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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曾啟謀林秀圓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
    陳志文、陳坤言

  • 上訴人
    企揚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亞倫電機有限公司法人王建中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企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文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上訴人   亞倫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坤言 被上訴人   王建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原智附民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原智附民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駁回上訴。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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