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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徐秋香
被 告
劉守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米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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