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5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德川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 代表 人 呂金園 上二人共同 羅明通律師 選任辯護人 朱秀晴律師 上 訴 人 李文星 即 被 告 上 一 人 羅明通律師 選任辯護人 朱秀晴律師 蔣昕佑律師 被 告 廖雅惠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智訴字第8 號,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144、95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德川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川公司,原名禾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和公司),於民國94年7 月22日更名為德川公司)負責人為呂金園、總經理○○○(為呂金園之胞弟,原審通緝中)、業務經理李文星,均曾任職於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並明知如附件二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美商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Discovery Communications, LLC )、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 Discovery Communications,INC)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光碟片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為上開商品而販賣;另協和公司與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簽訂有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約定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就美商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屬「Discovery Channel 」、「Discovery Health Channel 」、「Discovery Travel & Living 」等節目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協和公司重製、銷售,授權期間自92年12月31日起至95年12月30日止,授權期間內如協和公司需再授權第三人,須經專屬授權人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事前之同意,然○○○、呂金園竟未經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事前同意,先後於93年1 月6 日、同年2 月3 日、同年3 月15日分別代表協和公司、德川公司(即當時禾和公司)簽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3 份(惟簽約名義代表人分別為○○○、○○○),約定將協和公司上開取得專屬授權之 Discovery Channel 系列產品,授權德川公司獨家總經銷,保證經銷數量分別為50萬片、80萬片、100 萬片,合計230 萬片;復明知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業於95年4 月1 日起將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有之「Discovery Channel 」、「Discovery Home & Health 」、「Discovery Travel &Living」、「Discovery Real Time 」、「Discovery Kid 」等節目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重製、銷售,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故協和公司至遲於原專屬授權期間屆滿時即95年12月31日起,即無上開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詎呂金園、○○○、李文星明知上情,竟仍欲憑藉德川公司原先與協和公司所簽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約定之經銷數量共230 萬片,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單一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96 年1月間起,未經上開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由呂金園、○○○指示李文星、或由呂金園、○○○、李文星指示不知情之廖雅惠以德川公司名義,提供上開視聽著作之母片,委由不知情之○○○、○○○(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任職之兆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貴公司,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盛公司)重製成侵害上開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專屬被授權人之影音光碟,其後由德川公司將上開侵害他人商標權、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售予不知情之力新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新公司,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市場上公開銷售。嗣因采昌公司員工○○○於99年1 月27日在址設新北市板○區○○路○段○○號l 樓之愛買超市、臺北市世貿一館○○公司所設攤位,分別購得上開侵害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並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光碟內環識別碼查知係由兆貴公司壓製,先後於99年2 月2 日下午1 時30分、1 時40分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號12樓之1 力新公司、新北市○○區○○○路0000號1 、3 、5 樓兆貴公司、於同年月4 日下午1 時、11時許,分別至址設桃園縣龜山鄉0000村000000之00號昶捷物流倉儲、址設新北市○○區○○○路○段○○號00樓德川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商迪斯卡維利公司、采昌公司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德川公司被訴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所明定,乃因檢察官享有傳喚、拘提、訊問、命具結等強制處分權,是類程序不乏人權保障機制,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更具有實質確定力,尚與法官考訓合一,司法之屬性甚強,實際踐行訴訟程序時,復多能遵守法律規定,其取供之環境和附隨條件,通常無違法、不正之虞,故以正面、肯定方式,賦予其證據能力,祇以顯然不可信之情況者除外之。此所稱顯然,係指從卷存資料作形式觀察,至為顯著,無待更查,已足判定;所謂不可信之情況,則從信用性著眼,例如由筆錄內容,或相關錄音、錄影資料檢視、播放,存有強暴、脅迫、非法利誘等不正情形之文字、音聲、影像。此種除外情況是否存在,因尚不涉及被訴實體認定之事實,僅以自由證明即足,被告或其辯護人雖可主張,但須約略釋明,不能憑空一概否定,法院就此爭議,當依卷內訴訟資料判斷之,非謂當事人一有爭執,即應排除其證據之適格(最高法院100 年度57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證人○○○、○○○、○○○、○○○、○○○、○○○、000000、○○○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以證人身分具結在卷,合於法定要件,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證人之權,證人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被告及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復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乃屬傳聞證據之例外情形,並於本院102 年11月13日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至本件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㈡第6 至17、144 至163 、279 至291 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違法取證或違反自由意思之瑕疵,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並有證據能力。 三、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上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㈡第17至68、163 至216 、291 至349 頁),本院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德川公司被訴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固均承認被告呂金園於92、93年間曾任協和公司董事、董事長,且為德川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文星原為協和公司業務部經理,於94年11月30日起轉任德川公司業務協理,被告呂金園並指示被告李文星於96年至98年10月間代表德川公司提供Discovery 視聽著作之母片,向兆貴公司下單壓製生產本件Discovery 影音光碟;為警查扣之Discovery 影音光碟,部分係德川公司於94年10月28日向協和公司標得的庫存片,部分則係委由兆貴公司、旭盛公司所重製,德川公司將上開Discovery 影音光碟包裝成套後,販售予力新公司等情不諱,惟均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著作權法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被告呂金園辯稱:德川公司係基於93年1 至3 月間與協和公司間簽訂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取得協和公司所提供之本件影音光碟母片及授權,在一定之授權數量範圍內為重製及銷售,至於協和公司與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間經銷契約之內容或授權期間,伊並不知情,亦不受限制,主觀上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之犯意;又被告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93年8 月22日獨家總經銷合約書是○○○所擬定,為因應協和公司重整而擬定,但該合約並未生效履行等語。被告李文星則辯稱:其僅係德川公司之受僱人,單純聽從被告呂金園之指示向協和公司下單,確信在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簽訂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所約定之數量範圍內所為重製及銷售光碟之行為係合法,主觀上並無侵害他人商標權、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且被告李文星原於協和公司任職期間,僅負責錄影帶出租業務,對協和公司與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間經銷契約之內容或授權期間並不知情等語。 (二)如附件二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美商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光碟片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之事實,有博仲法律事務所函暨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㈢第33至40頁、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卷㈡第13至25頁)。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6、附表三編號1 至17、附表四編號1 至18、30至33所示光碟及其外包裝上亦均使用與附件一、二所示商標相同之商標圖樣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上開扣案證物及扣案物品目錄表在卷足憑(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㈢第58至72頁)。其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6、附表三編號1 至17、附表四編號1 至18、30至33所示「Discovery Channel 」、「Discovery Home & Health 」、「 Discovery Travel & Living 」、「Discovery Real Time」、「Discovery Kid 」等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業經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自95年4 月1 日起,專屬授權予○○公司重製、銷售之情,有家庭視訊經銷合約、第二號修訂協議書及中文譯本、95年8 月23日探索頻道之授權聲明啟事及中文譯本等件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㈠第106 至131 頁)。則告訴人采昌公司在授權期間為上開視聽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6、附表三編號1 至17、附表四編號1 至18、30至33所示光碟中,部分係被告德川公司於94年10月28日以新台幣(下同)89萬289 元向協和公司標得之庫存片,部分則係被告德川公司於96年1 月後,委由不知情之兆貴公司、旭盛公司壓製後銷售予力新公司等情,為被告所是認,證人即兆貴公司、旭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95年11月7 日之後接受被告德川公司下單壓製Discovery 光碟片,至少有3 年,卷附旭盛公司出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係98年出貨之資料,光碟上Discovery 商標是客戶提供圖檔由兆貴公司、旭盛公司印製;兆貴公司接的單就等於是旭盛公司接的單;被告李文星曾告知伊有關之前協和公司是找豐聲公司壓製Discovery 光碟,因豐聲公司壓製品質不良,協和公司有向豐聲公司索賠,所以才來找伊協助壓片之事;之前已經出貨給德川公司的Discovery 光碟約有十幾萬片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77至80頁、原審卷㈡第166 至171 頁反面)。證人即力新公司業務經理○○○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力新公司自94年至98年10月間接受被告德川公司委託壓製Discovery 光碟,旭盛公司比兆貴公司早成立,伊所提供旭盛電子應收帳款明細表就是兆貴公司所接的單;被告德川公司委託壓製的光碟是送至桃園縣龜山鄉0000村000000之00號,被告李文星說該處是德川公司存放片子的處所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 5170號偵查卷第83至85、105 、106 頁、原審卷㈢第3頁 反面至第8 頁)。證人即力新公司副總經理○○○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力新公司自98年3 月成立後,向德川公司進貨Discovery 光碟並銷售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㈠第63至第65頁、原審卷㈡第23頁反面至第26頁)。復經原審於101 年5 月17日在北區大型贓物庫隨機抽取上開扣案光碟進行勘驗光碟內環所顯示之模具編碼無誤(勘驗筆錄見原審卷㈣第30至39頁),且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 年6 月19日智國企字第10100051190 號函(見原審卷㈣第83頁)、協和公司招標會議紀錄暨公告(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㈢第23至24頁)、經濟部光碟聯合查核小組書函(見99年度他字第1126號偵查卷第41頁)、力新公司向德川公司進貨之資料(含力新公司進〔退〕貨統計分析表、德川公司統一發票、德川公司客戶對帳單、力新公司訂貨單、德川公司出貨單,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㈠第148 至380 頁)、德川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11紙、兆貴公司送貨單(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40至41頁)、力新公司出貨明細(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㈢第214 至216 頁)、旭盛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41頁反面至46頁)、兆貴公司光碟產品授權證明文件(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㈢第209 至211 頁)、兆貴公司承攬合約書(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㈢第212 至213 頁)、力新公司與德川公司98年3 月11日簽訂之合作協議書(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㈠第68至69頁)在卷足憑,並有扣案之力新公司出貨單12紙、力新公司進出貨光碟資料1 片、德川公司開立發票明細足資佐證。 (四)此外並經證人○○○於原審(見原審卷㈡第163 頁反面至第165 頁)、證人○○○、○○○於原審、檢察官偵查(見原審卷㈡第26頁反面至第28頁、卷㈢第9 至11頁、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㈢第7 至9 、28至30頁)、證人即力新公司業務主任○○○、業務副理○○○、實際負責人000000於檢察官偵查(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85至89頁、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㈠第60至62頁)證述在卷,並有協和公司與探索頻道目錄股份有限公司(DDC 公司)簽訂之家庭影視國際經銷契約、家庭影視國際經銷契約歷次修訂條文(見士林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45號偵查卷第168 至218 頁、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卷㈡第38至69頁、原審卷㈡第47至103 頁)、99年1 月27日板橋愛買超市購買光碟統一發票、光碟讀取資料、采昌公司與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所簽授權書、延長協議書、Discovery 、DISCOVERY CHANNEL 、DISCOVERY HEALTH CHANNEL、 DISCOVERY KIDS、DISCOVERY TRAVEL&ADVENTURE CHANNEL 商標檢索資料(見99年度他字第1126號第15至40頁、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卷㈡第13至25頁)、蒐證照片10幀(見99年度他字第1126號第42至44頁)、93年1 月6日 、93年2 月3 日、93年3 月15日協和公司與禾和公司簽訂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卷㈠第137 至139 頁、原審卷㈠第91至93頁)、98年12月14日智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智軒公司)退貨單(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卷㈠第388 頁)、德川公司變更登記表、禾和公司變更登記表、協和公司變更登記表(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卷㈠第396 至408 頁)、美國馬里蘭州聯邦地方法院判決影本及其中譯文、美國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判決影本(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卷㈡第26至37頁、原審卷㈡第136 至137 頁)、博仲法律事務所律師函、95年4 月14日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函(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卷㈡第113 至118 、120 至256 、302 至303 、308 至315 、332 至335 頁)、德川公司客戶對帳單、是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是明公司)向德川公司購買DVD 光碟發票、是明公司開立支票予德川公司之票據簽收回執聯影本、德川公司保證書、兆貴公司承攬合約書、光碟產品授權證明文件、智軒公司退貨單、訂貨單、協和公司出貨資料、旭盛公司銷貨憑單、德川公司94年11月30日存貨總表(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㈢第7 至14、44至45、47、74至108 頁、218 至232 頁)、被告廖雅惠2009年12月7 日、9 月15日、9 月7 日、9 月23日、9 月24日、12月18日、2010年1 月6 日、2 月3 日、1 月28日、1 月8 日、1 月18日、1 月7 日電子郵件、旭盛公司銷貨憑單、群展會計師事務費用計算書、寶慶影音用品社收據、客戶應收帳對帳明細、富盟企業社單據、富盟企業社開立之統一發票、台灣飛龍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見原審卷㈢第91至208 頁)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證物可佐。(五)被告呂金園、李文星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曾將美商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屬「Discovery Channel 」、「Discovery Health Channel」、「Discovery Travel &Living」等節目之視聽著作權專屬授權於協和公司,並簽訂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該契約第1.1 條約定:被授權人即○○公司,如需再授權於第三人,須經授權人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事前同意,合約期間自92年12月31日起至95年12月30日止,嗣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於93年9 月27日以協和公司違約為由,去函協和公司終止與協和公司之所有授權合約,並經美國馬里蘭州聯邦地方法院於95年11月1 日判決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勝訴,確認上開家庭影視經銷契約業於93年9 月27日有效終止,且命協和公司應返還所有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之格式說明、母帶、母帶拷貝、文案及其他所持有之資料,其後經協和公司提起上訴,復經美國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等節,有家庭影視經銷契約、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DCS 契約、授權契約、ELT 契約之終止條款影本及其中譯文各1 份、美國馬里蘭聯邦地方法院判決影本及其中譯文、美國聯邦上訴第四巡迴法院判決影本在卷足憑(見士林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45號偵查卷第168 至218 頁、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卷㈡第26至69頁、原審卷㈡第47至103 、136 至137 頁)。姑不論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於93年9 月27日之終止契約是否合法,縱倘認該契約是否於93年9 月27日終止尚有疑義,然依該契約所約定之專屬授權期間亦於95年12月30日即契約期滿日屆滿,協和公司與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復未達成合意延長該專屬授權契約,則協和公司自95年12月31日起自非上開視聽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 2、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究其立法意旨乃基於現代科技發展及社會分工,著作財產權人親自行使該等權利之可能性較小,授權他人利用,以收取報酬之可能性較大,而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屬私權契約,依私法自治原則,著作財產權人原即得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依其欲授權之範圍,包括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事項,自行締結授權契約。其次,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其權利內容不同,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係著作財產權之擁有者因之而移轉,原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移屬於受讓人;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則係著作財產權仍屬於原著作財產權人所有,被授權人僅取得利用之權限,而非變成著作財產權人(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64號、86年度台非字第20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既僅得在被授權範圍內,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是其於專屬授權期間內,以再授權之方式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縱再授權時未與該第三人約定具體特定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該第三人所得行使權利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亦無法超越前手即專屬授權被授權人所得行使權利之範圍。本件協和公司與被告德川公司(即當時禾和公司)於93年1 月6 日、93年2 月3 日、93年3 月15日所簽訂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卷㈠第137 至139 頁、原審卷㈠第91至93頁),除未經專屬授權人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事前同意,有違協和公司與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之專屬授權契約外,且該獨家總經銷合約雖僅約定數量、每片單價,並由被告德川公司自行壓片重製,而未約定德川公司行使權利之地域、時間,惟專屬被授權人協和公司專屬授權期間既僅至95年12月30日止,已如前述,則被告德川公司所得行使權利即重製本件視聽著作之時間自不得超越前手即協和公司之期限95年12月30日,換言之,被告德川公司自95年12月31日以後,未經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亦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詎○○○及被告呂金園仍指示被告李文星、或由○○○、被告呂金園、李文星指示不知情之被告廖雅惠於96年至98年10月間代表德川公司提供Discovery 視聽著作之母片,向兆貴公司下單壓製生產本件侵害他人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 Discovery 影音光碟,並銷售予力新公司,亦如前述,自係侵害告訴人美商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之商標權及告訴人即專屬被授權人采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3、被告呂金園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稱:伊自81年禾和公司成立時起即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於93年1 月27日起擔任協和公司董事、於93年3 月3 日起至同年10月11日間任協和公司董事長,被告○○○係伊胞弟,並為協和公司實際負責人,雙方曾於93年1 月6 日、同年2 月3 日、同年3 月15日分別代表禾和公司、協和公司簽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3 份,另德川公司於94年10月28日以89萬289 元向協和公司標得庫存片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8頁反面至23、176 至178 頁)。然協和公司與被告德川公司除於93年1 月6 日、93年2 月3 日、93年3 月15日簽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外,另曾於93年8 月22日簽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第3 條約定獨家總經銷期限自簽約日93年8 月22日起至96年6 月30日止,若合約到期時協和公司與國外有繼續續約,則被告德川公司有優先續約之權利,若協和公司與國外合約在未到期前與國外提前終止合約,被告德川公司不得有異議,但被告德川公司之庫存得繼續銷售完為止,被告呂金園並以協和公司代表人身分在合約書蓋章等情,有93年8 月22日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㈡第228 頁,附於扣案證物如附表四編號44所示沙鷗國際多媒體往來資料1 本內),而該扣案附表四編號44所示沙鷗國際多媒體往來資料1 本內另有被告德川公司與沙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沙鷗公司)於93年9 月30日、94年9 月7 日所簽訂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就被告德川公司取得協和公司授權發行之Discovery 影音光碟授權沙鷗公司獨家總經銷,合約第3 條均同樣約定獨家總經銷期限自簽約日起至96年6 月30日止,若合約到期時○○公司與國外有繼續續約,則沙鷗公司有優先續約之權利,若○○公司與國外合約在未到期前與國外提前終止合約,沙鷗公司不得有異議,但沙鷗公司之庫存得繼續銷售完為止,與上開93年8 月22日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第3 條約定之內容完全相同;又該扣案附表四編號44所示沙鷗國際多媒體往來資料1 本內亦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96年11月22日公參字第0960010022號函,明確記載係回覆被告德川公司96年11月6 日檢舉函,因被告德川公司檢舉美商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發律師函予其下游廠商,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4條規定,該函文並載明美商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所發律師函內容記載該公司為「Discovery Channel 及圖」等商標之專用權人,所製作之「 Discovery Channel 」等系列視聽影音產品屬該公司之視聽著作,該公司前與協和公司所簽訂之所有授權合約,業於93年9 月27日終止,並經美國馬里蘭州聯邦地方法院於95年11月1 日判決確認,退步言之,即便否認該項合約終止之效力,該合約所訂授權期間亦於95年12月31日屆滿,且合約所訂存貨之出清期間亦於96年6 月30日期滿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54 至355 頁)。而該扣案附表四編號44所示沙鷗國際多媒體往來資料1 本所附上開證據均自被告德川公司所扣得,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在卷足憑(見99年度偵字第9504號偵查卷第110 至117 頁、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30至36頁、99年度偵字第9504號偵查卷第133 頁反面)。則被告呂金園除為被告德川公司負責人外,亦曾擔任協和公司董事、董事長等重要職務,而協和公司及被告德川公司之重要業務即包括視聽著作之出版、發行、經銷等業務,被告呂金園對於視聽著作之授權、發行、重製及銷售自相當熟稔,尤其視聽著作之授權時間、授權金額,攸關出版、發行、重製之合法期間及銷售成本、金額,被告呂金園亦不可能漠不關心,毫無所悉;且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與協和公司所簽訂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之授權起始點為92年12月31日,而協和公司與被告德川公司所簽訂上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4 份之時間則為93年1 月、2 月、3 月及8 月間,亦即上開各契約均為被告呂金園擔任被告德川公司實際負責人、協和公司董事及董事長前後期間所簽立,以被告呂金園當時在被告德川公司、協和公司擔任之職務與相關業界經歷,實無可能對於上開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所訂授權起迄時間、授權內容一無所悉,亦未加探究。況被告呂金園曾於93年8 月22日代表協和公司與被告德川公司簽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將協和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Discovery 視聽著作再授權予被告德川公司,並明確約定授權屆滿期間為96年6 月30日止,被告德川公司與沙鷗公司於93年9 月30日、94年9 月7 日所簽訂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亦有相同約定,上開公平會96年11月22日函文更已明確告知被告德川公司關於協和公司與美商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授權合約於93年9 月27日終止,縱未合法終止,該合約所訂授權期間亦於95年12月31日屆滿,且合約所訂存貨之出清期間於96年6 月30日期滿等語,被告呂金園既自承為被告德川公司實際負責人,對於被告德川公司所簽上開合約及公平會函文豈有可能諉為不知,亦不因93年8 月22日合約有無生效而影響其主觀上是否知悉,是被告呂金園對於被告德川公司不得於授權期間屆滿後繼續重製並銷售本件Discovery 視聽著作自屬知之甚詳,而非全無所知。再者,證人即力新公司副總經理○○○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被告呂金園向其說係協和公司老闆,協和公司歇業後,德川公司將權利買下來;被告呂金園於98年2 月簽約時,並說德川公司販售予力新公司之Discovery 光碟是合約時期生產的存貨,都是原版,所以才這麼便宜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第63至65頁),堪認被告呂金園與力新公司接洽時,均宣稱所銷售之Discovery 光碟為協和公司取得授權期間所壓製,而隱匿被告德川公司自行於上開專屬授權期間屆滿後重製Discovery 光碟之事實,益徵被告呂金園知悉被告德川公司於96年1 月1 日後所重製之光碟片均屬未經授權甚明。詎其於授權期間屆滿後仍指示被告李文星於96年至98年10月間代表被告德川公司提供Discovery 視聽著作之母片,向兆貴公司下單壓製生產本件侵害他人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Discovery 影音光碟,並銷售予力新公司,已如前述,被告呂金園尚難謂係不知情,主觀上自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故意。 4、被告李文星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曾在協和公司工作約6 、7 年,擔任業務經理工作,嗣於94年11月30日自協和公司離職後,轉至被告德川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工作,伊在協和公司工作時即知悉美國Discovery 公司在美國對協和公司提起訴訟,並聽說Discovery 公司勝訴,已終止對協和公司之授權;伊於94年10月28日曾主持協和 Discovery 庫存片招標會議,當時只有德川公司一家公司來標購,並標得該批光碟,依會議紀錄之記載,僅記載「整批」,未註明產品名稱及數量,因此實際標售之 Discovery 光碟片數,伊並不清楚;其後伊於同年11月30日轉至德川公司,擔任主管工作,負責提供Discovery 光碟母版及授權證明文件,委託兆貴公司壓製Discovery 光碟;「(問:德川公司是否就是協和公司,換湯不換藥?)應該是。只不過德川是去買協和的光碟產品。」等語在卷(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73至77頁、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㈢第19至21頁)。復於原審稱:伊曾任協和公司董事數月,於94年11月間因協和公司已無產品可賣,伊即離開協和公司前往德川公司工作,於94年底代表德川公司與兆貴公司接洽,嗣於95年後委由兆貴公司壓製Discovery 光碟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2至24頁);另於原審審理因共同被告身分而以證人身分證稱:伊至德川公司任職時,被告呂金園曾拿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簽訂的合約書給伊看,表示協和公司有授權德川公司壓製光碟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㈢第85頁)。又證人即共同被告廖雅惠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被告李文星是協和公司及德川公司之主管等語(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68頁);復於原審審理以證人身分證稱:被告李文星係伊的主管,請款時伊會以電子郵件請示被告李文星,向兆貴公司下單也是被告李文星交代伊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3頁反面至第75頁、第76頁反面、第78、80頁)。並有協和公司93年10月8 日第四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考(見原審卷㈠第98、99頁),足徵被告李文星在協和公司擔任主管多年,並知悉美國Discovery 公司於94年間對協和公司提起訴訟勝訴,已終止對協和公司之授權等事宜,並於94年10月28日代表協和公司,主持協和公司庫存片招標會議,其後轉至被告德川公司任職,負責對外委請協和公司重製Discovery 系列光碟,依其在協和公司、被告德川公司任職期間、所任職務、經手業務範圍,就協和公司先前所取得Discovery 系列視聽著作之授權已終止之重大事項,自無不知之理,嗣在被告德川公司又職司Discovery 系列光碟之對外接洽、委託兆貴公司重製光碟業務,上開公平會96年11月22日函文所載內容與其在被告德川公司負責業務習習相關,對於被告德川公司不得於授權期間屆滿後繼續重製並銷售本件Discovery 視聽著作,亦難諉為不知。其次,證人○○○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具結證稱:被告李文星告訴伊,德川公司就是協和公司,因之前豐聲公司壓製的光碟品質不良,才找兆貴公司協助壓製,伊因為是協和公司授權德川公司,才接受德川公司的下單;被告李文星尚提供一份授權證明給伊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104 頁、原審卷㈡第166 至168 頁、第169 頁反面、第172 頁);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德川公司是由被告李文星與伊接洽,德川公司並未提供Discovery 之授權文件,被告李文星僅提供一份協和公司與禾和公司簽訂的獨家經銷合約書,並稱德川公司就是協和公司,他們有著作權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84、105 、106 頁);於原審審理復證稱:被告李文星係以德川公司協理身分與伊接洽,並向伊稱協和公司收起來, Discovery 的部分轉給德川公司,並提供協和公司與德川公司間之讓渡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光碟產品授權文件及光碟,供兆貴公司壓製,但未提供原始授權文件,被告李文星稱德川公司的前身是協和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 至7 頁);證人即智軒公司業務人員○○○於檢察官偵查時亦證稱:之前智軒公司是向協和公司購買Discovery 光碟,後來協和公司沒有經營了,換了名字叫德川公司,被告李文星說可以繼續跟他訂購,伊傳真訂單過去,對方就會送貨過來,2 家公司傳真號碼都一樣,接洽的人也都是被告李文星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㈢第28至30頁)。堪認被告李文星對外接洽時,均宣稱被告德川公司為協和公司之後手,並僅提供被告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光碟產品授權文件及Discovery 光碟母片,供兆貴公司、旭盛公司壓製光碟,而隱匿協和公司先前所取得Discovery 系列視聽著作之授權業已終止之事實,足徵被告李文星知悉被告德川公司於96年1 月1 日後所重製之光碟片均屬未經授權甚明。再者,本件員警至被告德川公司執行搜索時,被告李文星立即通知○○○,並依○○○所示,將部分Discovery 光碟搬至貨車等情,業經證人即被告李文星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警方到達臺北市○○區○○○路○段○○號00樓德川公司執行搜索前,伊已聽聞力新公司、兆貴公司及桃園龜山倉儲遭搜索之消息,遂撥打電話詢問○○○如何處理,○○○指示將貨放車上,以免遭查扣,因此警方到達德川公司時,伊正在現場搬運光碟上車等語(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74至75頁、原審卷㈢第82頁、第85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所稱:因被告李文星打電話告知倉庫遭搜索,伊即指示被告李文星將光碟搬至車上,避免東西被檢警查扣,無貨可賣等語相符(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80頁)。則被告李文星如認被告德川公司係經合法授權而重製、銷售本件 Discovery 光碟,應可出具上開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及光碟產品授權文件供調查,何須於受搜索之際,連忙聯繫○○○,並將大批光碟片搬離避免遭查扣,益徵被告李文星知悉被告德川公司於96年1 月1 日後所重製之光碟片均屬未經授權甚明。詎其於授權期間屆滿後仍依被告呂金園、○○○指示、或指示不知情之被告廖雅惠於96年至98年10月間代表被告德川公司提供 Discovery 視聽著作之母片,向兆貴公司下單壓製生產本件侵害他人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Discovery 影音光碟,並銷售予力新公司,被告李文星尚難謂係不知情,主觀上自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故意。 5、證人鄭政吉固於本院結證稱:伊88年10月到93年3 月間在協和公司任職時,職務是財務部經理,在協和公司任職時,協和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為王演芳及○○○,被告呂金園未就協和公司財務事項做成任何指示及決定,不知道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的關係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4 至146 頁)。證人000000亦於本院結證稱:伊是85年到93年在協和公司任職,最後是負責零售業務,協和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不清楚協和公司與Discovery 公司間光碟授權業務是由何部門負責處理,也沒有看過協和公司與 Discovery 公司間之授權合約,被告呂金園沒有就 Discovery產品銷售業務對伊進行任何指示,伊也不用向 被告呂金園報告,伊任職期間,被告李文星是擔任出租業務,伊無法代被告李文星回答有無可能接觸到Discovery 銷售光碟授權業務,如果一樣是銷售業務部門,接觸到 Discovery 銷售光碟授權業務之機率應該不高,當時也不知道德川公司與○○公司的關係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7 至151 頁)。則證人000000、000000既僅任職協和公司至93年間,對於被告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之關係均不知情,亦未見過協和公司與Discovery 公司間之授權合約,足徵證人000000、000000對於協和公司Discovery 光碟產品之授權關係,以及協和公司與被告德川公司就Discovery 光碟產品之授權關係並不知情,尚難執此證明被告呂金園、李文星至本件查獲時即99年初止,其等主觀上均不知悉協和公司與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間經銷契約之內容或授權期間,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之故意。況被告呂金園於93年8 月22日即曾代表被告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簽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被告李文星亦自承在協和公司工作時即知悉美國Discovery 公司在美國對協和公司提起訴訟,並聽說Discovery 公司勝訴,已終止對協和公司之授權,均詳如上述,自難僅以證人000000、000000之證詞遽認被告呂金園、李文星並無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故意。被告呂金園、李文星所辯,尚無可採。 (六)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部分: 1、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被告呂金園、李文星既均自承係由被告呂金園指示被告李文星於96年至98年10月間代表被告德川公司提供 Discovery 視聽著作之母片,向兆貴公司下單壓製生產本件Discovery 影音光碟,復均知悉被告德川公司於96年1 月1 日後所重製之光碟片未經授權,則被告呂金園、李文星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次,○○○自承為協和公司總經理(見99年度偵字第9504號偵查卷第38頁、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26頁),自知悉協和公司與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所訂之專屬授權期間業於95年12月30日即契約期滿日屆滿,自契約屆滿日起已非本件視聽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而被告廖雅惠就被告德川公司各項費用之請款事宜均會以電子郵件請示○○○,○○○亦會以電子郵件回覆「ok」,「mike」即為○○○,其中並包括協和公司於98年9 月14日、9 月23日向被告德川公司請領壓片款項12萬元、3 千元等情,有電子郵件及相關單據在卷足憑(見原審卷㈢第118 至120 、125 至131 、141 至143 、147 至151 、158 至160 、177 至184 、187 至192 、195 至203 、207 頁);另扣案附表四編號44所示沙鷗國際多媒體往來資料1 本內之上開被告德川公司與沙鷗公司於94年9 月7 日所簽訂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亦係由○○○代表被告德川公司簽訂;復於另案自承係被告德川公司總經理(見原審卷㈣第119 至123 、131 至136 頁)。則○○○既仍負責被告德川公司相關光碟壓片重製業務,並知悉被告德川公司委由○○公司重製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之Discovery 視聽光碟,甚至於被告德川公司遭搜索時,指示被告李文星將光碟搬至車上,避免東西被檢警查扣,無貨可賣,已詳如上述,亦堪認○○○與被告呂金園、李文星間就本件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七)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呂金園、李文星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再者,被告呂金園係被告德川公司董事長,為被告德川公司代表人,被告李文星為被告德川公司受雇人,因執行業務侵害專屬被授權人采昌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自應就其代表人即被告呂金園之行為對被告德川公司予以處罰。 (八)論罪科刑部分: 1、按刑法第2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是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始有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而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例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暨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再者,法律之修正為無關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者,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前第6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第81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惟修正後商標法第5 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修正後第95條之條文中雖增加「為行銷目的」等字,惟修正前第6 條、修正後第5 條關於商標使用之定義中均有「為行銷之目的」之規定,亦即商標之使用須基於行銷之目的,故修正後第95條之條文中增加「為行銷目的」等字,係使其構成要件明確完整,並非增加該罪之新構成要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商標法第95條規定。 2、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乃同條第2 項之普通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之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此與借刑立法之例(如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2 項),雖亦有獨立之罪名,但其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其罰出刑由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呂金園、李文星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而被告呂金園係被告德川公司董事長,為被告德川公司代表人,被告李文星為被告德川公司受雇人,因執行業務侵害專屬被授權人采昌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自應就其代表人即被告呂金園所犯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被告呂金園、李文星非法重製盜版光碟後,進而為銷售之散布行為,其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重製盜版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尚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之1 第3 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容有誤會。其次,修正後商標第97 條 所規範者,為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故重製後進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即不另論修正後第97條之罪。本件被告呂金園、李文星與○○○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利用不知情之廖雅惠及○○○、○○○所任職之兆貴公司、旭盛公司擅自重製成侵害上開商標權人美商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專屬被授權人○○公司之影音光碟之行為,為間接正犯。再者,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罪,並同時侵害上開商標權人、被專屬授權人之法益,應成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處斷。 3、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81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後,除具有複次行為外觀之接續犯、集合犯仍為一罪評價外,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行為一罪一罰之原則予以論處。而本案扣案之非法重製光碟,被告於本案遭查獲前,接續實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構成接續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13號刑事判決參照)。本件協和公司與被告德川公司於93年1 月6 日、同年2 月3 日、同年3 月15日所簽訂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3 份,即已約定將協和公司上開取得專屬授權之Discovery Channel 系列產品,授權被告德川公司獨家總經銷,保證經銷數量分別為50萬片、80萬片、100 萬片,合計230 萬片,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即係憑藉被告德川公司原先與協和公司所簽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約定之經銷數量230 萬片,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一相同之犯罪計畫,於意思決定之初,即已預定持續施行複數作為之性質,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空間,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重製光碟,並加以販賣散布、及販賣仿冒相同商標商品之營業行為,以達成其原先簽約數量之犯罪計畫,顯具有持續施行之特徵,且被告重製光碟之種類、對象,均屬相同,並無變更,均係侵害同一數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九)原審以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德川公司犯行明確,適用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101 條第1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之規定,並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品質控管與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呂金園身為視聽著作物代理商○○公司負責人,竟違反著作財產權授權期間與範圍之約定,利用違約再授權之方式,使其所經營之被告德川公司擅自於○○公司專屬授權期限屆至後,繼續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之著作販售營利,被告李文星曾任協和公司業務經理及董事,亦知上情,仍於協和公司結束營業後,轉至被告德川公司,從事未經授權著作物之重製犯行,且查獲盜版光碟數量甚鉅,對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損害非輕,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兼衡被告呂金園、李文星素行尚可,於上開犯行中之層級地位與分工情形,均自始否認犯行,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1 年6 月及1 年之有期徒刑。被告德川公司亦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罰金刑300 萬元。復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6、附表三編號1 至17、附表四編號1 至18、30至33所示光碟片中內環碼為LT025 、TAL01 、02、03、05、06、07、08、10、012 、21、66、83之光碟片及其外包裝,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 、10、11、附表二編號1 、2 、17、18、21、附表三編號18至20、附表四編號39、43、47、48所示物品,衡情均係本件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光碟2,425 片、附表一編號2 光碟母版473 片,均係在兆貴公司查扣之光碟片,而依證人○○○於警詢中證述:扣案之光碟母版是英倫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9 頁)、證人○○○於偵查中結證稱:上開扣案光碟係英倫公司於98年11月中委託兆貴公司重製生產之光碟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107 頁)、證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兆貴公司扣案光碟2,425 片,係何人所委託壓製一節,伊無法回答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1 頁反面),均不足證明該等扣案之光碟片及母版係被告德川公司委託協和公司所重製;其餘扣案物品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均難認與被告呂金園、李文星所為犯行間有何直接關連性,復非違禁物,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雖原審認本件應為商標法新舊法之比較,並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1條規定處斷,與本院認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商標法第95條規定不同,復因法律整體適用及從刑附屬主刑原則,原審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與本院認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不同;原審另認定被告為集合犯,與本院認被告犯行屬接續犯性質有異,然此均屬法律見解之不同,對於被告應成立之罪數與應受刑罰實質均未更異,自不構成撤銷原審判決之事由。其次,原審並無量刑輕重失衡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量刑尚屬妥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被告呂金園、李文星雖否認犯罪,並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惟被告呂金園、李文星上開辯解,尚無可採,已詳如上述,是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否認犯罪提起上訴,並無理由,被告德川公司上訴亦無理由;另檢察官以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亦同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二、被告廖雅惠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德川公司職員即被告廖雅惠明知如附件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美商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光碟片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該等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上;另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業於95年4 月1 日起將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有之「Discovery Channel 」、「Discovery Home & Health 」、「Discovery Travel & Living 」、「Discovery RealTime」、「Discovery Kid 」等視聽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專屬授權予釆昌公司重製、銷售,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於光碟,或散布重製之光碟,詎被告廖雅惠竟與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自96年1 月間起,未經上開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接受被告呂金園、○○○指示,向不知情之兆貴公司下單,重製侵害上開商標權人、著作權人之影音光碟,其後由被告呂金園將上開侵害他人商標權、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售予不知情之力新公司在市場上公開銷售,因認被告廖雅惠亦涉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之1 第3 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廖雅惠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廖雅惠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000000律師及○○○之指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德川公司客戶對帳單、德川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光碟產品授權證明文件、品名數量明細表、兆貴公司送貨單、新竹客運託運單、協和公司招標會議紀錄暨公告、家庭影視經銷契約、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DCS 契約、授權契約、ELT 契約之終止條款影本及其中譯文、美國馬里蘭州聯邦地方法院判決影本及其中譯文、美國聯邦上訴第四巡迴法院判決影本、扣案物品及相關電子郵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廖雅惠固承認自89年3 月1 日起任職於協和公司員工,於97年5 月轉至德川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工作;查扣之Discovery 影音光碟,部分係德川公司之前向協和標得的庫存片,部分則係德川公司委由○○公司壓片等情,惟否認有何販賣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犯行,辯稱:伊在德川公司時是兼做幫○○○整理資料及德川公司助理工作,負責依被告○○○、李文星指示以電子郵件向兆貴公司下壓製光碟之訂單、收貨、請款等職務,伊沒有看過獨家總經銷合約書,亦不知道協和公司所獲專屬授權之內容、期間等語。 (五)經查:被告廖雅惠於警詢時固陳稱:「(問:妳是否知道貴公司所販售之Discovery 系列光碟為未經合法授權之 DVD 光碟?)我大約知道,但不是很清楚。」、伊有聽說美國Discovery 公司好像要終止合約,合約起迄時間伊不知道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9504號偵查卷第42頁反面、第43頁、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第15頁反面、第16頁)。惟被告廖雅惠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在德川公司工作時負責向兆貴公司下訂單,貨送到後,有時由伊簽收,並將訂貨、出貨、請款等事宜,以電子郵件報告被告○○○簽核,伊一直認為協和公司就是德川公司,兩公司賣的東西都一樣,主管也一樣,協和公司與德川公司的拍賣程序,伊未曾參與等語(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第67至70頁);於原審審理亦具結證稱:伊於協和公司時係擔任雜誌部助理,協和公司倒閉後,曾幫被告○○○找傳票資料,提供○○○所涉證券交易法案件訴訟之用,及依被告○○○、李文星之指示向兆貴公司下單,並幫忙打出貨單,至於協和公司合約之事,伊不知道,另美國 Discovery 公司要終止合約之事,伊只是聽說,對於授權合約之起迄時間、內容及訴訟結果,伊均不知道,被告○○○也不會告訴伊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㈢第73至78、80頁)。則被告廖雅惠雖曾於警詢時陳稱大約知道被告德川公司所販售之Discovery 系列光碟為未經合法授權之DVD 光碟,然亦陳稱不是很清楚;且嗣後復稱協和公司合約之事,伊不知道,另美國Discovery 公司要終止合約之事,伊只是聽說,對於授權合約之起迄時間、內容及訴訟結果,伊均不知道,被告○○○也不會告訴伊等語。惟能否僅以被告廖雅惠所稱之「大約知道」一詞即認其主觀上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故意,猶有可疑?仍需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次,證人即被告李文星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德川公司的業務是被告呂金園接洽回來,由伊交待被告廖雅惠以電子郵件聯絡兆貴公司下單,待月底帳單來了,被告廖雅惠填寫帳單交給伊,被告廖雅惠僅處理伊交辦之事項,並無自行向兆貴公司下單之權限等語(見原審卷㈢第81至84頁)。是被告廖雅惠在協和公司、德川公司工作之性質及業務內容既屬最基層之執行員工,負責處理主管交辦之工作,並無任何權限,亦難認被告廖雅惠可實際接觸授權業務,或就協和公司及被告德川公司相關授權合約內容有所認識。再者,依○○○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扣案電子郵件、相關單據內容,充其量亦僅能證明被告廖雅惠確有將向兆貴公司、旭盛公司下單壓製光碟片、請款、出貨等事宜,以電子郵件方式陳報被告○○○及李文星,或處理相關訂單、出貨之事實,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資料證明被告廖雅惠就協和公司超越授權範圍,再授權被告德川公司之事,或相關授權合約內容等節,有何瞭解或參與,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上開93年8 月22日○○公司與被告德川公司所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公平會96年11月22日函文及卷內其餘證據資料亦無法證明被告廖雅惠曾參與並知悉協和公司及被告德川公司相關授權合約,主觀上並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故意,自難僅以被告廖雅惠曾在協和公司工作,嗣於德川公司任職,依主管要求,處理下單重製光碟、簽收貨款、向主管請示批核貨款等事宜,及其於警詢時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遽認被告廖雅惠涉犯上開犯行,並與被告呂金園、○○○、李文星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六)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所列上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及全案卷證資料,並經本院對於各項證據資料逐一審認,因客觀上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犯罪事實之程度,自應作有利於被告廖雅惠之認定。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其他適合於證明上開被告廖雅惠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廖雅惠有罪之心證,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廖雅惠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廖雅惠犯罪,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廖雅惠無罪判決之諭知。從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廖雅惠犯罪,就此部分為被告廖雅惠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公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筱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 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一: ┌───────────────────────────┐ │查獲時間:99年2月2日13時40分許 │ │查獲地點:新北市0000區000000路00之0號0、0、0樓兆貴科 │ │ 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見99偵 │ │ 9504p.128、p.130) │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所在卷頁│ 備 註 │ ├──┼─────┼───┼────┼─────────┤ │ 1 │光碟 │2425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光碟母版 │ 473片│ │ │ │ │ │ │ │ │ │ │ │ │ │ │ ├──┼─────┼───┼────┼─────────┤ │ 3 │光碟目錄 │ 25張│99偵5170│ │ │ │ │ │p.57背 │ │ │ │ │ │-70 │ │ ├──┼─────┼───┼────┼─────────┤ │ 4 │英倫唱片有│ 3張│99偵5170│ │ │ │限公司光碟│ │p.47-48 │ │ │ │產品授權證│ │ │ │ │ │明文件 │ │ │ │ ├──┼─────┼───┼────┼─────────┤ │ 5 │英倫唱片有│ 3張│99偵5170│ │ │ │限公司承攬│ │p.48背 │ │ │ │合約書 │ │-49 │ │ ├──┼─────┼───┼────┼─────────┤ │ 6 │品名數量明│ 13張│99偵5170│英倫唱片所提供,其│ │ │細表 │ │p.51-57 │上有序號、產編、品│ │ │ │ │ │名、數量等欄位。 │ ├──┼─────┼───┼────┼─────────┤ │ 7 │德川公司應│ 11張│99偵5170│德川公司(客戶編號│ │ │收帳款明細│ │p.41背 │A243)委託兆貴公司│ │ │表 │ │-46 │生產discovery 光碟│ │ │ │ │ │數量自98年8 月25日│ │ │ │ │ │至98年12月24日止,│ │ │ │ │ │共10萬3500片。 │ ├──┼─────┼───┼────┼─────────┤ │ 8 │新竹貨運託│ 3張│99偵5170│兆貴公司將英倫公司│ │ │運單 │ │p.40背 │(客戶編號A100)委│ │ │ │ │-41 │託生產之光碟,託新│ │ │ │ │ │竹貨運送至0000市00│ │ │ │ │ │00路000 巷0 弄0 號│ │ │ │ │ │0樓 │ ├──┼─────┼───┼────┼─────────┤ │ 9 │兆貴公司送│ 3張│99偵5170│兆貴公司將英倫公司│ │ │貨單 │ │p.40 │(客戶編號A100)委│ │ │ │ │ │託生產之光碟,送貨│ │ │ │ │ │至臺中市0000區0000│ │ │ │ │ │路0 巷00樓凱勝包裝│ ├──┼─────┼───┼────┼─────────┤ │ 10 │協和經銷合│ 1張│99偵5170│協和公司與禾和公司│ │ │約書影本 │ │p.50背 │於93年1月6日簽訂之│ │ │ │ │ │獨家總經銷合約,就│ │ │ │ │ │協和公司所擁有 │ │ │ │ │ │Discovery Channel │ │ │ │ │ │系列產品,授權禾和│ │ │ │ │ │公司獨家總經銷。其│ │ │ │ │ │中合約條款4.約定:│ │ │ │ │ │「乙方(禾和公司)│ │ │ │ │ │獨家總經銷保證數 │ │ │ │ │ │量為五十萬片。」 │ ├──┼─────┼───┼────┼─────────┤ │ 11 │德川公司光│ 1張│99偵5170│95年11月 7日德川公│ │ │碟產品授權│ │p.50 │司委託兆貴公司生產│ │ │證明文件影│ │ │光碟出具之證明文件│ │ │本 │ │ │。 │ ├──┼─────┼───┼────┼─────────┤ │ 12 │光碟片(內│ 2片│ │ │ │ │含copy德川│ │ │ │ │ │資料) │ │ │ │ └──┴─────┴───┴────┴─────────┘ 附表二: ┌───────────────────────────┐ │查獲時間:99年2月2日13時30分許 │ │查獲地點:新北市0000區0000路000號00樓之0力新國際文化事│ │ 業股份有限公司(扣押物品照片,見99偵9504p.13│ │ 3) │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所在卷頁│ 備 註 │ ├──┼─────┼───┼────┼─────────┤ │ 1 │力新公司進│ 1冊│98偵8144│98年3月17日起至 99│ │ │貨單(98/3│ │p.148- │年2月1日止,力新公│ │ │/17至99/2/│ │382) │司每月均向德川公司│ │ │1) │ │ │購買discovery系列 │ │ │ │ │ │套裝DVD,共計10258│ │ │ │ │ │套(每套50片),總│ │ │ │ │ │計金額15,312,650元│ │ │ │ │ │之事實。 │ ├──┼─────┼───┼────┼─────────┤ │ 2 │力新公司出│ 12張│ │ │ │ │貨單 │ │ │ │ ├──┼─────┼───┼────┼─────────┤ │ 3 │Discovery │ 29套│ │ │ │ │視聽百科自│ │ │ │ │ │然生態系列│ │ │ │ │ │1 │ │ │ │ ├──┼─────┼───┼────┼─────────┤ │ 4 │Discovery │ 29套│ │ │ │ │視聽百科科│ │ │ │ │ │技新知系列│ │ │ │ │ │2 │ │ │ │ ├──┼─────┼───┼────┼─────────┤ │ 5 │Discovery │ 30套│ │ │ │ │視聽百科歷│ │ │ │ │ │史人文系列│ │ │ │ │ │3 │ │ │ │ ├──┼─────┼───┼────┼─────────┤ │ 6 │Discovery │ 30套│ │ │ │ │視聽百科歷│ │ │ │ │ │史人文系列│ │ │ │ │ │4 │ │ │ │ ├──┼─────┼───┼────┼─────────┤ │ 7 │Discovery │ 35套│ │ │ │ │視聽百科健│ │ │ │ │ │康新知系列│ │ │ │ │ │5 │ │ │ │ ├──┼─────┼───┼────┼─────────┤ │ 8 │Discovery │ 29套│ │ │ │ │視聽百科旅│ │ │ │ │ │遊冒險系列│ │ │ │ │ │6 │ │ │ │ ├──┼─────┼───┼────┼─────────┤ │ 9 │Discovery │ 6套│ │ │ │ │視聽百科兒│ │ │ │ │ │童教育系列│ │ │ │ │ │7 │ │ │ │ ├──┼─────┼───┼────┼─────────┤ │ 10 │Discovery │ 39套│ │ │ │ │視聽百科科│ │ │ │ │ │技新知續篇│ │ │ │ │ │8 │ │ │ │ ├──┼─────┼───┼────┼─────────┤ │ 11 │Discovery │ 20片│ │ │ │ │黃色系列海│ │ │ │ │ │豚世界等 │ │ │ │ ├──┼─────┼───┼────┼─────────┤ │ 12 │Discovery │ 10片│ │ │ │ │紅色系列蛇│ │ │ │ │ │之眼等 │ │ │ │ ├──┼─────┼───┼────┼─────────┤ │ 13 │Discovery │ 5片│ │ │ │ │綠色系列花│ │ │ │ │ │豹家族等 │ │ │ │ ├──┼─────┼───┼────┼─────────┤ │ 14 │Discovery │ 15片│ │ │ │ │自然生態系│ │ │ │ │ │列阿爾卑斯│ │ │ │ │ │山等 │ │ │ │ ├──┼─────┼───┼────┼─────────┤ │ 15 │Discovery │ 73片│ │ │ │ │尼羅河等裸│ │ │ │ │ │片 │ │ │ │ ├──┼─────┼───┼────┼─────────┤ │ 16 │Discovery │ 50片│ │ │ │ │健康系列 │ │ │ │ │ │ │ │ │ │ │ │ │ │ │ │ ├──┼─────┼───┼────┼─────────┤ │ 17 │合作協議書│ 1份│98偵8144│力新公司於99年 3月│ │ │影本 │ │p.68-69 │11日與德川公司簽訂│ │ │ │ │ │合作協議書,購買 │ │ │ │ │ │Discovery系列DVD │ ├──┼─────┼───┼────┼─────────┤ │ 18 │Discovery │ 19份│ │ │ │ │產品目錄 │ │ │ │ ├──┼─────┼───┼────┼─────────┤ │ 19 │力新公司產│ 9張│ │ │ │ │品價目表 │ │ │ │ ├──┼─────┼───┼────┼─────────┤ │ 20 │空白領貨單│ 2冊│ │ │ ├──┼─────┼───┼────┼─────────┤ │ 21 │力新公司進│ 1片│ │ │ │ │出貨光碟資│ │ │ │ │ │料 │ │ │ │ └──┴─────┴───┴────┴─────────┘ 附表三: ┌───────────────────────────┐ │查獲時間:99年2月4日13時許 │ │查獲地點:桃園縣0000鄉0000村000000之00號昶捷物流倉儲(│ │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見99偵9504p.128 、p.131 背) │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所在卷頁│ 備 註 │ ├──┼─────┼───┼────┼─────────┤ │ 1 │Discovery │ 49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1 │500片)│ │ │ ├──┼─────┼───┼────┼─────────┤ │ 2 │Discovery │ 40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2 │500片)│ │ │ ├──┼─────┼───┼────┼─────────┤ │ 3 │Discovery │ 43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3+1│500片)│ │ │ ├──┼─────┼───┼────┼─────────┤ │ 4 │Discovery │ 38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4 │500片)│ │ │ ├──┼─────┼───┼────┼─────────┤ │ 5 │Discovery │ 48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5 │500片)│ │ │ ├──┼─────┼───┼────┼─────────┤ │ 6 │Discovery │ 50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6 │500片)│ │ │ ├──┼─────┼───┼────┼─────────┤ │ 7 │Discovery │ 48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A │500片)│ │ │ ├──┼─────┼───┼────┼─────────┤ │ 8 │Discovery │ 48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B │500片)│ │ │ ├──┼─────┼───┼────┼─────────┤ │ 9 │Discovery │ 48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C │500片)│ │ │ ├──┼─────┼───┼────┼─────────┤ │ 10 │Discovery │ 48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D │500片)│ │ │ ├──┼─────┼───┼────┼─────────┤ │ 11 │Discovery │ 33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E │500片)│ │ │ ├──┼─────┼───┼────┼─────────┤ │ 12 │Discovery │ 30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F │500片)│ │ │ ├──┼─────┼───┼────┼─────────┤ │ 13 │Discovery │ 48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G │500片)│ │ │ ├──┼─────┼───┼────┼─────────┤ │ 14 │Discovery │ 40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H │500片)│ │ │ ├──┼─────┼───┼────┼─────────┤ │ 15 │Discovery │ 24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L │500片)│ │ │ ├──┼─────┼───┼────┼─────────┤ │ 16 │Discovery │ 44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D-K │500片)│ │ │ ├──┼─────┼───┼────┼─────────┤ │ 17 │Discovery │ 48箱 │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 │編號N3-2 │500片)│ │ │ ├──┼─────┼───┼────┼─────────┤ │ 18 │Discovery │160疊 │ │ │ │ │海報貨品編│ │ │ │ │ │號海報-1 │ │ │ │ ├──┼─────┼───┼────┼─────────┤ │ 19 │Discovery │ 6箱 │ │ │ │ │光碟片海報│(每箱 │ │ │ │ │貨品編號海│100片)│ │ │ │ │報-2 │ │ │ │ ├──┼─────┼───┼────┼─────────┤ │ 20 │Discovery │176疊 │ │ │ │ │海報貨品編│ │ │ │ │ │號海報-2 │ │ │ │ ├──┼─────┼───┼────┼─────────┤ │ 21 │電腦列印貨│ 1張 │99逕搜1 │上開扣案編號 1至20│ │ │品進出清單│ │p.51 │之光碟片、海報,係│ │ │ │ │ │分別於98年12月 8日│ │ │ │ │ │、99年2月2日、2月3│ │ │ │ │ │日進貨。 │ └──┴─────┴───┴────┴─────────┘ 附表四: ┌───────────────────────────┐ │查獲時間:99年2月4日23時許 │ │查獲地點:新北市0000區000000路00段000號00樓德川國際多 │ │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見99逕│ │ 搜1p.28背至29、99偵9504p.128背、133背-134 )│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所在卷頁│ 備 註 │ ├──┼─────┼───┼────┼─────────┤ │ 1 │Discovery │247箱 │ │ │ │ │裸片DVD │(每箱 │ │ │ │ │ │500片)│ │ │ ├──┼─────┼───┼────┼─────────┤ │ 2 │Discovery │ 57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110片)│ │ │ ├──┼─────┼───┼────┼─────────┤ │ 3 │Discovery │ 35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 60片)│ │ │ ├──┼─────┼───┼────┼─────────┤ │ 4 │Discovery │ 21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100片)│ │ │ ├──┼─────┼───┼────┼─────────┤ │ 5 │Discovery │ 7箱 │ │ │ │ │單片CD │(每箱 │ │ │ │ │ │100片)│ │ │ ├──┼─────┼───┼────┼─────────┤ │ 6 │Discovery │ 6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90片) │ │ │ ├──┼─────┼───┼────┼─────────┤ │ 7 │Discovery │ 2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120片)│ │ │ ├──┼─────┼───┼────┼─────────┤ │ 8 │Discovery │ 2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108片)│ │ │ ├──┼─────┼───┼────┼─────────┤ │ 9 │Discovery │ 2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40片) │ │ │ ├──┼─────┼───┼────┼─────────┤ │ 10 │Discovery │ 1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31片) │ │ │ ├──┼─────┼───┼────┼─────────┤ │ 11 │Discovery │ 1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 78片)│ │ │ ├──┼─────┼───┼────┼─────────┤ │ 12 │Discovery │ 2箱 │ │ │ │ │單片CD │(每箱 │ │ │ │ │ │98片) │ │ │ ├──┼─────┼───┼────┼─────────┤ │ 13 │Discovery │ 1箱 │ │ │ │ │單片CD │(每箱 │ │ │ │ │ │52片) │ │ │ ├──┼─────┼───┼────┼─────────┤ │ 14 │Discovery │ 1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70片) │ │ │ ├──┼─────┼───┼────┼─────────┤ │ 15 │Discovery │ 1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140片)│ │ │ ├──┼─────┼───┼────┼─────────┤ │ 16 │Discovery │ 1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230片)│ │ │ ├──┼─────┼───┼────┼─────────┤ │ 17 │Discovery │ 1箱 │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200片)│ │ │ ├──┼─────┼───┼────┼─────────┤ │ 18 │Discovery │ 1箱 │ │ │ │ │單片CD │(每箱 │ │ │ │ │ │120片)│ │ │ ├──┼─────┼───┼────┼─────────┤ │ 19 │Discovery │ 4箱 │ │ │ │ │目錄 │(每箱 │ │ │ │ │ │140本)│ │ │ ├──┼─────┼───┼────┼─────────┤ │ 20 │Discovery │ 2箱 │ │ │ │ │目錄 │(每箱 │ │ │ │ │ │136本)│ │ │ ├──┼─────┼───┼────┼─────────┤ │ 21 │Discovery │ 1箱 │ │ │ │ │目錄 │(每箱 │ │ │ │ │ │134本)│ │ │ ├──┼─────┼───┼────┼─────────┤ │ 22 │Discovery │ 2箱 │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 │150本)│ │ │ ├──┼─────┼───┼────┼─────────┤ │ 23 │Discovery │ 1箱 │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 │130本)│ │ │ ├──┼─────┼───┼────┼─────────┤ │ 24 │Discovery │ 1箱 │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 │200本)│ │ │ ├──┼─────┼───┼────┼─────────┤ │ 25 │Discovery │ 1箱 │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 │100本)│ │ │ ├──┼─────┼───┼────┼─────────┤ │ 26 │Discovery │ 1箱 │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 │67本) │ │ │ ├──┼─────┼───┼────┼─────────┤ │ 27 │Discovery │ 1箱 │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 │75本) │ │ │ ├──┼─────┼───┼────┼─────────┤ │ 28 │Discovery │ 1箱 │ │ │ │ │教學指引 │(每箱 │ │ │ │ │ │160本)│ │ │ ├──┼─────┼───┼────┼─────────┤ │ 29 │Discovery │ 1箱 │ │ │ │ │教學指引 │(每箱 │ │ │ │ │ │175本)│ │ │ ├──┼─────┼───┼────┼─────────┤ │ 30 │Discovery │ 39箱 │ │ │ │ │視聽百科 │(每箱 │ │ │ │ │ │18套〔│ │ │ │ │ │50片裝│ │ │ │ │ │〕) │ │ │ ├──┼─────┼───┼────┼─────────┤ │ 31 │Discovery │ 15箱 │ │ │ │ │視聽百科 │(每箱 │ │ │ │ │ │18套〔│ │ │ │ │ │50片裝│ │ │ │ │ │〕) │ │ │ ├──┼─────┼───┼────┼─────────┤ │ 32 │Discovery │ 2箱 │ │ │ │ │視聽百科 │(每箱 │ │ │ │ │ │11套〔│ │ │ │ │ │50片裝│ │ │ │ │ │〕) │ │ │ ├──┼─────┼───┼────┼─────────┤ │ 33 │Discovery │ 4箱 │ │ │ │ │裸片DVD │(每箱 │ │ │ │ │ │1000片│ │ │ │ │ │) │ │ │ ├──┼─────┼───┼────┼─────────┤ │ 34 │電腦主機 │ 1台 │ │ │ ├──┼─────┼───┼────┼─────────┤ │ 35 │電腦硬碟 │ 2顆 │ │ │ ├──┼─────┼───┼────┼─────────┤ │ 36 │李文星名片│ 1張 │99偵8144│被告李文星為德川公│ │ │ │ │卷三p.17│司業務協理。 │ ├──┼─────┼───┼────┼─────────┤ │ 37 │Discovery │ 1本 │ │ │ │ │三軍總醫院│ │ │ │ │ │訂購合約書│ │ │ │ ├──┼─────┼───┼────┼─────────┤ │ 38 │新竹風城公│ 5張 │ │ │ │ │文函 │ │ │ │ ├──┼─────┼───┼────┼─────────┤ │ 39 │旭盛付款明│ 24張 │ │ │ │ │細(撕毀單│ │ │ │ │ │據) │ │ │ │ ├──┼─────┼───┼────┼─────────┤ │ 40 │客戶對帳單│ 35張 │ │ │ ├──┼─────┼───┼────┼─────────┤ │ 41 │客戶連絡單│ 2張 │ │ │ ├──┼─────┼───┼────┼─────────┤ │ 42 │匯款單 │ 1張 │ │ │ ├──┼─────┼───┼────┼─────────┤ │ 43 │德川標協和│ 1本 │ │ │ │ │DVD及授權 │ │ │ │ │ │資料 │ │ │ │ ├──┼─────┼───┼────┼─────────┤ │ 44 │沙鷗國際多│ 1本 │ │ │ │ │媒體往來資│ │ │ │ │ │料 │ │ │ │ ├──┼─────┼───┼────┼─────────┤ │ 45 │產品訂購單│ 1本 │ │ │ ├──┼─────┼───┼────┼─────────┤ │ 46 │應付帳款(│ 1本 │ │ │ │ │共32張) │ │ │ │ ├──┼─────┼───┼────┼─────────┤ │ 47 │兆貴光碟產│ 3張 │99偵8144│德川公司委託兆貴公│ │ │品授權證明│ │卷三p209│司生產光碟之事實。│ │ │文件 │ │-211 │ │ ├──┼─────┼───┼────┼─────────┤ │ 48 │兆貴承攬合│ 2張 │99偵8144│同上欄。 │ │ │約書 │ │卷三p212│ │ │ │ │ │-213 │ │ ├──┼─────┼───┼────┼─────────┤ │ 49 │德川國際開│ 1本 │ │ │ │ │立發票明細│ │ │ │ ├──┼─────┼───┼────┼─────────┤ │ 50 │往來書信 │ 1本 │ │ │ ├──┼─────┼───┼────┼─────────┤ │ 51 │產品進出退│ 1箱 │ │ │ │ │統計表 │ │ │ │ ├──┼─────┼───┼────┼─────────┤ │ 52 │德川國際多│ 1張 │ │ │ │ │媒體工作聯│ │ │ │ │ │絡單 │ │ │ │ ├──┼─────┼───┼────┼─────────┤ │ 53 │現金調節表│ 13張 │ │ │ │ │ │ │ │ │ ├──┼─────┼───┼────┼─────────┤ │ 54 │訂貨單 │ 1批 │ │ │ ├──┼─────┼───┼────┼─────────┤ │ 55 │股利憑單 │ 10張 │ │ │ │ │ │ │ │ │ ├──┼─────┼───┼────┼─────────┤ │ 56 │洪振裕身分│ 1張 │ │ │ │ │證影本 │ │ │ │ ├──┼─────┼───┼────┼─────────┤ │ 57 │德川證明書│ 1張 │ │ │ │ │ │ │ │ │ ├──┼─────┼───┼────┼─────────┤ │ 58 │力新國際出│ 3張 │99偵8144│德川公司自98年3月 │ │ │貨明細 │ │卷三p214│18日起至98年12月29│ │ │ │ │-216 │日止出貨Discovery │ │ │ │ │ │50片套裝系列光碟至│ │ │ │ │ │力新公司,共計9030│ │ │ │ │ │套之事實。 │ ├──┼─────┼───┼────┼─────────┤ │ 59 │Discovery │ 16張 │ │ │ │ │數量表 │ │ │ │ ├──┼─────┼───┼────┼─────────┤ │ 60 │退貨單 │ 1張 │ │ │ ├──┼─────┼───┼────┼─────────┤ │ 61 │林晉弘身分│ 1張 │ │ │ │ │證影本 │ │ │ │ ├──┼─────┼───┼────┼─────────┤ │ 62 │電子郵件影│ 1張 │ │ │ │ │本 │ │ │ │ ├──┼─────┼───┼────┼─────────┤ │ 63 │email請款 │ 7張 │ │ │ │ │單 │ │ │ │ ├──┼─────┼───┼────┼─────────┤ │ 64 │德川多媒體│ 7張 │ │ │ │ │標籤貼紙(│ │ │ │ │ │上亦註記協│ │ │ │ │ │和) │ │ │ │ ├──┼─────┼───┼────┼─────────┤ │ 65 │圓丰塑膠客│ 1張 │ │ │ │ │戶基本資料│ │ │ │ ├──┼─────┼───┼────┼─────────┤ │ 66 │請款單 │ 39張 │ │ │ ├──┼─────┼───┼────┼─────────┤ │ 67 │銀行匯款單│ 26張 │ │ │ ├──┼─────┼───┼────┼─────────┤ │ 68 │自營廠商扣│ 5份 │ │ │ │ │款單 │ │ │ │ ├──┼─────┼───┼────┼─────────┤ │ 69 │大宗掛號存│ 4張 │ │ │ │ │根 │ │ │ │ ├──┼─────┼───┼────┼─────────┤ │ 70 │海景世界支│ 1張 │ │ │ │ │票簽收單 │ │ │ │ ├──┼─────┼───┼────┼─────────┤ │ 71 │清美紙器送│ 2張 │ │ │ │ │貨單 │ │ │ │ ├──┼─────┼───┼────┼─────────┤ │ 72 │運費請款單│ 2張 │ │ │ ├──┼─────┼───┼────┼─────────┤ │ 73 │碎紙 │ 1袋 │ │ │ └──┴─────┴───┴────┴─────────┘ 附表五(諭知沒收之物)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6、附表三編號1 至17、附表四編號1 至18、30至33所示光碟中內環碼為LT025 、TAL01 、02、03、05、06、07、08、10、012 、21、66、83之光碟片及其外包裝。 2、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 、10、11、附表二編號1 、2 、17、18、21、附表三編號18至20、附表四編號39、43、47、48所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