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蔡惠如、林靜雯、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吳中民
- 被告蕭永哲、洪玉龍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中民 自訴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永哲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陳璿伊律師 被 告 洪玉龍 康孟莉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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