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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上訴人
    賴敬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號上 訴 人 賴敬祥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年度智易字第六七號,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賴敬祥係址設臺中市○○區○○路三八八號之宥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從事小五金、玩具及文具之批發,其明知如附表所示物品所使用之商標圖案(打★者除外),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在案之商標,指定使用於玩具、背包等及其他應屬同類之一切商品,仍在商標權之專用期間內,而均受我國商標法保護(其商標權人、註冊或審定號、專用期限均詳如附表所示),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未得上開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下稱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詎賴敬祥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明知:㈠其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向址設桃園縣中壢市之DHL 倉儲張先生購買之LV皮革及人造皮製品、迪士尼商標商品(冰袋、收納袋、背包)(即附表編號12、2 、3 、6 );㈡其於九十六年間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哆啦A夢(玩具風扇、玩具電話、玩具)、三麗鷗Hello Kitty 商標商品(玩具風扇、玩具電話、學步車、雙子星玩具)(即附表編號13、14、15、16、17、19、20);㈢其向他人切貨購買之迪士尼商標商品(燈籠)、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迪士尼商標商品(玩具風扇、玩具風箏、玩具拳擊袋)(即附表編號1 、4 、5 、7 )等,均為未經上揭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圖樣之商品,屬仿冒商標商品,仍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之,並自購入後即在其經營之批發倉庫公開陳列販賣,供不特定人選購。嗣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二七六號「宥融玩具百貨大批發」查獲,並當場在貨架上扣得仿冒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8 、9 、10、11、18、21,非仿冒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及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上訴人即被告賴敬祥於警察詢問及偵查訊問時所為之供述,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規定,自得採為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賴林玉女及鑑定人員王明廉之調查筆錄,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與被告就該審判外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七六頁至第七七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前揭規定,上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㈢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得作為證據。本件證人李健明、林育詮及葉素禎於原審審理中,業經以證人身分具結(見原審卷第一○○頁、第一○一頁、第一○二頁)而為陳述,並經檢察官之交互詰問與被告之反對詰問,洵無妨害被告之防禦權之虞,本院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上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㈣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文書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第七七頁至第七九頁),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卷證證據(文書證據),均應有證據能力。二、實體方面: ㈠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應予維持,爰予逕行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㈡上訴人即被告賴敬祥上訴意旨略以: 有關扣案仿冒LV皮革及人造皮製品部分,被告係從事玩具行業,不知悉該LV皮革商品商標圖樣,且被告於進貨白盒鍋盤已檢查渠等商品,然未查到該兩箱商品內放置LV皮革商品,足見被告並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意圖。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於警詢程序審理時承認犯罪事實,惟被告於警詢程序審理時僅陳述事實,並未承認犯罪事實。又被告已多次提醒證人葉素禎不可放置仿冒商標商品在倉庫內,經其向被告保證並未放置仿冒商標商品在倉庫內,詎原審判決以證人葉素禎不實之證詞遽認被告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其認定顯有矛盾。被告既未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自無本件犯行,爰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㈢惟查: ⒈扣案物品上之商標圖樣(打★者除外),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權者(其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限,詳如附表所示),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附卷可稽(見警卷第二八至三四頁、第三五至三八頁、第四一至四二頁、第四四至六三頁)。而警方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在被告經營之「宥融玩具百貨大批發」扣得之附表所示之物(打★者除外),係未經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圖樣之玩具、文具等,而屬仿冒之商標商品,亦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三麗鷗Hello Kitty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哆啦A 夢)、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在臺鑑定人員王明廉之調查筆錄及鑑定證明書(LV)、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迪士尼)、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警卷第三三至三四頁、第三五頁、第三九至四一頁、第四四頁、第十三至二十頁、第一三二至一三三頁、一○○核退一四四卷第二九頁至第三三頁、一○○偵二五二八卷第一九頁至第二三頁),此外復有附表所示之物(打★者除外)扣案可資佐證。 ⒉而依被告於警詢所稱:警方在宥融公司查獲的仿冒哆啦A 夢商標商品(玩具風扇、玩具電話、玩具)是伊向大陸訂貨,大陸廠商沒有按原訂單出貨,夾帶一些仿冒品給伊,貨到臺灣才發現,伊知道是仿冒品;警方在宥融公司查獲的仿冒三麗鷗Hello Kitty 商標商品(玩具風扇、玩具電話、學步車、雙子星玩具)是伊從大陸進口的,產地在中國大陸廣東(見警卷第四頁至第五頁),核與其於偵查中自承:扣案之物品是伊以前商標法案件遺留下來的,約五、六年前進貨的,一部分扣押,剩下的放進倉庫,警卷第一三三頁照片貨架上的哆啦A 夢、Hello Kitty ,就是前案剩餘的東西等語一致(見一○○偵二五二八卷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足見如附表所示之哆啦A 夢、三麗鷗Hello Kitty 玩具,均係被告前案遭查獲後未被扣押之物至明。則被告於前案遭查獲後(前案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九四號,該案以被告辯稱遭查扣之仿冒哆啦A 夢、三麗鷗Hello Kitty 玩具,係大陸工廠未依其訂購項目給貨,擅自以仿冒品代替等語可採為由,因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見警卷第一○二頁),既已知悉其於九十六年間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如附表所示哆啦A 夢、三麗鷗Hello Kitty 玩具(即附表編號13、14、15、16、17、19、20)等係仿冒商標商品,竟未銷毀丟棄,仍陳列在其經營之批發倉庫,供客人購買,被告於前案結束後,顯係另起犯意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至明。 ⒊被告另於警詢供稱:迪士尼商標商品(燈籠)是伊切貨購買的;迪士尼商標商品(玩具風扇、玩具風箏、玩具拳擊袋)是伊從中國大陸廣東進口的(即附表編號1 、4 、5 、7 );LV皮革及人造皮製品、迪士尼商標商品(冰袋、收納袋、背包)是伊向中壢DHL 倉儲張先生購買的(即附表編號12、2 、3 、6 )等語(見警卷第四至五頁),則以被告從事玩具文具批發長達十一、十二年之經驗,此為被告所自承(見原審卷第一一四頁反面),自難諉稱其不知上開物品係仿冒商標商品。況被告亦未提供中壢DHL 倉儲張先生之姓名、地址,以供法院傳喚調查,尚難認其所辯為真實。從而被告知悉如附表所示之物(打★者除外),皆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足堪認定。被告辯稱伊不知前開扣案物品係仿冒商標商品云云,自難採信。 ⒋被告雖辯稱係其員工葉素楨未經其同意擅自將仿冒商品陳列於貨架上云云,惟據證人即被告之員工葉素楨於原審證稱:「(被告問:本案違反商標法的商品,為什麼沒有出貨?)因為不能賣,所以就先放著」(見原審卷第九八頁正反面),足見證人葉素楨亦已知悉扣案之物品均係不能販賣之物品。惟其於原審另證稱:擺放在貨架上的物品是批發完後有剩的、零散的才會擺放上去;售價是被告決定的;商品上有條碼,電腦裡面就有條碼資料,商品上的條碼是被告叫伊貼的,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條碼,伊只要看到東西幾乎都上架,貨架上的商品幾乎都有條碼,沒有條碼的也會放到貨架上,因為上面有產品編號可以用電腦查,被告說商品大部分都要擺設出來展示,伊等要看也比較方便等語(見原審卷第九七頁至第九八頁),由是可知被告不論係將商品批發予他人時,或在商品貼上條碼時,或在電腦輸入條碼資料及產品編號時,均已知悉其所陳列販賣者為何物,且明知其所陳列販賣如附表所示之物(打★者除外),皆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亦堪認定。況被告於警詢坦承:宥融公司在店內所擺放之仿冒迪士尼、三麗鷗Hello Kitty 、哆啦A 夢、LV商標商品,是作為販賣給客人用的,均係在店內貨架上查獲的,均有陳列販賣等語(見警卷第四頁),而被告於詢問當時並未抗辯伊不知上開扣案物品遭員工陳列於貨架之情,足徵被告並不否認其有將扣案物品陳列於貨架上販賣之事實。再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以書狀坦承:扣案之物品係葉素楨將其陳列放置在貨架上;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被查扣之物品是何人指示葉素楨放置在貨架上的?)我們都會指示員工貨到就放進去倉庫」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八七頁),足見扣案之物品顯係被告概括授權員工葉素楨或其他新進員工陳列在貨架上者。又證人即當日實施搜索之警員李健明於原審證稱:扣案之物品均是在批發倉庫的貨架上查獲者,當天進去宥融批發倉庫時門是打開的,裡面沒有客人,但是任何人都可以進去買東西;查扣的物品有些是沒有放在紙箱內,而是單件一樣一樣放在貨架上,有些譬如小熊維尼冰袋、燈籠等是放在紙箱裡面,紙箱是放在貨架上,且都是已經打開的紙箱,任何人都可以購買隨時拿去結帳,扣案之物品是分別在不同之貨架上查獲的等情相符(見原審卷第九三頁正反面、第九四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勘驗搜索當日之光碟屬實(見本院卷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二頁),足見扣案之物品多已分門別類單件一樣一樣陳列在批發倉庫之貨架上販賣。被告抗辯伊並未授意葉素楨將扣案之物品放置在貨架上云云,無可採信。 ⒌至證人葉素楨於原審雖證稱:伊只有擺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的充氣玩具、充氣沙發及Hello Kitty 筆盒,其他被查扣的東西是誰擺上去的,伊沒有印象云云(見原審卷第九六頁正反面)。惟查,證人葉素楨既未否認其餘物品亦係伊所擺放者,且據被告堅稱係葉素楨擺放者,又證人葉素楨更自承遭搜索時被告僱用的員工只有伊一人,是伊及一些新進員工把貨品放置到貨架上;伊自九十四年開始在宥融批發倉庫工作,中間有離職一段時間,直到九十八年間才又回到宥融批發倉庫工作;宥融公司員工來來去去的,有的只有做一個月就沒有做了,被查扣之物品是不是伊擺放在貨架上的伊也不清楚,伊擺放很多物品在貨架上等語(見原審卷第九六頁正反面、第九七頁反面),足見證人葉素楨係宥融批發倉庫最資深之員工,且貨架上陳列之物品又多為其所擺放者,從而扣案之物品係葉素楨擺放在貨架上者,應無疑義,縱非葉素楨親自擺放者,亦係被告授權或指示新進員工擺放者。是被告既概括授權或親自指示員工葉素楨或其他新進員工將扣案物品陳列擺放於貨架上,其有販賣以營利之意圖甚明。被告既明知其所販入如附表所示之物(打★者除外),皆係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將其陳列於批發倉庫之貨架上以供販賣,其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洵堪認定。至被告所提出之進貨單、電子採購單、進貨明細報表等(見警卷第六五至一二九頁),經核並無法證明被告曾向該文件上所載之供應商購買扣案物品及扣案物品非仿冒品之情,是上開證據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⒍至被告雖請求傳喚其母親賴林玉女說明案情,及請求傳喚供應商證明伊購買的東西均非仿冒品云云。惟查,本件事證已明,且賴林玉女僅係在場幫忙看顧批發倉庫,對於該批發倉庫之經營均未參與,此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賴林玉女之證詞尚無從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本件自無傳喚賴林玉女到庭之必要。另被告復未提供供應商中壢DHL 倉儲張先生之姓名、地址以供本院傳喚,本院自無從予以調查,併此敘明。 ㈣原審調查後,認上訴人即被告賴敬祥自九十五年初起(見警詢卷第六頁)至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為警查獲止,基於營利意圖而販入前揭仿冒商標商品陳列、販賣,皆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且客觀上,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則被告前揭犯行,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原審認定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營利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入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原審復審酌被告為圖私利,意圖營利而販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打★者除外),進而公開陳列之,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並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販入、陳列之期間及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暨其從事玩具文具批發已十一、十二年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打★者除外),以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販入、陳列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原審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尚稱妥適。被告否認其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依上揭說明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光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附表:(本附表均照扣押物品目錄表之排列順序,以方便核對)┌─┬──────────────┬───┬─────┬────┬────┐ │編│仿冒之商品品名 │數量(│商標權人 │註冊/審│專用期限│ │號│ │件) │ │定號 │(民國)│ ├─┼──────────────┼───┼─────┼────┼────┤ │1 │仿冒DISNEY燈籠(小熊維尼) │1315 │迪士尼企業│00928845│100/01/3│ │ │ │ │公司 │ │100/01/3│ ├─┼──────────────┼───┼─────┼────┼────┤ │2 │仿冒DISNEY冰袋(小熊維尼) │431 │迪士尼企業│00928845│100/01/3│ │ │ │ │公司 │ │100/01/3│ ├─┼──────────────┼───┼─────┼────┼────┤ │3 │仿冒DISNEY收納袋(奇奇蒂蒂)│31 │迪士尼企業│01334204│107/10/1│ │ │ │ │公司 │ │107/10/1│ ├─┼──────────────┼───┼─────┼────┼────┤ │4 │仿冒DISNEY風扇(小熊維尼) │20 │迪士尼企業│00928845│100/01/3│ │ │ │ │公司 │ │100/01/3│ ├─┼──────────────┼───┼─────┼────┼────┤ │5 │仿冒DISNEY風箏(米奇) │20 │迪士尼企業│01327690│107/08/3│ │ │ │ │公司 │ │107/08/3│ ├─┼──────────────┼───┼─────┼────┼────┤ │6 │仿冒DISNEY背包(米奇) │32 │迪士尼企業│01327690│107/08/3│ │ │ │ │公司 │ │107/08/3│ ├─┼──────────────┼───┼─────┼────┼────┤ │7 │仿冒DISNEY玩具(拳擊袋)(汽│2 │迪士尼企業│01265515│106/05/3│ │ │車總動員) │ │公司 │ │106/05/3│ ├─┼──────────────┼───┼─────┼────┼────┤ │8 │DISNEY玩具(充氣玩具)(小熊│108 │迪士尼企業│00928845│100/01/3│ │★│維尼)經鑑定為真品 │ │公司 │ │100/01/3│ ├─┼──────────────┼───┼─────┼────┼────┤ │9 │DISNEY玩具(充氣沙發)(小熊│11 │迪士尼企業│00928845│100/01/3│ │★│維尼)經鑑定為真品 │ │公司 │ │100/01/3│ ├─┼──────────────┼───┼─────┼────┼────┤ │10│老鼠卡通造型圖案打火機,非屬│27 │ │ │ │ │★│迪士尼企業公司所屬之圖案(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載為仿冒DISNEY打│ │ │ │ │ │ │火機)經鑑定非仿冒品 │ │ │ │ │ ├─┼──────────────┼───┼─────┼────┼────┤ │11│公主人物圖案玩具畫板,非屬迪│94 │ │ │ │ │★│士尼企業公司所屬之圖案(扣押│ │ │ │ │ │ │物品目錄表載為仿冒DISN EY 玩│ │ │ │ │ │ │具畫板)經鑑定非仿冒品 │ │ │ │ │ ├─┼──────────────┼───┼─────┼────┼────┤ │12│仿冒LV皮革及人造皮製品 │4 │路易威登馬│01155372│104/05/1│ │ │ │ │爾悌耶公司│ │104/05/1│ ├─┼──────────────┼───┼─────┼────┼────┤ │13│仿冒哆啦A夢玩具風扇 │27 │小學館集英│00974504│100/05/3│ │ │ │ │社製作股份│ │100/05/3│ │ │ │ │有限公司 │ │ │ ├─┼──────────────┼───┼─────┼────┼────┤ │14│仿冒哆啦A夢電話 │8 │小學館股份│00916213│99/11/30│ │ │ │ │有限公司 │ │ │ ├─┼──────────────┼───┼─────┼────┼────┤ │15│仿冒哆啦A夢玩具 │1 │小學館集英│00974504│100/05/3│ │ │ │ │社製作股份│ │100/05/3│ │ │ │ │有限公司 │ │ │ ├─┼──────────────┼───┼─────┼────┼────┤ │16│仿冒Hello Kitty 玩具風扇 │23 │三麗鷗股份│01015067│101/09/1│ │ │ │ │有限公司 │ │101/09/1│ ├─┼──────────────┼───┼─────┼────┼────┤ │17│仿冒Hello Kitty電話 │5 │三麗鷗股份│01029938│100/11/3│ │ │ │ │有限公司 │ │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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