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月津
- 訴訟代理人
- 徐盛國律師
- 被上訴人
-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代表人
- 林漢忠
- 被上訴人
- 黃主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0 年9 月6 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林漢忠係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華公司)法定代理人兼書籍發行人,被上訴人黃主享則係瑞華公司總編輯。而上訴人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暐公司)、大正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正公司)及博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暐公司)為家族性關係企業,於民國(下同)97年間博暐公司因涉及洩露個資案件而影響文暐公司及大正公司之營運與資金調度。被上訴人林漢忠、黃主享知悉此情後,便與大正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宇量接洽承接事宜,並於97年10月間簽定合約書。被上訴人林漢忠、黃主享均知悉其與大正公司間之約定,與上訴人文暐公司無關,亦知悉其所侵害之輔助教學叢書系列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上訴人文暐公司,竟基於銷售之意圖,於97 年9月間至98年4 月間,擅自重製上開著作,並於市場上流通銷售,而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經上訴人於98年4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停止前開侵害上訴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後,被上訴人仍未停止其行為。因認被上訴人共同侵害上訴人之著作權,依民法第184 、185 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28、188 條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云云,惟查被上訴人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1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