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曾啟謀、林秀圓、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陳志文、陳坤言
- 上訴人企揚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亞倫電機有限公司法人、王建中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企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文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上訴人 亞倫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坤言 被上訴人 王建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原智附民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原智附民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駁回上訴。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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