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戴維
- 原告美商宏智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楊璧芬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美商宏智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 維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 被 告 楊璧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楊璧芬明知其授課所用教材(下稱系爭著作物)之著作權利人為原告公司,竟違反其與原告公司之保密協定,憑藉其曾於原告公司擔任講師,擅自將因職務關係取得之系爭著作物加以重製或改作,持之向友達公司進行員工教育訓練,使友達公司毋需與原告公司簽定顧問契約、支付教材費用,即得使用原告公司之系爭著作物。據此,原告公司依通常情形與友達公司簽約所得獲取之利益,包括顧問費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及教材費5,400,000 元,共計17,400,000元,即為原告公司之所失利益。再者,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公司之著作財產權,造成原告公司重大之損害,原告公司復得依法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準此,爰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7,40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事實及主文欄,以長5 公分、寬8 公分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A1頭版或地方版頭版1 日。(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被告已於刑事訴訟程序中證明其講義之內容,可從相關書籍或網站中查詢,其並未侵害系爭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故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準此,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楊璧芬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73號判決諭知被告楊璧芬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3號判決諭知本案為不受理及被告楊璧芬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而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羚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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