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蔡惠如林秀圓張銘晃

  • 被告
    劉暉興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0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暉興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103 年度智易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調偵字第69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9日10時在本院第2 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有關本案起訴事實及所犯法條,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本院審理時表明變更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重製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出租罪,並無同法第92條擅自公開演出之情形(本院卷第39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惟依被告及證人洪依萍所述:扣案之電腦伴唱機及點歌本係被告「寄放」於洪依萍所經營之「採紅菱小吃店」內等語,與檢察官所述「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似不一致。因此,檢察官應於同年11月14日前就被告之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再予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林佳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