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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29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曾啟謀陳容正熊誦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榮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榮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被告江榮芳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11月間至101 年11│102 年4 月間某日至102 │101 年9 月1日至102 年3│
│            │月21日                │年4月26日             │月5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102 年調偵字第241號   │102 年偵字第17642號   │102 年偵字第7715號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智訴字第5號    │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4│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2│
│實│        │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3月7日           │103年8月21日          │103年7月24日          │
├─┼────┼───────────┼───────────┼───────────┤
│確│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智訴字第5號    │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4│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2│
│決│        │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3月31日          │103年8月21日          │103年7月24日          │
├─┴────┼───────────┼───────────┼───────────┤
│備註        │嘉義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
│            │2006號                │14519 號              │15452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刑智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