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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鐽震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彥龍
上訴人
廖灝明
被上訴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代表人
Benjamin O. Orndorff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意指如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均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因上訴不合法,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上訴;或刑事訴訟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或刑事訴訟為有罪判決,但未上訴,當事人專對附帶民事訴訟為上訴(參照院字第1984號解釋)等均是。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4日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3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刑事部分,業經原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上訴人賴彥龍、廖灝明有罪(101 年度智易字第4 號),上訴人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告確定。茲上訴人專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上訴,依首揭說明自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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