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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萬通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邱傑男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 靜 律師
告訴人
曜新穎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建銘
告訴代理人
幸秋妙 律師

 胡中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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