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李得灶、李維心、彭洪英
- 當事人毛OO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OO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易字第27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續字第27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毛OO共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毛OO前於民國(下同)97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98年6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下稱前案),猶不知悔改,其於96年3 月29日,向網際網路GOGOBOX 網站以「g OOOOOOOO」帳號申請網路空間(網址為 http:// OOOOOOO.com.tw/OOOOOOOOO ) ,而具有自上開網路空間上傳資料及自上開網路空間下載資料之管理權限。毛OO於96年11月間,因前案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被警查獲後,經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下稱保二總隊)函請GOGOBOX 網站經營者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變更上開網路空間之密碼,而喪失管理權限,嗣毛OO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於98年12月1 日再向OO公司取得上開網路空間之密碼,重新取得網路空間之管理權限,且可預見若將上開網路空間開放予不特定人得自行上傳或下載,並將重製之視聽著作置於網路空間,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網路空間使用者,得以重製、上傳視聽著作於網路空間或下載重製視聽著作,而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其明知如附表編號11所示「世界末日」視聽著作,係美商OO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OOO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視聽著作,詎其仍與年籍不詳之「GOGOBOX 」網路空間使用者,共同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任不特定之網路空間使用者進入http ://OOOOOOO.com.tw/ OOOOOOOOOO之網路空間,重製、上傳附表編號11之盜版「世界末日」電影檔案,再供不特定人下載重製,以此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美商OOO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警於99年9 月間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並經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定認係盜版檔案而查獲。二、案經美商OOO公司委由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審理之範圍: 原審認定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 、8 、11至13、16、18、22、30之視聽著作,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如附表所示全部之視聽著作,犯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並依想像競合犯,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另如附表編號1 、2 、4 至7 、9 、10、14、15、17、19至21、23至29、31、32之視聽著作,檢察官起訴意旨認涉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部分,為前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諭知免訴判決。檢察官之上訴理由書,僅就判決有罪部分,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就免訴部分並未上訴,該部分業已確定,故本院僅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為審理。 二、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證人伍珊慧於警訊、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於本院審理中,檢察官、被告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36至42頁、62至6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或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原審或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第36至42頁、62至69頁),本院審酌前開文書證據及物證,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坦承在GOGOBOX 網站以「OOOOOOOOO 」 帳號申請網路空間(網址為http:// OOOOOOO.com .tw/OOOOOOOOO),惟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其自前案查獲後已經沒有上gogobox ,所以伊不知道檔案是誰上傳的。伊之前有使用「OOOOOOOOO」帳號,可是被保二總隊查獲並更換密碼後就不能使用了,後來不知道為何OO公司未經其同意把盒子打開,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經朋友告知盒子被打開,因為其沒有密碼,所以有去申請密碼,是為了把網路空間關閉,不知後來為何沒有關閉,其於99年11月27日至保二總隊作筆錄時,才正式關閉,其在監執行期間,仍有他人上傳檔案至上開網路空間,可見使用者並非其本人云云。 二、惟查:GOGOBOX 網站之帳號「OOOOOOOOO」網路空間為被告於96年3 月29日所申請,附表編號11之「世界末日」電影係美商OOO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於98年12月4 日經人上傳檔案至「OOOOOOOOO」帳號之網路空間供人重製下載,有GOGOBOX 網站網路用戶資料、網頁列印資料及鑑識報告、著作權證明資料、印鑑證明書、侵權清冊、網頁資料在卷可按(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保㈡⑴警花字第0990015417號刑事偵查卷第40、43頁、22頁、51至53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18 號卷宗第75頁、100 年度他字第106 號卷宗40至43頁、92頁)。而GOGOBOX 網路空間設置有搜尋/ 觀看密碼、上傳權限設定及下載密碼,除了用戶之外,其他人要進入網路空間,必須要用戶或其他持有帳號及密碼之人變更設定為對外開放;被告並未告知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所申請之網路空間關閉,公司程式也未設定有某段時間會自動開啟BOX 的功能等情,業據證人即OO公司人員伍OO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該公司101 年2 月8 日弘字第101000005 號函文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續字第27 2號卷第58頁、62至63頁,下稱偵續卷)。被告為網路空間之站長(即帳號所有人)持有帳號、密碼,可自行設定使用網路空間上傳或下載檔案者為特定人或一般人,具有網路空間之管理權限,被告前案被警查獲後,經保二總隊函請GOGOBOX 網站經營者OO公司變更被告管理之網路空間密碼,而喪失管理權限,惟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又於98年12月1 日向OO公司詢問新密碼,經OO公司客服人員將新密碼寄至被告之OOOOOOOOOO @yahoo.com .tw電子郵信箱,有OO公司100 年9 月20日弘字第10000114號函附處理情形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18 號卷第154 至155 頁,下稱偵查卷)。被告已重新取得上開網路空間管理權限,且上開網路空間自96年3 月29日註冊後並無退出記錄,有OO公司 100 年2 月21日弘字第10000018號函可稽(見偵查卷第108 頁),被告亦自承於99年11月27日至保二總隊作筆錄時,才正式關閉,故被告辯稱其取得新密碼後已關閉網路空間,尚不足採。附表編號11之視聽著作,係被告取得新密碼後之98年12 月4日上傳至被告之網路空間,被告縱非上傳該著作之人,然其為網路空間之管理人,可自行設定開放權限,亦可預見若將上開網路空間開放予不特定人得自行上傳或下載,並將重製之視聽著作置於網路空間,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不特定使用者,得以重製、上傳視聽著作置於網路空間或下載重製視聽著作,顯見不特定使用者上傳重製及公開傳輸視聽著作之行為,並不違反被告之本意,被告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之網路空間使用者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本案被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僅為附表編號11之「世界末日」電影,原審認定被告就附表編號3 、8 、12、13、16、18、22、30之視聽著作,亦觸犯著作權法第91 條 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就附表1 至32全部視聽著作,觸犯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並認被告多次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屬集合犯,應以一罪論之,認事用法,自有違誤,應予以撤銷改判。四、查被告前於97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27 號合併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98 年6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判刑確定,應明知開放不特定人在其管理之網路空間上傳、下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視聽著作,為犯罪行為,竟仍怠於行使網路空間站長之管理職責,再罹刑章,非但損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亦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惟其侵害之視聽著作僅有一部,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主張被告前案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判處有期徒刑4 月,本件再犯僅判處有期徒刑3 月,量刑顯然過輕云云。惟查,本院認定被告侵害之視聽著作僅有一部,與原審及前案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係侵害美商OOO公司、美商OOOO娛樂公司、美商OOOOO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OO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OOOO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OO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OOOO股份有限公司等享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權之多部視聽著作,有所不同,本院斟酌全案情節後,認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應屬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尚不足採。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如附表編號3 、8 、12、13、16、18、22、30所示之視聽著作,係美商OOO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詎其於前案宣示判決後,竟於如附表編號3 、8 、12、13、16、18、22、30所示日期,與年籍不詳之GOGOBOX 網路空間使用者,共同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任由不特定之網路空間使用者進入http: //OOOOOO.com.tw/OOOO0之網路空間,重製、上 傳附表編號3 、8 、12、13、16、18、22、30之視聽著作,另明知附表編號1 至32之著作,係美商OOO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與年籍不詳之GOGOBOX 網路空間使用者,共同基於擅自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任令前案已上傳或其後上傳之如附表1 至32所示之電影檔案,存在於被告管理之網路空間,供不特定人下載重製,以此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如附表1 至32所示視聽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 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上開犯行,並為前開辯解。經查,被告自96年3 月間起,在其GOGOBOX 網站上帳號「OOOO 」之 網路空間(網址為http:// OOOOOO.com.tw/OOOOO),非法重製、上傳影片,供不特定使用者自網路空間下載,於96年11月21日被警查獲,嗣保二總隊於96年11月22日函請GOGOBOX 網站經營者OO公司,要求將被告之網路空間停權,並提供新密碼,OO公司即將密碼更改,並將新密碼寄予該隊,嗣被告於97年12月7 日至98年6 月6 日因前案入監服刑6 個月,被告執行完畢後,OO公司於98年8 月31日、98年12月1 日接獲被告名義之人詢問帳號密碼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27 號判決書(見偵查卷第8 至15頁)、OO公司100 年2 月21日弘字第10000018號函、100 年9 月20日弘字第10000114號函附處理情形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08 至109 頁、第153 至155 頁)。依前揭函文所載,OO公司僅變更網路空間之密碼,並未將被告停權,此與證人伍OO(OO公司客服人員)於偵查中證稱:「(本件在保二總隊96年11月22日要你們暫停使用此帳號並提供新密碼?)沒叫我們暫停,他叫我們提供新密碼給保二。(為何這段期間還是能上傳檔案?)當時開設這盒子時,就設定任何人都能上傳時,有可能還是有人可以上傳」等語相符(見偵續卷第62至63頁),另參諸自96年11月22日迄被告在監執行期間,被告申請之「OOOOO」網路空間,仍陸續有不詳姓名之使用者重製及上傳視聽著作,足認OO公司變更密碼後,被告之網路空間並未停權,不特定之使用者仍得自由進入該網路空間,並重製、上傳或下載檔案甚明。 四、依上所述,被告於前案查獲後,OO公司旋即變更密碼,被告已無法進入其網路空間,而喪失對網路空間之管理權限,自不得令其就喪失管理權限期間之非法重製、公開傳輸行為負責。OO公司雖於98年8 月31日、98年12月1 日先後接獲被告名義之人申請變更後之新密碼,惟98年8 月31日申請人所詢之網路空間帳號誤載為「OOOOO」,故OO公司回覆為:查詢帳號「OOOOO」並未有開設BOX 記錄,請申請人另撥打客服電話與該公司連繫云云,此外無後續處理情形記錄,嗣被告於98年12月1 日再向OO公司詢問新密碼,OO公司始將新密碼寄至被告當初申請網路空間時所留 OOOOO@ yahoo.com.tw電子郵信箱(見偵查卷第154 至155 頁)。而被告亦辯稱第一次詢問密碼之OOOOO @giga .net.tw 電子郵信箱為朋友李OO所有,第二次詢問密碼的電子郵件信箱才是伊的(見原審卷第14頁),且衡諸常理,被告如已於98年8 月31日取得新密碼,並無間隔僅3 個月,又於98年12月1 日再向OO公司詢問密碼之必要,故無法證明被告於98年8 月31日已取得新密碼。告訴人雖主張被告於98年8 月31日已取得新密碼,重新取得掌控權,並有帳號「OOOOO」之使用者於hkbbs 論壇上張貼標題為「迪士尼經典動畫珍藏」之盜版電影連結,使用空間即為 http:// OOOOO.com .tw/ OOOOO,最後編輯時間為98年9 月5 日,顯見被告自98年8 月31日申請密碼後,繼續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云云。惟查,上開98年9 月5 日張貼於hk bbs論壇,標題為「迪士尼經典動畫珍藏」之盜版電影連結,無法證明係被告所張貼,且參酌OO公司變更被告之網路空間密碼後,被告已無法進入,惟仍有不詳姓名之使用者自由進入使用網路空間,則上開超連結是否為被告所張貼,自有疑義,本院綜合上情,認為被告係98年12月1 日始取得新密碼,而重新取得網路空間之管理權限,堪予認定。 五、從而,除附表編號11所示之視聽著作,上傳時間在被告取得新密碼之後,被告應就該違法重製上傳及公開傳輸之行為負責外,其餘附表編號3 、8 、12、13、16、18、22、30所示之視聽著作,其重製、上傳至網路空間之時間,均係博弘公司變更密碼後、被告取得新密碼之前所為,被告於該期間內並無網路空間之管理權限,何況部分重製、上傳行為係在被告入監服刑期間發生,更無從苛求被告在入監服刑期間,仍有管理或刪除網路空間內違法上傳之視聽著作之作為義務。又被告前案所為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之犯行,業已論罪科刑在案,被告於前案查獲後,放任不管理網路空間之消極行為,尚不得逕予推認被告未刪除原已非法上傳於網路空間之視聽著作,係於前案判決確定後,另起擅自公開傳輸之犯意,原審判決認被告未刪除前案已違法上傳之視聽著作,使其繼續存在於網路空間,並使公眾得自由瀏覽觀賞,係再起公開傳輸之犯意,非前案判決既判力所及,應另成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認事用法尚有違誤。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OO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宇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電影名稱(中文片名) │上傳日期 │數量│著作權人 │ ├──┼─────────────┼──────┼──┼───────────┤ │ 1 │仙履奇緣3:時間魔法 │96年9月13日 │ 1 │ │ ├──┼─────────────┼──────┼──┤ │ │ 2 │美女與野獸 │96年8月15日 │ 1 │ │ ├──┼─────────────┼──────┼──┤ │ │ 3 │比佛利拜金狗 │98年3月8日 │ 1 │ │ ├──┼─────────────┼──────┼──┤ │ │ 4 │四眼天雞 │96年9月12日 │ 1 │ │ ├──┼─────────────┼──────┼──┤ │ │ 5 │歌舞青春2 │96年9月12日 │ 1 │美商OOO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 │ 6 │未來小子 │96年9月30日 │ 1 │ │ ├──┼─────────────┼──────┼──┤ │ │ 7 │風中奇緣 │96年8月16日 │ 1 │ │ ├──┼─────────────┼──────┼──┤ │ │ 8 │獵殺代理人 │98年10月17日│ 1 │ │ ├──┼─────────────┼──────┼──┤ │ │ 9 │小美人魚 │96年8月16日 │ 2 │ │ ├──┼─────────────┼──────┼──┤ │ │ 10 │麻雀變公主2 │96年10月30日│ 2 │ │ ├──┼─────────────┼──────┼──┤ │ │ 11 │世界末日 │98年12月4日 │ 1 │ │ ├──┼─────────────┼──────┼──┼───────────┤ │ 12 │史前一萬年 │97年12月16日│ 1 │ │ ├──┼─────────────┼──────┼──┤ │ │ 13 │報應 │97年12月16日│ 1 │美商OOOO娛樂公司 │ ├──┼─────────────┼──────┼──┤ │ │ 14 │瞞天過海2:長驅直入 │96年10月21日│ 2 │ │ ├──┼─────────────┼──────┼──┼───────────┤ │ 15 │驚奇4超人2:銀色衝浪手現身│96年11月3日 │ 2 │ │ ├──┼─────────────┼──────┼──┤ │ │ 16 │我家也有消防狗 │97年12月16日│ 1 │ │ ├──┼─────────────┼──────┼──┤ │ │ 17 │冰原歷險記 │96年9月12日 │ 1 │美商OOOOO片股份有│ ├──┼─────────────┼──────┼──┤限公司 │ │ 18 │冰原歷險記3 │98年10月26日│ 1 │ │ ├──┼─────────────┼──────┼──┤ │ │ 19 │冰原歷險記2 │96年9月12日 │ 1 │ │ ├──┼─────────────┼──────┼──┤ │ │ 20 │穿著Prada的惡魔 │96年10月26日│ 2 │ │ ├──┼─────────────┼──────┼──┼───────────┤ │ 21 │神鬼認證3:最後通牒 │96年11月16日│ 1 │ │ ├──┼─────────────┼──────┼──┤ │ │ 22 │無敵浩克 │97年12月4日 │ 1 │美商OOOO製作有限責│ ├──┼─────────────┼──────┼──┤任合夥 │ │ 23 │邁阿密風雲 │96年10月28日│ 2 │ │ ├──┼─────────────┼──────┼──┤ │ │ 24 │神鬼認證2:神鬼疑雲 │96年11月5日 │ 2 │ │ ├──┼─────────────┼──────┼──┼───────────┤ │ 25 │靈異23 │96年11月3日 │ 1 │ │ ├──┼─────────────┼──────┼──┤ │ │ 26 │魔戒三部曲:王者再臨 │96年10月26日│ 3 │美商OOOO股份有限公│ ├──┼─────────────┼──────┼──┤司 │ │ 27 │魔戒首部曲-魔戒現身 │96年10月26日│ 4 │ │ ├──┼─────────────┼──────┼──┤ │ │ 28 │魔戒二部曲:雙城奇謀 │96年10月26日│ 4 │ │ ├──┼─────────────┼──────┼──┼───────────┤ │ 29 │全民情聖 │96年11月5日 │ 1 │ │ ├──┼─────────────┼──────┼──┤ │ │ 30 │亡命快劫 │98年11月17日│ 1 │美商OOOO影片股份有│ ├──┼─────────────┼──────┼──┤限公司 │ │ 31 │辣妹過招 │96年11月11日│ 2 │ │ ├──┼─────────────┼──────┼──┤ │ │ 32 │森林保衛戰 │96年9月12日 │ 1 │ │ ├──┼─────────────┼──────┼──┼───────────┤ │總計│ │ │ 48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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