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傳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1號原 告 傳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范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可欽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林合民律師 黃雅琪律師 被 告 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仙化 被 告 王世均 6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施』仙化」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仙化」。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二頁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施』仙化」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仙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被告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邱仙化,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頁),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