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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1號

偽造文書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曾啟謀蔡如琪陳容正

原告
傳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范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可欽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琪律師
被告
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仙化
被告
王世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6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施』仙化」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仙化」。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二頁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施』仙化」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仙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被告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邱仙化,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頁),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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