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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號

違反藥事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歐德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被告
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上二人之
代表人
馬立生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天麟律師

林殷廷律師

 李金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98年度訴字第787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7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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