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號
- 原 告
-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辰
- 被 告
- 王松年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隨風而逝」、「紅塵有愛」、「杯底不可飼金魚」、「爸爸在那裡」、「愛我別走」、「阮若打開心內的門窗」、「多情的男兒」、「背影」等歌曲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被告非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有布,竟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1 年8 月24日至101 年9 月6 日間之不詳時間,將上開歌曲非法重製至其自高雄市○○路跳蚤市場購得之點將家伴唱機內,再將上開伴唱機資訊放置於奇摩拍賣網站上公開陳列販售,侵害原告就上開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警於101 年9 月6 日下午5 時50分許,在屏東縣佳冬鄉火車站查獲,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聲明求為判決: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並未為重製行為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駁回上訴。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於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故不諭知分擔之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