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米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秋香、劉守榮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米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徐秋香 被 告 劉守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7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7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乙○○、丙○○分別係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米笛公司)之000000及0000,渠等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歌曲,係戊○○作詞或兼作曲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歌曲係0000音樂經紀有限公司(下稱0000公司)經作詞作曲者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非經戊○○及0000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亦明知渠等於民國95年間以米笛公司名義販售之「愛卡拉」(iKARA )口袋型隨身伴唱機,係以硬碟為電磁紀錄之儲存媒體,並非使用於影音光碟放映機之附屬品,竟共同意圖銷售、散布,未經戊○○及0000公司同意或授權,自95年下半年起,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著作以電磁記錄方式重製於「愛卡拉」口袋型隨身伴唱機之硬碟上,並推出市場而散布之。嗣經0000公司於95年9 月間發現米笛公司於市場上推出前揭伴唱機後購得,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乙○○、丙○○均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被告米笛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原審審理後,以本判決附表三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告訴人0000公司無著作財產權存在、附表四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之14、29、30、32、32、37、38、40~46 、49)經告訴人0000公司撤回告訴,其餘部分則以被告丙○○、乙○○無侵害告訴人戊○○之本判決附表一所示各音樂著作行為,亦無侵害告訴人0000公司之本判決附表二所示各音樂著作之主觀犯意,分別為不受理及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無罪部分,而就該部分提起上訴;至於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部分,並未上訴,業據檢察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6頁),是本件審理範圍僅及於原審判決無罪部分,而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部分,因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合先敘明。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原審雖認本件所涉各著作權授權期間係於84年至93年間,正值我國著作權保護觀念尚未成熟之時,因而認被告乙○○、丙○○2 人主觀上無侵害著作權之故意。但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且我國著作權法已施行近百年,數十年來已深入人民生活,被告乙○○、丙○○2 人二、三十年來從事伴唱機為業,顯應知悉伴唱機內歌曲須有合法著作權,於取得音樂著作授權時,應詳加檢視並請授權人提供相關文書佐證,豈會盲目相信授權者空言保證,原審徒以其2 人信賴授權人空言保證,而認無主觀上故意,似有未洽。又其2 人於93年間與告訴人0000公司就本案系爭之部分音樂著作已有爭執,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訴字第310 號判決確認0000公司具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其2 人亦應重新檢視錄製詞曲是否有合法權源,卻仍於95年間,再錄製於所販售之「愛卡拉」伴唱機,顯見具有侵害故意。㈡被告米笛公司提出與其各上手簽訂之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均載有「影音光碟片、包括DVD 、VCD 、CD及其他媒介物」,或為「影音光碟放映機及其附屬品」等文字,如被告米笛公司與告訴人0000公司於89年8 月15日所簽定著作權授權合約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發查字第152 號卷第24頁)僅授權被告米笛公司得重製於DVD 格式之伴唱類著作,並無約定得重製於「附屬品」或「其他媒介物」;被告米笛公司與0000唱片有限公司於88年1 月所簽訂之著作權授權使用契約書,雙方更將「及其附屬品」刪除,並加註「本項產品除DVD 之外其餘之使用權需另行向甲方(即0000唱片有限公司)方能使用」等文字(同上卷第245 頁),顯見被告米笛公司與其各上手簽訂之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所載,其授權範圍並不當然及於「其他媒介物」或「其附屬品」;況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有授權不明視為未授權之規定,而民法第98條亦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之規定,是以若將硬碟擴張解釋為「其他媒介物」或「附屬品」,將無限擴張被授權人之權利,無異於授權人賣斷其權利,原審認被告米笛公司將取得上手授權製作於「愛卡拉」伴唱機,未逾授權範圍,認定有誤等語。 四、按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第310 條第1 款、第154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在有罪判決書始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而彈劾證人信用性可用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則判決書僅應記載主文與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準此,本案被告乙○○、丙○○、米笛公司經本院認定無罪(詳如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五、實體部分: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民國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㈡本案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乙○○、丙○○均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被告米笛公司犯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係以告訴人戊○○、告訴人0000公司代理人000000、該公司代表人丁○○之指訴、被告乙○○、丙○○之供述、證人000000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000000公司)000000陳宏育之證述、000000公司與被告米笛公司間之影音著作授權合約書、證人即0000影視有限公司(下稱0000公司)與被告米笛公司之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證人即0000唱片有限公司(下稱0000公司)000000兼臺灣0000000000聯合總會董事長000000之證述、0000公司與被告米笛公司84年5 月9 日、88年1 月簽立之著作授權使用授權書、音樂光碟8 片、歌詞2 本、音樂光碟所附封面及歌詞6 張、黑膠唱片封面及歌詞17張、89年1 月18日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專屬授權證明書、內政部著作權執照、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被告米笛公司與告訴人0000公司之著作授權合約書、被告米笛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愛卡拉」口袋型隨身伴唱機之照片及點歌本目錄等件,資為論據。 ㈢訊據被告乙○○固坦認係被告米笛公司之000000,被告丙○○亦坦認係被告米笛公司之經理,且均坦認本案「愛卡拉」確為被告米笛公司於95年下半年開始產製之以「硬碟」為儲存載體之伴唱機,其硬碟內則存有附表一及附表二各歌曲音樂著作之電磁紀錄,惟均堅決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及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犯行,均辯稱略以:伴唱機市場多年來授權狀況混亂,大部分詞曲0000000000均使用筆名,被告根本無從得知真正著作權人為何人及其聯絡方式,而被告確實依歌曲數量逐首支付價金予各上手取得授權,上手保證其無侵害他人著作情事等情,授權歌曲又達上百首,檢察官上訴理由謂被告應詳加檢視授權是否確實云云,實屬苛責。又被告於89年間與告訴人戊○○簽訂著作授權使用合約,約定錄音著作財產權於重製後全權歸屬被告所有,合約內亦包括附表一之60首歌曲,被告自有權將該等歌曲製作錄製於被告伴唱機中;附表二歌曲為被告自000000等唱片公司取得授權,縱000000等公司非有權授權之人,使被告米笛公司未取得授權,亦屬米笛公司向該等唱片公司或個人主張瑕疵擔保,其無侵害告訴人0000公司著作權故意,而0000公司係事後取得授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被告原取得授權之權利不因事後0000公司取得授權而受影響,該公司之本件告訴不合法,0000公司對相同事實曾提出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處分不起訴,該公司無權對被告主張權利受侵害;再所謂「附屬品」亦包括本案「愛卡拉」伴唱機之「硬碟」,「愛卡拉」伴唱機本身即為影音光碟放映機,原該當於被告米笛公司與告訴人戊○○及其他9 位授權人簽訂合約中之授權產品,被告依合約生產銷售,並無違法等語。 ㈣經查: ⒈被告乙○○為被告米笛公司000000,被告丙○○為該公司0000,本案之「愛卡拉」確為被告米笛公司於95年下半年開始產製以「硬碟」為儲存載體之伴唱機,硬碟內存有本判決附表一及附表二各歌曲音樂著作之電磁紀錄,為檢察官及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7至88頁)。告訴人戊○○為附表一60首歌曲之歌詞音樂著作之著作人,被告乙○○、丙○○亦不爭執,且有戊○○所提之音樂光碟封面及歌詞中關於著作人係戊○○(筆名「0000」、「0000」、「0000」等)之記載、黑膠唱片封面及歌詞中關於著作人係戊○○之記載、著作權轉讓證明書(「怎樣來熟悉」之詞,原審卷二第84頁)、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佬翅仔歌」之詞,原審卷二第85頁)、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矮仔肥」之詞,原審卷二第86頁)、歌譜「咱著愛知影」之歌詞著作人之記載(原審卷二第87頁)等為證,告訴人戊○○有附表一所示60首歌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⒉告訴人0000公司就附表二音樂著作已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專專屬授權: ⑴編號1 至3 :000000(筆名「0000」)、000000(筆名「0000」)及000000(筆名「0000」)各自出具之著作權轉讓證明書(均轉讓給000000片公司,惟未明載日期;原審卷三第214 頁至第215 頁反面、第219 頁)、月00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16 頁、第220 頁至第222 頁)、內政部著作權執照(原審卷四第38頁至第39頁)。 ⑵編號4 :00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2 份(原審卷三第223 頁及反面)。 ⑶編號5 至7 :000000(筆名「00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3 份(原審卷三第224 頁至第225 頁)。 ⑷編號8 至11:00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26 頁至第228 頁反面)及授權聲明書(原審卷六第180 頁)。 ⑸編號12:00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29 頁至第230 頁)。 ⑹編號13:000000(筆名「0000」或「000000」)及000000(筆名「0000」)分別出具之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31 頁至第233 頁反面)、共有著作財產權代表人選定同意書(原審卷三第234 頁)。 ⑺編號14:000000華出具之專屬授權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35 頁)及下述00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證明書、共有著作財產權代表人選定同意書。 ⑻編號15:000000(筆名「0000」)出具之特別委任暨專屬授權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36 頁至第237 頁反面)。⑼編號16及17: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38 頁至第239 頁反面)。 ⑽編號18:丁○○(告訴人0000公司之代表人,筆名「東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特別委任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40 頁至反面)。 ⑾編號19、20及22:000000(筆名「000000」)與000000共同出具之特別委任暨專屬授權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41 頁至第246 頁反面)。 ⑿編號21:000000及000000分別出具之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47 頁至第249 頁反面)。 ⒀編號23:共有著作財產權代表人選定同意書(創作人林0000,筆名「000000」之繼承人選定由000000代表行使權利;原審卷三第250 頁)、00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51 頁至反面)。 ⒁編號24:000000(筆名「00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52 頁)。 ⒂編號25:00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證明書(原審卷三第253 頁至第255 頁)。 ⒃編號26:00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證明書(本院卷三第256 頁至反面)。 ⒄編號27至34000000出具之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創作人係筆名「0000」之000000,於77年3 月間死亡,000000係000000之唯一繼承人。(原審卷三第257 頁至第258 頁、第263 頁至第264 頁、第271 頁至第272 頁、第279 頁至第282 頁、第285 頁至第286 頁)。 (18)依各專屬授權暨特別委任證明書之記載足認:①編號1 至3 之歌詞及樂曲音樂著作,000000片公司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係自87年8 月31日起至100 年12月31日止。②編號4 之樂曲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係自93年1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③編號5 至7 之歌詞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90年10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④編號8 至10之歌詞音樂著作及編號9 及11之樂曲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88年3 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⑤編號12之樂曲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91年1 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⑥編號13之歌詞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89年7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樂曲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95年1 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⑦編號14之樂曲音樂著作,000000華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95年6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歌詞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89年7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⑧編號15之歌詞樂曲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87年4 月15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⑨編號16之歌詞音樂著作及編號17之樂曲音樂著作,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88年7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⑩編號18之歌詞音樂著作,丁○○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82年3 月20日起迄今。⑪編號19、20及22之歌詞樂曲音樂著作,000000及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85年1 月20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⑫編號21之歌詞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89年7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樂曲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係自90年1 月1 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⑬編號23之歌詞音樂著作,曾麗溶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93年1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⑭編號24之歌詞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常夏公司期間係自93年1 月1 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⑮編號25之歌詞曲譜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82年3 月10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⑯編號26之歌詞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90年7 月1 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⑰編號27至31、33、34之歌詞音樂著作及編號32之樂曲音樂著作,000000專屬授權0000公司期間自89年7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19)告訴人0000公司就附表二所示歌曲音樂著作於被告米00公司95年下半年開始產製本案「愛卡拉」伴唱機時,已獲得各原始創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檢察官及被告乙○○、丙○○亦未爭執(見本院卷第87-89 頁),告訴人0000公司於提起本件告訴之時,確已獲附表二各歌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是0000公司具有告訴權。 ⒊被告米笛公司自其上手取得附表二所示歌曲,該上手是否為有權授權之人: ⑴被告辯稱:附表二所示音樂著作,係被告米笛公司自案外人000000公司(編號1 、2 、4 、8 至11、14至16、19至22、24至31)、000000(編號3 )、0000公司(編號5 至7 、23)、鄭0000(0000公司000000,編號12、32、33、34)、0000公司(編號13、17)、0000公司(編號16,被告同時又主張係獲000000公司授權)、筆名「0000」之戊○○(編號18)、000000(編號31、被告同時又主張係獲000000公司授權)等人授權等語(見本院卷第163頁)。 ⑵被告等提出被告米笛公司與000000公司簽訂之影音著作授權合約書及附件「台語DVD 目錄」(原審卷三第75頁至第81頁),其附件則包括本案附表二編號1 、2 、4 、8 至11、14至16、19至22、24至31之歌曲。 ⑶被告等提出被告米笛公司與000000於89年5 月10日簽定之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及附件歌曲目錄(見原審卷三第82頁至第83頁),其附件則為附表二編號3 之歌曲。另被告米笛公司與0000公司、鄭0000、0000公司、0000公司、筆名「0000」之戊○○、000000簽訂之「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及附件歌曲目錄等件(見原審卷三第84頁107 頁),亦包括附表二各歌曲歌詞或樂曲音樂著作。⑷惟附表二各歌曲之詞或曲之音樂著作,均由原始創作人或因繼承或已獲讓與之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給告訴人0000公司;而被告未提出其等主張獲專屬授權所由之上手0000公司、鄭0000、0000公司、0000公司、000000等人曾獲得各詞曲音樂著作創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讓與或專屬授權之相關證明。再編號3 「火車要走鐵路線」之詞曲,被告雖主張於89年5 月10日獲原創作人000000專屬授權,然依前述,000000於69年8 月20日之前,已將本首詞曲著作權轉讓給000000片公司,當時即非著作財產權人,無權將本首詞曲專屬授權給被告。是故足認被告主張曾獲授權之各該上手,實際上俱無各該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可資授權。彼等既無可供授權之本權,被告亦不因與彼等簽訂上開各著作授權使用合約,即獲得各該詞曲之著作財產權。 ⒋被告丙○○及乙○○主觀上有無侵害附表二所示音樂著作財產權之故意: ⑴被告辯稱被告米笛公司原向000000等公司取得授權,無侵害告訴人0000公司就附表二所示音樂著作權之故意,且其取得授權在前,0000公司為事後取得,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其已取得著作權不受影響等語。 ⑵觀諸上述被告米笛公司與000000公司所訂合約(詳原審卷三第75至81頁),其上未記載簽約日期或授權起始日期,然其記載作為授權金之票款給付起始日為93年1 月20日,足見授權日期應係於該日之前,授權期間則記載「永久」用語;且明訂授權費「以每首影音著作(均同時包括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等)新臺幣壹仟元(未稅)計算,共3000首,共計新台幣叁佰萬元..」,而授權內容為:「甲方(即000000公司)就其享有著作權或經合法授權製作發行之影音著作(均同時包括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等),授權乙方(按即被告米笛公司)永久重製使用於電腦伴唱機及其輸入、儲存之軟硬體媒介物。」、「乙方對本合約之影音著作(均同時包括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等)僅限於電腦伴唱機產品型式使用。」、「乙方對本合約之影音著作(均同時包括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等)僅能以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發行。」、「甲方授權乙方之影音著作(均同時包括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等)內含商標,可於家庭及公開場所播放、演出、上映、傳輸及散布。」、「甲方保證其授權之影音著作(均同時包括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等),係經合法取得,絕無侵害他人之權利,倘若有第三者據之向乙方主張侵害其著作權時,甲方應負責解決,並負一切法律責任,同時,乙方有權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並向甲方請求因此所致一切損失及賠償。」。 ⑶又被告等提出被告米笛公司與000000簽訂之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詳原審卷三第82至83頁),其簽約日期為89年5 月10日,授權使用報酬費50萬元,授權內容為:「雙方為音樂及錄音著作(含內之歌詞,樂曲及附著之原唱人聲著作),同意及授權使用事項,訂立下列條款:一甲方就附件之音樂及錄音著作,授權乙方(即被告米笛公司)得按下列方式利用該著作,另行錄製或重製成供銷售用之產品發行之:1.錄製之產品:僅限錄製於乙方銷售發行用之產品,產品名稱為『影音光碟片,包括DVD 、VCD 、CD及其他媒介物』,發行之地區、期間、數量均不限。並同意授權使用範圍涵蓋得以公開播送及演出之權利。」、「甲方保證其同意授權乙方利用之音樂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係合法擁有,甲方保證有授權之權利,如有第三者據之向乙方主張侵害其著作權時,甲方願負違約之一切法律責任,並放棄一切法律先訴抗辯權。」等語。其餘與0000公司(簽約日期88年5 月5 日,授權使用報酬費130 萬元)、鄭0000(簽約日期88年8 月3 日)、0000公司(簽約日期88年3 月26日,授權使用報酬費100 萬元)、0000公司(簽約日期84年5 月9 日,授權使用報酬費15萬元)、筆名「0000」之戊○○(簽約日期89年1 月18日,授權使用報酬費415,000 元)、000000(簽約日期88年6 月11日,授權使用報酬費250 萬元)等件,則僅在合約書中之授權之產品名稱改為:「影音光碟放映機及其附屬品」等語(其餘文字與000000部分相同)。 ⑷上開授權合約內容,均載明授權人授與被告米笛公司之標的,並由該公司給予授權人相當之授權費用,除各該歌曲之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外,亦均包括「音樂著作」(即歌詞及樂曲),且均保證授權人於授權當時確已合法取得、擁有各該歌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亦無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甚且承諾日後倘遇他人主張權利受侵害,授權人除願出面負責解決外,更願對被告負權利瑕疵擔保及損害賠償責任。又證人即0000公司000000廖信富於原審證稱:被告米笛公司與0000公司之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確由我代表0000公司與被告米笛公司人員丘0000簽立,一開始被告米笛公司向我表示有意購買詞曲,以放在伴唱機上使用,以80年間當時背景,我們通常都是買斷詞曲,也就是由詞曲作者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即登記為著作人),我們再與詞曲作者簽訂同意我們使用詞曲之協議同意書,關於錄音母帶之所有權利,也都是我們所有,所以我們也有授權給被告米笛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1 頁至第163 頁);證人即0000公司負責人000000到庭證稱:上開由被告米笛公司與0000公司之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係由我代表0000公司與被告米笛公司人員000000簽訂,該合約附件之歌曲著作財產權均係由0000公司向著作人買斷,原本創作人已經沒有權利,再經0000公司自行製作配唱而有錄音著作,我0000公司也有錄音之著作權,被告米笛公司假如要使用我的錄音,應該不用再取得原詞曲著作人之授權,而我授權給被告米笛者亦包含詞曲及音樂著作之權利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66 頁至第169 頁);又合約約定授權人000000公司授權被告米笛公司3000首、000000授權100 首、0000公司授權267 首、鄭0000授權800 首、0000公司授權224 首、0000公司授權50首、戊○○授權83首、000000授權419 首,共計4943首,而依上開證言及合約文義,授權人同意重製授權音樂著作在影音光碟片等媒介物或附屬品上,授權人願負權利瑕疵擔保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米笛公司復支付各授權人相當之授權費用,則在經授權人負擔權利瑕疵擔保,被告乙○○、丙○○辯稱要求其等逐一檢視4943首歌曲音樂著作權,實屬過苛,非不可採,依此,可知被告乙○○、丙○○主觀上認各授權人在音樂創作或交易市場所具之長久經驗及地位,基於與各授權人簽訂之合約,而信賴彼等所提出擁有授權本權之擔保,各授權人之權利瑕疵擔保如未能落實,致後來之0000公司取得附表二音樂著作專屬授權,亦係授權人所應負擔之瑕疵擔保責任問題,難視為授權人屬空言保證,亦不能以被告2 人未盡查閱,即推認其等有銷售及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不法意圖。 ⒌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音樂著作授權範圍有無包括得重製於本件硬碟式「愛卡拉」伴唱機: ⑴公訴人主張被告米笛公司將附表一、二音樂著作儲存於「愛卡拉」伴唱機銷售他人,逾越授權範圍等語。告訴人戊○○聲請上訴意旨以:其與被告米笛公司所簽訂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就錄製之產品約定:「僅限錄製於乙方(即被告米笛公司)銷售發行用之產品,產品名稱為「影音光碟放映機及其附屬品」,其契約文義已載明「及『其』附屬品」,「其」字係指影音光碟放映機,則「附屬品」顯係指影音光碟放映機之附屬品,因此,本件「愛卡拉」口袋型伴唱機內建之「硬碟」自非「附屬品」,被告行為已踰越上開授權範圍等語(見請上371 號卷第2 至3 頁)。告訴人0000公司亦以:原審僅憑全部授權人中一兩位授權人個人不盡關注之想法,與被告前員工000000虛偽不實之片面證詞,違反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之權利保留原則,任意擴張解釋原不存在之文義云云(見請上378 號卷第4 頁)。 ⑵惟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判決參照)。本案「愛卡拉」伴唱機得播放之附表一、二各歌曲,係以電磁紀錄格式儲存於「愛卡拉」硬碟中、而非另以與伴唱機本體分離之「光碟片」為儲存載體,此事實業據被告丙○○、乙○○坦認不諱,且有「愛卡拉」伴唱機產品介紹及拍賣之網頁列印資料、廣告說明、「愛卡拉」伴唱機本體經拆卸外殼後之內部硬碟及機組件照片等在卷可按。依被告米笛公司與告訴人戊○○於89年1 月18日簽訂之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及附件歌曲目錄,約定條款為:告訴人戊○○同意將包括本案附表一所示各歌曲在內之共83首歌曲之音樂及錄音著作,授權被告米笛公司供錄製於該公司銷售發行用之產品,產品名稱為「影音光碟放映機及其附屬品」,發行之地區、期間、數量均不限,並同意授權使用範圍涵蓋得以公開播送及演出之權利,授權使用報酬費415,000 元,被告米笛公司不得另行以有償或無償再轉授權,但本約之錄音著作之財產權於重製後全歸屬被告米笛公司所有,告訴人戊○○保證授權之音樂著作為合法所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頁),告訴人戊○○亦稱:其知悉授權之歌曲將為被告米笛公司製作為伴唱機之光碟,亦知悉購買伴唱機之消費者可以公開播放及演唱其內歌曲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4 頁),是依合約文義及告訴人戊○○所述,可知其係將附表一各歌曲之詞曲音樂著作授權予被告米笛公司供製作伴唱機使用,上開合約經濟目的即係為被告米笛公司製作伴唱機之用,告訴人戊○○復同意重製後錄音著作財產權歸屬被告米笛公司所有。另依被告所提由戊○○於89年1 月17日(即簽署上開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之前1 日)所簽署給被告米笛公司之「借據」1 紙(原審卷二第81頁)載:「茲本人戊○○向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貳拾萬元整,『此借據款項視同本人授權同意米笛科技公司得以使用本人所擁有之一切音樂及錄音著作。』並同意於雙方補立約之同時轉為該約之預付款(或授權款),且於立約後本借據立即失效。」等語,戊○○亦坦認此為其書具予被告米笛公司者無誤等語(原審卷二第117 頁),足見告訴人戊○○於向被告米笛公司借款之同時,確已同意被告米笛公司使用其創作歌曲之歌詞及樂曲,並將借得之同額款項充作一部授權款。復參以被告米笛公司之人員000000到庭證稱:米笛公司係由我負責與詞曲作者或唱片公司洽談著作授權事宜,當時係戊○○主動來我米笛公司洽談授權,合約內容係由我擬定,附件之授權歌曲目錄則由戊○○提供,談好之授權內容包括音樂著作及重製後之錄音著作,此係因當時戊○○有錄音著作,也就是以類比訊號製作之母帶,但仍須另由我公司另委託錄音室轉換為數位訊號,在此製作過程中我公司必須要取得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方可,戊○○亦瞭解此情,更保證其確有詞及曲之著作財產權,我們方與其簽約;且其中大多數歌曲在市面上都沒聽過,價值不高,而我們與戊○○所約定之每首5,000 元正是包括錄音及音樂著作,否則根本不具該價值等語(本院卷二第153 頁至第170 頁),此亦與上開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及借據記載均相符。 ⑶又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依此,就本案被告提出其與邦尼達等公司所訂定授權合約中之「附屬品」或「其他媒介物」之意義,參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自雙方交易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加以解釋。觀諸上開各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或影音著作授權合約書,其上均已明載授權「另行錄製或重製成供銷售用之產品發行之」、授權產品為「影音光碟放映機」、「同意授權使用範圍涵蓋得以公開播送及演出之權利」等語或相類字句,可見授權之各上手於簽約時,均已明確瞭解被告米笛公司係一生產伴唱機之業者,且欲獲授權之目的正係製作伴唱機供購買者演唱使用。再依0000公司代表人蔡0000於原審中證稱:我與被告締約時,就是同意授權他們使用在伴唱機上,至於機型名稱我不瞭解,我並沒有限制被告所能使用的機種,簽約前被告米笛公司也沒有提供特定機型給我看等語(原審卷二第166 頁至第167 頁);0000公司代表人000000亦證稱:當時被告米笛公司係透過錄音室之葉世榮向我洽商購買詞曲著作權,以放在伴唱機上使用,而合約上雖然訂明「附屬品」,係因考慮到爾後可能因為時代科技進步,而同意被告在增加儲存載體容量時,例如將大容量硬碟置於伴唱機之情形,還是可以將音樂著作灌製在硬碟使用,我們並沒有限定被告所能使用之伴唱機機種,亦沒有重製次數的限制,我們亦未要求被告米笛公司提供欲灌製之伴唱機機型給我們看等語(原審卷二第162 頁至第164 頁);被告米笛公司員工000000亦證稱:合約中記載「附屬品」,係因當時臺灣尚未有數位式之DVD ,僅有VCD 為儲存載體,當時考量到日後科技進步,或有可能將音樂儲存在大容量之硬碟上,然因尚無法預測科技進步程度,因此無法明確載明「附屬品」之定義,僅能概略以「附屬品」統稱之,然本意正係指包括硬碟或其他可以儲存這些音樂之載體,並沒有特定機型或機種,且簽約當時米笛公司根本還未製造出伴唱機,市面上亦未出現DVD ,錄音室能否將舊式類比訊號轉換為新式數位訊號亦未可知,我也跟簽約之包括戊○○在內之各上手表示米笛公司就是要製作伴唱機播放歌曲,未特定談到使用何種特定機型等語(原審卷二第154 頁至第159 頁)。由合約內容及上述證言,可知雙方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正係由各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給被告米笛公司,由被告米笛公司將之配錄成數位化資訊,以供被告米笛公司製造之伴唱機播放使用,至於該數位化資訊之載體究係VCD 光碟、DVD 光碟、硬碟抑或日後隨科技發展而誕生之其他載體,則非交易雙方所關注。易言之,伴唱機之資訊儲存載體及播放方法,不論係將音樂資訊儲存於光碟上再將之插入伴唱機播放,抑或直接儲存於伴唱機內建硬碟再予存取播放,均屬上開「附屬品」或「其他媒介物」所定授權使用之範圍,不能僅因有「影音光碟放映機」或「影音光碟片」之文字記載,而認雙方真意僅限於「光碟片」之儲存載體形式,堪以認定。 ⑷綜合前揭證據,被告提出之上述授權合約所根基之原因、目的、經濟價值及法律效果,就社會客觀認知,告訴人戊○○同意將附表一音樂著作授權被告米笛公司製作伴唱機銷售,復於與米笛公司所簽訂之借據表示,同意米笛公司使用本人所擁有之「一切」音樂著作,而被告早於告訴人0000公司向000000等公司訂立授權契約,被告米笛公司復以每支單價計算而簽發支票,以支付授權費用,是以自不能以被告事後以硬碟為伴唱機載體,不符授權合約之中所使用之「影音光碟放映機及其附屬品」文字,推論被告乙○○、丙○○具有銷售重製及散布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不法意圖,而認屬犯罪行為。縱被告等踰越原合約之授權範圍,亦屬民事糾葛,難認應以刑罰相繩。 ㈤綜上所述,被告丙○○及乙○○就附表一所示各音樂著作已獲告訴人戊○○之授權使用於本案以「硬碟」為儲存載體之「愛卡拉」伴唱機,無何侵害告訴人戊○○著作財產權之可言;就附表二所示各音樂著作則係信賴授權之各上手確有合法權利,且將各音樂著作儲存於「愛卡拉」伴唱機硬碟內亦未踰越所定合約之授權範圍,是並無侵害告訴人0000公司著作財產權之主觀犯意,即堪認定。 六、從而,本案被告被告丙○○、乙○○無侵害告訴人戊○○之附表一各音樂著作之行為,亦無侵害告訴人0000公司之附表二各音樂著作之主觀犯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等3 人有檢察官所指述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是應諭知被告乙○○、丙○○及被告米笛公司無罪之判決,故原審判決就該部分為被告3 人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執上開理由指稱被告3 人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檢察官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0861 號案件與本案為同一案件,而移送併辦,惟經本院調查審認結果,就被告3 人本案起訴部分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是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無從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八、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為理由,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周其祥 附表一: ┌──┬────────┬───┬─────┬──────┐ │編號│ 著 作 名 稱 │語 別 │權利內容 │著作財產權人│ ├──┼────────┼───┼─────┼──────┤ │ 1 │心聲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 2 │寒夜 │國語 │ 詞曲 │000000 │ ├──┼────────┼───┼─────┼──────┤ │ 3 │港岸 │台語 │ 詞 │000000 │ ├──┼────────┼───┼─────┼──────┤ │ 4 │離別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 5 │人生船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 6 │老爺船 │台語 │ 詞 │000000 │ ├──┼────────┼───┼─────┼──────┤ │ 7 │免講啦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 8 │彼呢可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 9 │結婚調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10 │楓林橋 │台語 │ 詞 │000000 │ ├──┼────────┼───┼─────┼──────┤ │11 │矮仔肥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12 │布衣王侯 │國語 │ 詞曲 │000000 │ ├──┼────────┼───┼─────┼──────┤ │13 │因果報應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14 │命運之歌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15 │愛的真理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16 │落翅仔歌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17 │過去的愛 │台語 │ 詞 │000000 │ ├──┼────────┼───┼─────┼──────┤ │18 │檳榔姑娘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19 │九曲橋之戀 │台語 │ 詞 │000000 │ ├──┼────────┼───┼─────┼──────┤ │20 │月是故鄉明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21 │希望你了解 │台語 │ 詞 │000000 │ ├──┼────────┼───┼─────┼──────┤ │22 │幸福沒問題 │台語 │ 詞曲 │000000├──┼────────┼───┼─────┼──────┤ │23 │南鯤鯓之戀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24 │咱著愛知影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25 │怎樣未了解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26 │怎樣來熟識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27 │流浪台中市 │台語 │ 詞 │000000 │ ├──┼────────┼───┼─────┼──────┤ │28 │真情獻給你 │國語 │ 詞曲 │000000 │ ├──┼────────┼───┼─────┼──────┤ │29 │送君一封批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30 │酒女的心聲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31 │悲傷的新娘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32 │無奈的愛情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33 │無奈的腳步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34 │愛一個可以喲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35 │過時賣臘日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36 │請你早返來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37 │誰人無心事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38 │斷線的吉他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39 │不是我無愛你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40 │不通看輕自己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41 │快樂的鋸材夫 │台語 │ 曲 │000000 │ ├──┼────────┼───┼─────┼──────┤ │42 │唱乎少年的聽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43 │誰人不曾失敗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44 │一步登天是錯誤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45 │人生一世依歪休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46 │人生真愛有幾回 │國語 │ 曲 │000000 │ ├──┼────────┼───┼─────┼──────┤ │47 │不通展你勇甲強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48 │決心將你來看破 │台語 │ 詞 │000000 │ ├──┼────────┼───┼─────┼──────┤ │49 │青紅燈下的戀情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50 │高速公路夜快車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51 │欲哭嗎哭無目屎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52 │甜蜜也會變哀悲 │台語 │ 詞曲 │000000 │ ├──┼────────┼───┼─────┼──────┤ │53 │總未凍給你不幸 │台語 │ 詞 │000000 │ ├──┼────────┼───┼─────┼──────┤ │54 │乞丐擱會弄拐仔花│台語 │ 詞曲 │000000 │ ├──┼────────┼───┼─────┼──────┤ │55 │金城村是我的故鄉│台語 │ 詞曲 │000000 │ ├──┼────────┼───┼─────┼──────┤ │56 │今仔日工魁今仔做│台語 │ 詞曲 │000000 │ ├──┼────────┼───┼─────┼──────┤ │57 │無了解做堆了解分│台語 │ 詞曲 │000000 │ │ │開 │ │ │ │ ├──┼────────┼───┼─────┼──────┤ │58 │無怪你要怪怪我自│台語 │ 詞曲 │000000 │ │ │己 │ │ │ │ ├──┼────────┼───┼─────┼──────┤ │59 │什麼叫做情什麼叫│台語 │ 詞曲 │000000 │ │ │做愛 │ │ │ │ ├──┼────────┼───┼─────┼──────┤ │60 │兩年前的感情兩年│台語 │ 詞曲 │000000 │ │ │後的期待 │ │ │ │ └──┴────────┴───┴─────┴──────┘ 附表二: ┌──┬─────┬───┬───────┬─────┬─────┬──────┬──────┬─────┐ │編號│原附表編號│語 別 │ 著 作 名 稱 │作詞人 │作曲人 │原著作財產權│專屬被授權人│權利內容 │ │ │ │ │ │ │ │人 │ │ │ ├──┼─────┼───┼───────┼─────┼─────┼──────┼──────┼─────┤ │ 1 │ 1 │台語 │晚春 │0000 │0000 │000000片公司│0000公司 │詞曲 │ ├──┼─────┼───┼───────┼─────┼─────┼──────┼──────┼─────┤ │ 2 │ 2 │台語 │白色的愛 │0000 │0000 │000000片公司│0000公司 │詞曲 │ ├──┼─────┼───┼───────┼─────┼─────┼──────┼──────┼─────┤ │ 3 │ 3 │台語 │火車要走鐵路線│0000 │0000 │000000片公司│0000公司 │詞曲 │ ├──┼─────┼───┼───────┼─────┼─────┼──────┼──────┼─────┤ │ 4 │ 4 │台語 │攬雲 │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曲 │ ├──┼─────┼───┼───────┼─────┼─────┼──────┼──────┼─────┤ │ 5 │ 5 │台語 │淒涼的雨中 │000000 │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 6 │ 6 │台語 │愛河向東流 │000000 │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 7 │ 7 │台語 │今夜我要為我哮│000000 │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 8 │ 8 │台語 │冬天梅 │000000 │日本曲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 │ │ │000000 │ │ │ │ │ ├──┼─────┼───┼───────┼─────┼─────┼──────┼──────┼─────┤ │ 9 │ 9 │台語 │空思戀 │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曲 │ │ │ │ │ │000000 │000000 │ │ │ │ ├──┼─────┼───┼───────┼─────┼─────┼──────┼──────┼─────┤ │10 │10 │台語 │期待再相逢 │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 │ │ │000000 │ │ │ │ │ ├──┼─────┼───┼───────┼─────┼─────┼──────┼──────┼─────┤ │11 │11 │台語 │憂愁的牡丹 │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曲 │ ├──┼─────┼───┼───────┼─────┼─────┼──────┼──────┼─────┤ │12 │12 │國語 │快快樂樂 │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曲 │ ├──┼─────┼───┼───────┼─────┼─────┼──────┼──────┼─────┤ │13 │13 │台語 │愛甲抓狂 │0000 │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曲 │ │ │ │ │ │ │ │000000 │ │ │ ├──┼─────┼───┼───────┼─────┼─────┼──────┼──────┼─────┤ │14 │15 │國語 │玫瑰人生 │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曲 │ │ │ │ │ │ │ │000000華 │ │ │ ├──┼─────┼───┼───────┼─────┼─────┼──────┼──────┼─────┤ │15 │16 │台語 │愛你愛甲心痛 │0000 │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曲 │ ├──┼─────┼───┼───────┼─────┼─────┼──────┼──────┼─────┤ │16 │17 │台語 │故鄉 │0000 │000000晃 │0000 │0000公司 │詞 │ ├──┼─────┼───┼───────┼─────┼─────┼──────┼──────┼─────┤ │17 │18 │台語 │故鄉迎熱鬧 │000000 │0000 │0000 │0000公司 │曲 │ ├──┼─────┼───┼───────┼─────┼─────┼──────┼──────┼─────┤ │18 │19 │國語 │人生真愛有幾回│000000 │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19 │20 │台語 │疼你入心 │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曲 │ │ │ │ │ │ │ │000000 │ │ │ ├──┼─────┼───┼───────┼─────┼─────┼──────┼──────┼─────┤ │20 │21 │台語 │思念你的心肝你│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曲 │ │ │ │ │敢知 │000000 │ │000000 │ │ │ ├──┼─────┼───┼───────┼─────┼─────┼──────┼──────┼─────┤ │21 │22 │台語 │風對叼位吹 │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曲 │ │ │ │ │ │ │ │000000 │ │ │ ├──┼─────┼───┼───────┼─────┼─────┼──────┼──────┼─────┤ │22 │23 │台語 │夜深情深人孤單│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曲 │ │ │ │ │ │ │ │000000 │ │ │ ├──┼─────┼───┼───────┼─────┼─────┼──────┼──────┼─────┤ │23 │24 │國語 │乘風飛翔 │000000 │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24 │25 │台語 │第三者 │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25 │26 │台語 │攏是為著你啦 │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曲 │ ├──┼─────┼───┼───────┼─────┼─────┼──────┼──────┼─────┤ │26 │27 │國語 │愛人 │000000 │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 │ │ │000000 │ │ │ │ │ ├──┼─────┼───┼───────┼─────┼─────┼──────┼──────┼─────┤ │27 │28 │台語 │情字這條路 │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28 │33 │國語 │我只在乎你 │0000 │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29 │34 │國語 │今夕是何夕 │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30 │35 │國語 │最後一夜 │0000 │00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31 │39 │國語 │負心的人 │0000 │000000章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32 │47 │國語 │船 │0000 │0000 │000000 │0000公司 │曲 │ ├──┼─────┼───┼───────┼─────┼─────┼──────┼──────┼─────┤ │33 │48 │國語 │幾次見到你 │0000 │0000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34 │50 │國語 │在我倆雙手 │0000 │000000平 │000000 │0000公司 │詞 │ └──┴─────┴───┴───────┴─────┴─────┴──────┴──────┴─────┘ 附表三: ┌──┬─────┬───┬───────┬─────┬─────┬──────┬─────┐ │編號│原附表編號│語 別 │ 著 作 名 稱 │作詞人 │作曲人 │著作財產權人│權利內容 │ ├──┼─────┼───┼───────┼─────┼─────┼──────┼─────┤ │ 1 │ 31 │國語 │月兒像檸檬 │0000 │0000 │000000 │詞 │ └──┴─────┴───┴───────┴─────┴─────┴──────┴─────┘ 附表四: ┌──┬──────┬───┬───────┬─────┐ │編號│原起訴書編號│語 別 │著 作 名 稱 │權利內容 │ ├──┼──────┼───┼───────┼─────┤ │ 1 │29 │國語 │夜空 │詞 │ ├──┼──────┼───┼───────┼─────┤ │ 2 │30 │國語 │意難忘 │詞 │ ├──┼──────┼───┼───────┼─────┤ │ 3 │32 │國語 │誰能禁止我的愛│詞 │ ├──┼──────┼───┼───────┼─────┤ │ 4 │36 │國語 │秋詞 │詞 │ ├──┼──────┼───┼───────┼─────┤ │ 5 │37 │國語 │水長流 │詞 │ ├──┼──────┼───┼───────┼─────┤ │ 6 │38 │國語 │情難守 │詞 │ ├──┼──────┼───┼───────┼─────┤ │ 7 │40 │國語 │追夢 │詞 │ ├──┼──────┼───┼───────┼─────┤ │ 8 │41 │國語 │榕樹下 │詞 │ ├──┼──────┼───┼───────┼─────┤ │ 9 │42 │國語 │高山慕情 │詞 │ ├──┼──────┼───┼───────┼─────┤ │10 │43 │國語 │淚的小花 │詞 │ ├──┼──────┼───┼───────┼─────┤ │11 │44 │國語 │午夜夢迴時 │詞 │ ├──┼──────┼───┼───────┼─────┤ │12 │45 │國語 │能不能留住你 │詞 │ ├──┼──────┼───┼───────┼─────┤ │13 │46 │國語 │原諒我吧心上人│詞 │ ├──┼──────┼───┼───────┼─────┤ │14 │49 │國語 │火鳥 │詞 │ ├──┼──────┼───┼───────┼─────┤ │15 │14 │國語 │左手情右手愛 │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