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熊誦梅
- 當事人張世廷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張世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5133號、101 年度偵字第3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世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光碟壹百肆拾捌片、包裝袋肆拾個、2TB 硬碟參台、1.5TB 硬碟貳台、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 事 實 一、張世廷係設於苗栗縣苗栗市○○街○○號「天一電視遊樂器店」負責人,明知附表所示各該光碟係他人非法重製之物品,其內載之電腦程式著作,分別係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公司(下稱新力公司)、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及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又「koei」、「NINTENDO」、「Wii 」、「MARIO 」、「PS」、「PlayStation 」(起訴書誤載為PlayStation )、「X BOX 360 」、「XBOXLIVE」、「Microsoft 」、「KINECT」 及圖之商標圖樣亦分別經光榮公司、新力公司、微軟公司及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且各該光碟之內容均載有表示由各該有權公司發行之文義之圖文;亦明知前開光榮公司、新力公司、微軟公司及任天堂公司之遊戲於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時,將在螢幕上出現「koei」、「NINTENDO」、「Wii 」、「MARIO 」、「PS 」 、「PlayStation 」、「XBOX360 」、「XBOXLIVE」、「Microsoft 」、「KINECT」等文字,足以對外表示該等電腦程式軟體係光榮公司、新力公司、微軟公司及任天堂公司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之一定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使消費者誤認該遊戲軟體係該等公司所生產發行。張世廷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與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100 年3 月15日起至100 年9 月10日止之期間,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而散布、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先向不詳姓名之人以每片新臺幣(下同)60元之價格,購得光碟封面顯示上述商標及載有非法重製上述電腦程式之光碟片,經電腦執行會顯示上開公司授權之偽造準私文書及商標圖文,於其所營「天一電視遊樂器店」公開陳列,並以每張盜版遊戲光碟100 元之價格售出,足使公眾及上開公司受有損害。且亦售出光碟外包裝載有仿冒光榮公司商標及光榮公司發行之偽造私文書之「戰國無雙KA TANA 」盜版光碟一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光榮公司。嗣因光榮公司檢舉而經警於100 年9 月10日前往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盜版光碟148 片、包裝袋40個、2TB 硬碟3 台、1.5TB 硬碟2 台、電腦主機1 台等物品。 二、案經光榮公司、新力公司、微軟公司及任天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報請報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於原審或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原審或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物證亦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世廷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5133號卷第7 至10、39至41頁,原審卷第157 頁,本院卷第84頁),並經公榮公司告訴代理人000000(見偵字第306 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卷第112 至113 、153 至155 頁,本院卷第39至41頁)於警詢時,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綦詳,且有000000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見偵字第306 號卷第36至50頁)、告訴人新力公司之指訴及該公司授權之鑑識人員000000出具之鑑視結果(見偵字第306 號卷第51至52頁)、微軟公司指定之檢驗人員000000出具之光碟檢驗報告(見偵字第306 號卷第92至114 頁)、告訴人榮公司、新力公司、微軟公司及任天堂公司之著作權與商標資料各1 份(見偵字第306 號卷第61至8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306 號卷第22頁)、網路列印資料(見原審卷第12至15頁)、扣押光碟清單與光碟封面影本(見原審卷第18至74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第二中隊製作之張世廷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勘驗過程照片4 張(見原審卷第136 至137 頁)等資料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仿冒光碟148 片、包裝袋40個、2TB 硬碟3 台、1.5TB 硬碟2 台及電腦主機1 台等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張世廷行為後,商標法已於101 年7 月1 月日修正施行,商標法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商標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始有比較新法或舊法之適用。反之,商標法之修正為無關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者,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商標法論處。查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侵害商標權罪及販賣侵害商標權罪於100 年6 月29日商標法公布修正,101 年7 月1 日施行後,改列於商標法第97條,其法定刑度均未修正,僅增訂為經由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刑罰實質未更異,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再者,商標法經前揭修正施行,依據法律整體適用及從刑附屬主刑原則,從刑應適用現行商標法第98條之沒收規定。原審判決雖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與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比較之結果,現行商標法並未較修正前商標法對被告有利,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於本件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等情。然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故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始有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揆諸前揭說明,修正前後之商標法之法定本刑均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新舊法律比較之餘地。是此部分係法律見解之不同,並未構成撤銷原審判決之事由,附此敘明。 (二)光碟片有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盜版遊戲光碟之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其態樣有多端,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明知買受者藉由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將顯現之,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倘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不論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反之,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謂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即仿冒或仿冒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653 號,72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亦分別著有判例。準此,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之光碟片,亦明知買受者經由機器或電腦之執行,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竟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至買受者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抑是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在所不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02號、97年度台上字第357 號、97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公訴意旨雖以前揭軟體所以出現「PS」、「PlayStation 」、「Nintendo Co.Ltd 」、「Nintendo」、「 Licensed by Nintendo」等英文影像,係重製前開遊戲軟體之當然附隨結果,且上開公司之損害係來自於其遊戲軟體著作權遭受侵害,並非上開文字顯現在遊戲機螢幕所造成,該所謂「行使」並不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故被告販賣非法重製遊戲軟體之行為所涉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因與販賣部分屬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等語云云,惟查被告張世廷明知其販賣之商品為盜版遊戲光碟,且知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經由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後,在螢幕影像畫面會呈現該等電腦程式軟體係任天堂公司生產授權之資訊文字,足以對外表示任天堂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之一定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被告竟持以交付顧客後藉以行使該準私文書,參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被告張世廷之行為亦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意旨於理由中敘明此部分罪嫌不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應有違誤,惟此部分既與已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張世廷前開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意圖散布而公然陳列、持有侵害著作權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經營行為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08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世廷自99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0 年9 月10日遭查獲止,在上開地點陸續所為之多次行為,時間緊密,地點相同,且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四)原審以被告張世廷犯罪事證明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世廷雖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係於99年6 月間開始陳列販賣,然綜觀卷內證據資料,除被告之自白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自99年6 月間即開始販賣,而依據被告販賣網站之記載(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06 號卷第119 頁),被告應至少係於100 年3 月15日即開始販賣盜版光碟,且查告訴人代理人係於100 年6 月10日出具委任狀向警檢舉(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5133號卷第14頁),可見依據卷內資料顯示被告係於100 年3 月15日起販賣較為可採。原審僅依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即認定被告之販賣時間,於法有違。2.被告之多次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經營犯意,時間緊密,地點相同,應論以接續犯,原審論以集合犯,尚有未洽。3.被告張世廷明知買受者經由機器或電腦之執行,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私文書必當顯現,竟予以出售,亦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接續犯,原審判決漏未論列,自有不當。4.扣案之2TB 硬碟3 台、1.5TB 硬碟2 台、電腦主機1 台,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原審未予沒收,亦屬有誤。綜上,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而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 (五)爰審酌被告張世廷前已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詎被告張世廷仍為貪圖小利而生此犯行,惟審酌被告張世廷之前案係發生於95年間,依該次犯行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6 號判決事實欄所示查獲盜版光碟數量為640 片,即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6 號簡事判決書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58號起訴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查獲盜版片數僅148 片,且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已積極於烹飪餐飲之學習(見本院卷第88頁),而被告雖於本件查獲後之同年12月29日,經檢舉人A1委託000000購得盜版遊戲光碟2 片,嗣已因認罪協商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得易科罰金,此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智訴字第2 號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260號起訴書在卷可按,告訴人雖表示被告非初犯,應從重量刑,惟查被告自幼喪父,母親罹患肺癌,並領有重度殘障手冊(見上證一、二),家裡確實需要被告之照顧,且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審酌被告尚年輕,若被告之家庭狀況屬實,請求應處公益金。」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本院綜核以上各情,認被告經過此次之偵審程序,應已知違反著作權法之嚴重性,且被告生財之電腦主機、硬碟等亦已經本院沒收,被告應已知所悔悟,並兼衡被告之實際獲利情形、被告之智識程度、平日素行、生活狀況等,倘處被告入監服短期自由刑,恐另造成社會問題,且無法使被告悔悟向善,且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按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5137號刑事判例意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扣得之148 片遊戲光碟、包裝袋40個,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沒收。而扣案之2TB 硬碟3 台、1.5TB 硬碟2 台、電腦主機1 台等物品,係供被告犯本件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士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張世廷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扣押光碟清單: 一、Wii部分: (一)、共29片: ┌───┬─────────────┬─────┬─────┐ │編 號 │ 光 碟 名 稱 │數量 (片) │ 備 註 │ ├───┼─────────────┼─────┼─────┤ │ 1. │『みんなで冒險!』 │ 1 │ │ │ │『大家來冒險家庭訓練機』 │ │ │ ├───┼─────────────┼─────┼─────┤ │ 2. │『赤色鋼鐵2』 │ 1 │ │ ├───┼─────────────┼─────┼─────┤ │ 3. │『家庭聚會30個好遊戲』 │ 1 │ │ ├───┼─────────────┼─────┼─────┤ │ 4. │『Wii Fit Plus』 │ 2 │ │ ├───┼─────────────┼─────┼─────┤ │ 5. │『瘋狂兔子 回家』 │ 2 │ │ ├───┼─────────────┼─────┼─────┤ │ 6. │『Q版超級英雄大戰』 │ 1 │ │ ├───┼─────────────┼─────┼─────┤ │ 7. │『決戰時刻 戰爭世界』 │ 1 │ │ ├───┼─────────────┼─────┼─────┤ │ 8. │『SD鋼彈 膠囊大戰』 │ 1 │ │ ├───┼─────────────┼─────┼─────┤ │ 9. │『Wii 塑身 Plus』 │ 1 │ │ ├───┼─────────────┼─────┼─────┤ │ 10. │『自行車運動』 │ 1 │ │ ├───┼─────────────┼─────┼─────┤ │ 11. │『紙牌麻將遊戲專輯』 │ 1 │ │ ├───┼─────────────┼─────┼─────┤ │ 12. │『火影忍者疾風傳 激鬥 │ 1 │ │ │ │ 忍者大戰SP』 │ │ │ ├───┼─────────────┼─────┼─────┤ │ 13. │『叛亂襲擊者 夜鷹行動』 │ 1 │ │ ├───┼─────────────┼─────┼─────┤ │ 14. │『空戰精英中隊2』 │ 1 │ │ ├───┼─────────────┼─────┼─────┤ │ 15. │『自由奔跑』 │ 1 │ │ ├───┼─────────────┼─────┼─────┤ │ 16. │『瑪利歐綜合運動』 │ 1 │ │ ├───┼─────────────┼─────┼─────┤ │ 17. │『恐龍打擊者』 │ 1 │ │ ├───┼─────────────┼─────┼─────┤ │ 18. │『麻將派對』 │ 1 │ │ ├───┼─────────────┼─────┼─────┤ │ 19. │『阿拉丁魔術賽車』 │ 1 │ │ ├───┼─────────────┼─────┼─────┤ │ 20. │『橄欖球聯盟3』 │ 1 │ │ ├───┼─────────────┼─────┼─────┤ │ 21. │『玩具總動員3』 │ 1 │ │ ├───┼─────────────┼─────┼─────┤ │ 22. │『裝扮聚會』 │ 1 │ │ ├───┼─────────────┼─────┼─────┤ │ 23. │『太平洋解放者』 │ 1 │ │ ├───┼─────────────┼─────┼─────┤ │ 24. │『我的寵物醫院』 │ 1 │ │ ├───┼─────────────┼─────┼─────┤ │ 25. │『Neo Geo 模擬合集』 │ 1 │ │ ├───┼─────────────┼─────┼─────┤ │ 26. │『活祭之夜』 │ 1 │ │ ├───┼─────────────┼─────┼─────┤ │ 27. │『桃太郎電鐵16』 │ 1 │ │ ├───┴─────────────┼─────┴─────┤ │ 總 計 │ 29 片 │ └─────────────────┴───────────┘ (二)、共17片: ┌───┬─────────────┬─────┬─────┐ │ 編號 │ 光 碟 名 稱 │ 數量 (片)│ 備 註 │ ├───┼─────────────┼─────┼─────┤ │ 1. │『NBA2K11』 │ 1 │ │ ├───┼─────────────┼─────┼─────┤ │ 2. │『機動戰士鋼彈OO劇場版』 │ 1 │ │ ├───┼─────────────┼─────┼─────┤ │ 3. │『冰原歷險記3恐龍現身』 │ 1 │ │ ├───┼─────────────┼─────┼─────┤ │ 4. │『10項運動』 │ 1 │ │ ├───┼─────────────┼─────┼─────┤ │ 5. │『全民節奏天國』 │ 1 │ │ ├───┼─────────────┼─────┼─────┤ │ 6. │『運動 休閒勝地』 │ 1 │ │ ├───┼─────────────┼─────┼─────┤ │ 7. │『瑪莉歐賽車(日)』 │ 1 │ │ ├───┼─────────────┼─────┼─────┤ │ 8. │『新超級瑪俐歐兄弟Wii』 │ 1 │ │ ├───┼─────────────┼─────┼─────┤ │ 9. │『超級瑪俐歐銀河2』 │ 1 │ │ ├───┼─────────────┼─────┼─────┤ │ 10. │『音速小子&SEGA超級巨星大│ 1 │ │ │ │ 賽車』 │ │ │ ├───┼─────────────┼─────┼─────┤ │ 11. │『超執刀 團隊』 │ 1 │ │ ├───┼─────────────┼─────┼─────┤ │ 12. │『大金剛再起』 │ 1 │ │ ├───┼─────────────┼─────┼─────┤ │ 13. │『狙擊精英』 │ 1 │ │ ├───┼─────────────┼─────┼─────┤ │ 14. │『鱸魚垂釣Wii世界錦標賽』 │ 1 │ │ ├───┼─────────────┼─────┼─────┤ │ 15. │『超級瑪俐歐銀河2』 │ 1 │ │ ├───┼─────────────┼─────┼─────┤ │ 16. │『任天堂明星大亂鬥X』 │ 1 │ │ ├───┼─────────────┼─────┼─────┤ │ 17. │『新超級瑪俐歐兄弟Wii』 │ 1 │ │ ├───┴─────────────┼─────┴─────┤ │ 總 計 │ 17 片 │ └─────────────────┴───────────┘ 二、PS2部分: ┌───┬─────────────┬─────┬─────┐ │ 編號 │ 光 碟 名 稱 │數量 (片) │ 備 註 │ ├───┼─────────────┼─────┼─────┤ │ 1. │『功夫熊猫』 │ 1 │ │ ├───┼─────────────┼─────┼─────┤ │ 2. │『模擬市民 純屬意外』 │ 1 │ │ ├───┼─────────────┼─────┼─────┤ │ 3. │『星空夜語』 │ 1 │ │ ├───┼─────────────┼─────┼─────┤ │ 4. │『時空幻境交響曲』 │ 1 │ │ ├───┼─────────────┼─────┼─────┤ │ 5. │『流行神警視廳怪異事件檔案│ 1 │ │ │ │』 │ │ │ ├───┼─────────────┼─────┼─────┤ │ 6. │『轟炸超人樂團2』 │ 1 │ │ ├───┼─────────────┼─────┼─────┤ │ 7. │『死亡森林』 │ 1 │ │ ├───┼─────────────┼─────┼─────┤ │ 8. │『THE京濱急行真實列車模擬 │ 1 │ │ │ │』 │ │ │ ├───┼─────────────┼─────┼─────┤ │ 9. │『真魂千羅』 │ 1 │ │ ├───┼─────────────┼─────┼─────┤ │ 10. │『樂高印地安那瓊斯』 │ 1 │ │ ├───┼─────────────┼─────┼─────┤ │ 11. │『鋼鐵人』 │ 1 │ │ ├───┼─────────────┼─────┼─────┤ │ 12. │『羅賓漢的冒險之旅』 │ 1 │ │ ├───┼─────────────┼─────┼─────┤ │ 13. │『朵拉的生日大冒險』 │ 1 │ │ ├───┼─────────────┼─────┼─────┤ │ 14. │『職棒大聯盟2K10』 │ 1 │ │ ├───┼─────────────┼─────┼─────┤ │ 15. │『卡丁車大戰』 │ 1 │ │ ├───┼─────────────┼─────┼─────┤ │ 16. │『聖誕夜驚魂 巫奇的復仇』 │ 1 │ │ ├───┼─────────────┼─────┼─────┤ │ 17. │『極速快感 飆風再起2』 │ 1 │ │ ├───┼─────────────┼─────┼─────┤ │ 18. │『第一神拳全明星』 │ 1 │ │ ├───┼─────────────┼─────┼─────┤ │ 19. │『異型戰場 水泥叢林』 │ 1 │ │ ├───┼─────────────┼─────┼─────┤ │ 20. │『樂高星際大戰』 │ 1 │ │ ├───┼─────────────┼─────┼─────┤ │ 21. │『實況野球大聯盟2009』│ 1 │ │ ├───┼─────────────┼─────┼─────┤ │ 22. │『機動戰士鋼彈 │ 1 │ │ │ │ 鋼彈 VS 鋼彈』 │ │ │ ├───┼─────────────┼─────┼─────┤ │ 23. │『職業棒球大聯盟2K9』 │ 1 │ │ ├───┼─────────────┼─────┼─────┤ │ 24. │『實戰柏青嫂必勝法 │ 1 │ │ │ │ 我的天空』 │ │ │ ├───┼─────────────┼─────┼─────┤ │ 25. │『無片名』(封面編號20231) │ 1 │ │ ├───┼─────────────┼─────┼─────┤ │ 26. │『搞怪賽車』 │ 1 │ │ ├───┼─────────────┼─────┼─────┤ │ 27. │『黑暗獨角獸』 │ 1 │ │ ├───┼─────────────┼─────┼─────┤ │ 28. │『喧嘩番長2全速前進』 │ 1 │ │ ├───┼─────────────┼─────┼─────┤ │ 29. │『忙碌底特律街道』 │ 1 │ │ ├───┼─────────────┼─────┼─────┤ │ 30. │『橫行霸道 罪都故事』 │ 1 │ │ ├───┼─────────────┼─────┼─────┤ │ 31. │『金肉人肌肉大獎賽MAX』 │ 1 │ │ ├───┼─────────────┼─────┼─────┤ │ 32. │『機動戰士鋼彈戰記』 │ 1 │ │ ├───┼─────────────┼─────┼─────┤ │ 33. │『MOTO GP'08』 │ 1 │ │ ├───┼─────────────┼─────┼─────┤ │ 34. │『吉他高手&狂熱鼓手V3』 │ 1 │ │ ├───┼─────────────┼─────┼─────┤ │ 35. │『大都技研公式柏青嫂機2』│ 1 │ │ ├───┼─────────────┼─────┼─────┤ │ 36. │『大都技研公式柏青嫂模擬機│ 1 │ │ │ │』 │ │ │ ├───┼─────────────┼─────┼─────┤ │ 37. │『降世神通最後空氣大師』 │ 1 │ │ ├───┼─────────────┼─────┼─────┤ │ 38. │『樂高星際大戰2原創三部曲│ 1 │ │ │ │』 │ │ │ ├───┼─────────────┼─────┼─────┤ │ 39. │『小精靈世界拉力賽』 │ 1 │ │ ├───┼─────────────┼─────┼─────┤ │ 40. │『神鬼奇航3世界的盡頭』 │ 1 │ │ ├───┴─────────────┼─────┴─────┤ │ 總 計 │ 40 片 │ └─────────────────┴───────────┘ 三、X-BOX部分: (一)、共32片: ┌───┬─────────────┬─────┬─────┐ │ 編號 │ 光 碟 名 稱 │ 數量 (片)│ 備 註 │ ├───┼─────────────┼─────┼─────┤ │ 1. │『完全征服』 │ 1 │ │ ├───┼─────────────┼─────┼─────┤ │ 2. │『音速小子終極精典合集』 │ 1 │ │ ├───┼─────────────┼─────┼─────┤ │ 3. │『極速快感 超熱力追緝』 │ 1 │ │ ├───┼─────────────┼─────┼─────┤ │ 4. │『性感女劍士X忌血繼承者』 │ 1 │ │ ├───┼─────────────┼─────┼─────┤ │ 5. │『詹姆士龐德007量子危機│ 1 │ │ │ │』 │ │ │ ├───┼─────────────┼─────┼─────┤ │ 6. │『質量效應』 │ 1 │ │ ├───┼─────────────┼─────┼─────┤ │ 7. │『Kinect大冒險』 │ 1 │ │ ├───┼─────────────┼─────┼─────┤ │ 8. │『最後一戰 瑞曲之戰』 │ 1 │ │ ├───┼─────────────┼─────┼─────┤ │ 9. │『變型金剛3』 │ 1 │ │ ├───┼─────────────┼─────┼─────┤ │ 10. │『BEN10摩賈斯的反擊』 │ 1 │ │ ├───┼─────────────┼─────┼─────┤ │ 11. │『阿邦阿卡大冒險改造大作戰│ 1 │ │ │ │』 │ │ │ ├───┼─────────────┼─────┼─────┤ │ 12. │『激情划雪』 │ 1 │ │ ├───┼─────────────┼─────┼─────┤ │ 13. │『樂高蝙蝠俠』 │ 1 │ │ ├───┼─────────────┼─────┼─────┤ │ 14. │『海綿寶寶皮老闆的詭計』 │ 1 │ │ ├───┼─────────────┼─────┼─────┤ │ 15. │『彩虹塗鴉軍團』 │ 1 │ │ ├───┼─────────────┼─────┼─────┤ │ 16. │『戰斧 戰獸騎士』 │ 1 │ │ ├───┼─────────────┼─────┼─────┤ │ 17. │『真人快打VS DC漫畫英雄』 │ 1 │ │ ├───┼─────────────┼─────┼─────┤ │ 18. │『魔人傳說 沒落帝國 』 │ 1 │ │ ├───┼─────────────┼─────┼─────┤ │ 19. │『蝙蝠俠小丑大逃亡年度紀念│ 1 │ │ │ │版』 │ │ │ ├───┼─────────────┼─────┼─────┤ │ 20. │『神鬼認證伯恩的陰謀』 │ 1 │ │ ├───┼─────────────┼─────┼─────┤ │ 21. │『戰地風雲2現代戰爭』 │ 1 │ │ ├───┼─────────────┼─────┼─────┤ │ 22. │『戰爭機器2』 │ 1 │ │ ├───┼─────────────┼─────┼─────┤ │ 23. │『極度恐慌 撤離點』 │ 1 │ │ ├───┼─────────────┼─────┼─────┤ │ 24. │『空戰精英中隊』 │ 1 │ │ ├───┼─────────────┼─────┼─────┤ │ 25. │『減肥達人 終極版』 │ 1 │ │ ├───┼─────────────┼─────┼─────┤ │ 26. │『生化奇兵2夢境之海』 │ 1 │ │ ├───┼─────────────┼─────┼─────┤ │ 27. │『橫衝直撞狂飆樂園究極版』│ 1 │ │ ├───┼─────────────┼─────┼─────┤ │ 28. │『神鬼寓言2』 │ 1 │ │ ├───┼─────────────┼─────┼─────┤ │ 29. │『空戰精英中隊2』 │ 1 │ │ ├───┼─────────────┼─────┼─────┤ │ 30. │『惡魔城閻影主宰DISC.2』 │ 1 │ │ ├───┼─────────────┼─────┼─────┤ │ 31. │『惡魔閻影主宰DISC.1』 │ 1 │ │ ├───┼─────────────┼─────┼─────┤ │ 32. │『天外天2』 │ 1 │ │ ├───┴─────────────┼─────┴─────┤ │ 總 計 │ 32 片 │ └─────────────────┴───────────┘ (二)、共15片: ┌───┬─────────────┬─────┬─────┐ │ 編號 │ 光 碟 名 稱 │ 數量 (片)│ 備 註 │ ├───┼─────────────┼─────┼─────┤ │ 1. │『惡靈古堡 重生精選輯 │ 1 │ │ │ │ DISC.2』 │ │ │ ├───┼─────────────┼─────┼─────┤ │ 2. │『惡靈古堡重生精選輯 │ 1 │ │ │ │ DISC.1』 │ │ │ ├───┼─────────────┼─────┼─────┤ │ 3. │『超級快打旋風4 AE版』 │ 1 │ │ ├───┼─────────────┼─────┼─────┤ │ 4. │『Kinect可愛動物』 │ 1 │ │ ├───┼─────────────┼─────┼─────┤ │ 5. │『駭客入侵 人類革命』 │ 1 │ │ ├───┼─────────────┼─────┼─────┤ │ 6. │『愛麗絲驚魂記 瘋狂再臨』│ 1 │ │ ├───┼─────────────┼─────┼─────┤ │ 7. │『UFC終極格鬥王者2010 │ 1 │ │ │ │』 │ │ │ ├───┼─────────────┼─────┼─────┤ │ 8. │『幻境神界 大天使的崛起』│ 1 │ │ ├───┼─────────────┼─────┼─────┤ │ 9. │『惡靈古堡5』 │ 1 │ │ ├───┼─────────────┼─────┼─────┤ │ 10. │『鐵拳6』 │ 1 │ │ ├───┼─────────────┼─────┼─────┤ │ 11. │『麥可傑克森 夢幻體驗』 │ 1 │ │ ├───┼─────────────┼─────┼─────┤ │ 12. │『極速快感 超熱力追緝』 │ 1 │ │ ├───┼─────────────┼─────┼─────┤ │ 13. │『神鬼寓言3』 │ 1 │ │ ├───┼─────────────┼─────┼─────┤ │ 14. │『Kinect 運動大會』 │ 1 │ │ ├───┼─────────────┼─────┼─────┤ │ 15. │『刺客教條2』 │ 1 │ │ ├───┴─────────────┼─────┴─────┤ │ 總 計 │ 15 片 │ └─────────────────┴───────────┘ 四、PS2、PS部分: ┌───┬─────────────┬─────┬─────┐ │ 編號 │ 光 碟 名 稱 │ 數量 (片)│ 備 註 │ ├───┼─────────────┼─────┼─────┤ │ 1. │『簡單系列 抓鬼遊戲』 │ 1 │ │ ├───┼─────────────┼─────┼─────┤ │ 2. │『惡靈古堡射擊版2』 │ 1 │ │ ├───┼─────────────┼─────┼─────┤ │ 3. │『實況野球2009』 │ 1 │ │ ├───┼─────────────┼─────┼─────┤ │ 4. │『G-taste麻雀』 │ 1 │ │ ├───┼─────────────┼─────┼─────┤ │ 5. │『實況野球15』 │ 1 │ │ ├───┼─────────────┼─────┼─────┤ │ 6. │『女神異聞錄3 FES』 │ 1 │ │ ├───┼─────────────┼─────┼─────┤ │ 7. │『轟炸超人大賽車』 │ 1 │ │ ├───┼─────────────┼─────┼─────┤ │ 8. │『極速快感 飆風再起』 │ 1 │ │ ├───┼─────────────┼─────┼─────┤ │ 9. │『極速快感 飆風再起』 │ 1 │ │ ├───┴─────────────┼─────┴─────┤ │ 總 計 │ 9 片 │ └─────────────────┴───────────┘ 五、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大隊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桃園分隊查扣張世廷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盜版遊戲光碟部分(牛皮公文紙袋): ┌───┬─────────────┬─────┬─────┐ │ 編號 │ 光 碟 名 稱 │ 數量 (片)│ 備 註 │ ├───┼─────────────┼─────┼─────┤ │ 1. │『戰國無雙KATANA』 │ 1 │ │ ├───┼─────────────┼─────┼─────┤ │ 2. │『戰國無雙3猛將傳』 │ 1 │ │ ├───┼─────────────┼─────┼─────┤ │ 3. │『特洛伊無雙』 │ 1 │ │ ├───┼─────────────┼─────┼─────┤ │ 4. │『真三國無雙5』 │ 1 │ │ ├───┼─────────────┼─────┼─────┤ │ 5. │『長劍風暴 百年戰爭』 │ 1 │ │ ├───┼─────────────┼─────┼─────┤ │ 6. │『柏青嫂 信長之野望 │ 1 │ │ │ │ 天創世』 │ │ │ ├───┴─────────────┼─────┴─────┤ │ 總 計 │ 6 片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