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 當事人歐德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德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代 表 人 馬立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天麟律師 林殷廷律師 李金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98年度訴字第787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7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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