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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許書輔、黃泓嵐

  • 上訴人
    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媚力網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書輔 被上訴人 媚力網資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泓嵐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刑事違反著作權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2 月5 日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2 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㈠上訴人起訴主張:「情境式婚禮佈置主張」、「第三話完美婚宴圓舞曲」之「訂席二三事」係告訴人所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而被上訴人於易雷希網站之「花嫁之約-用鮮花營造溫馨典雅的婚禮」及「主題婚禮重要推手-完美的婚宴場地」文章,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被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案號及主文,以長12公分及寬4 公分之規格,刊載於自由時報頭版1 日之判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上訴人於原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㈢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案號及主文,以長12公分及寬4 公分之規格,刊載於自由時報頭版1 日之判決。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審就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諭知不受理判決,然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3號判決撤銷發回,是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即有未洽,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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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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