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號
- 上 訴 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
- 人 徐秋香
- 被 告
- 劉守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米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