41│離別的苦酒│詹淑美│穎川 │櫻花姊│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 │ │ │妹 │ │版杜賴清木 │ ├──┼─────┼───┼───┼───┼────┼──────┤ │42│一枝草一點│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露 │ │ │ │ │版杜賴清木 │ ├──┼─────┼───┼───┼───┼────┼──────┤ │43│女主角不是│詹雅雯│穎川 │洪百慧│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我 │ │ │ │ │版杜賴清木 │ ├──┼─────┼───┼───┼───┼────┼──────┤ │44│用心肝飲的│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酒 │ │ │ │ │版杜賴清木 │ ├──┼─────┼───┼───┼───┼────┼──────┤ │45│我已經愛著│詹淑貞│賴清木│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你 │ │ │ │ │版杜賴清木 │ ├──┼─────┼───┼───┼───┼────┼──────┤ │48│成功離咱不│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外遠 │ │ │ │ │版杜賴清木 │ ├──┼─────┼───┼───┼───┼────┼──────┤ │49│不通乎等乎│詹雅雯│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我望 │ │ │ │ │版杜賴清木 │ ├──┼─────┼───┼───┼───┼────┼──────┤ │50│為你心碎心│詹淑貞│穎川 │詹雅雯│詞曲 │雅鸝有聲出 │ │ │痛心悶啦 │ │ │ │ │版杜賴清木 │ ├──┼─────┼───┼───┼───┼────┼──────┤ │51│請你相信我│張為杰│張為杰│謝雷 │詞曲 │連金城 │ ├──┼─────┼───┼───┼───┼────┼──────┤ │52│雪中情 │陳維祥│張為杰│楊慶煌│詞曲 │連金城 │ │ │ │羅助健│ │ │ │ │ └──┴─────┴───┴───┴───┴────┴──────┘ 附表三: ┌──┬───────┬───────┬────────────┐ │編號│出售之時間 │出售之地點 │出售之經銷商 │ ├──┼───────┼───────┼────────────┤ │ 1 │90年1月15日 │臺北縣鶯歌鎮 │雙元電化製品有限公司 │ ├──┼───────┼───────┼────────────┤ │ 2 │91年1月30日 │臺北縣新莊市 │東利電器行 │ ├──┼───────┼───────┼────────────┤ │ 3 │91年3月17日 │臺北縣三重市 │泰葛音響視聽社 │ ├──┼───────┼───────┼────────────┤ │ 4 │91年3月18日 │臺北縣蘆洲市 │多客多音響電器賣場 │ ├──┼───────┼───────┼────────────┤ │ 5 │91年3月18日 │臺北縣蘆洲市 │冠文音響有限公司 │ ├──┼───────┼───────┼────────────┤ │ 6 │91年3月20日 │臺北縣蘆洲市 │玉明電器行 │ ├──┼───────┼───────┼────────────┤ │ 7 │91年3月25日 │桃園縣平鎮市 │鴻錦電器行 │ ├──┼───────┼───────┼────────────┤ │ 8 │91年3月25日 │桃園縣中壢市 │詮濠電業行 │ ├──┼───────┼───────┼────────────┤ │ 9 │91年3月26日 │桃園縣中壢市 │宏泰企業社 │ ├──┼───────┼───────┼────────────┤ │10│91年3月26日 │桃園縣中壢市 │環禕企業有限公司 │ ├──┼───────┼───────┼────────────┤ │11│91年3月26日 │苗栗縣後龍鎮 │科技電子商行 │ ├──┼───────┼───────┼────────────┤ │12│91年3月26日 │苗栗縣後龍鎮 │科技電子商行 │ ├──┼───────┼───────┼────────────┤ │13│91年3月27日 │桃園縣中壢市 │盧卡斯影音生活館 │ ├──┼───────┼───────┼────────────┤ │14│91年3月26日 │桃園縣中壢市 │名凱電器音響公司 │ ├──┼───────┼───────┼────────────┤ │15│91年3月28日 │桃園縣八德市 │誠翊電器有限公司 │ ├──┼───────┼───────┼────────────┤ │16│91年3月28日 │桃園縣龜山鄉 │駿樺企業社 │ ├──┼───────┼───────┼────────────┤ │17│91年3月29日 │基隆市 │永晟電器行 │ ├──┼───────┼───────┼────────────┤ │18│91年3月31日 │臺中市 │廣聯影視企業社 │ ├──┼───────┼───────┼────────────┤ │19│91年4月2日 │新竹市 │上賓電器行 │ ├──┼───────┼───────┼────────────┤ │20│91年4月20日 │臺北市 │統元電器有限公司 │ ├──┼───────┼───────┼────────────┤ │21│91年4月20日 │臺北縣三重市 │元煌家電百貨行 │ ├──┼───────┼───────┼────────────┤ │22│91年4月23日 │臺北市 │千雅電器有限公司 │ ├──┼───────┼───────┼────────────┤ │23│92年10月26日 │臺北市 │鉅鹿實業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