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容正
- 法定代理人黃尊啟
- 上訴人杰霓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黃業竣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杰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尊啟 被 上訴 人 黃業竣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4 月17日102 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限制。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刑事訴訟法第506 條定有明文。其次,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2 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66,246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3 年7 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7 日期限,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筱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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