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4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皇樺律師 被上訴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蘇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附民字第154 號,中華民國103 年1月20 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及上訴答辯: (一)被上訴人成立於民國87年間,於96年間首創推出之「24小時到貨專區線上購物-PChome 24h 購物」服務,已成為國內最大之3C資訊商品通路。被上訴人為行銷荷蘭商聯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想公司)產製之Lenovo IdeaPad S205筆記型電腦(下稱系爭筆記型電腦),創作內容如下之語文著作及編輯著作(下稱系爭著作):「Lenovo ideaPad S205搭載最新AMD Brazo E350處理器,內建2GB DDR3及5400 rpm高轉速500G硬碟,AMD Radeon HD 6310M 顯示晶片。11.6吋HD(1366×768 )高解析螢幕,還能自 動調整螢幕明暗!!!」之文字敘述搭配圖片3 張、「金屬銅版畫質感外殼:鏡面螢幕及設計簡潔的C 蓋板,讓你看螢(按應為「螢幕」之誤)更佳(按應為「加」之誤)舒適。出色的外表:靈感來自書本的外型,S系列外觀看起來就像一本書的形狀,讓整體看起來更有個性並更輕更薄。陰刻直線道設計,更能讓整體質材感覺更佳上一層樓!」之文字敘述搭配圖片2 張、箭頭符號2 個、「人體功學巧克力鍵盤:Lenovo巧克力鍵盤,每個鍵帽都有設計一個弧度,都符合手指弧度,更符合人體功學的設計,打字更舒適!」之文字敘述搭配圖片1 張,並於100 年2 月18日起在被上訴人經營之「PChome 24h購物」網站刊登上線。詎上訴人竟未經被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逕在其所經營,且同為3C資訊產品網路購物服務之「燦坤網路商城」網站,張貼系爭著作,甚至連系爭著作中不慎出現之錯漏字也都完全照錄,且上訴人在「燦坤網路商城」網站上所刊圖片之鍵結位置、URL 網址,更與被上訴人刊登系爭著作之圖片部分之鍵結位置、URL 位置均完全相同,顯見上訴人確有不法重製系爭著作,致侵害被上訴人著作權之行為甚明。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擇一請求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200 萬元,併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命上訴人負擔費用將本件最終審民事法院判決書之內容刊登於新聞紙,並聲明:⑴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終審法院民事判決書之標題、案號、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以電腦13級之細明體字體,高7.3 公分及寬32公分之版面位置,登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任一版面一日。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答辯: 系爭著作無論文字敘述或圖文編排均具有原創性,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及「編輯」著作。又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應就侵害被上訴人創作之「語文著作」、「編輯著作」部分各賠償20萬元,並無違誤,因倘一件創作同時包括複數著作時,司法實務上不乏分別就不同著作類型各自判定賠償額度之實務見解,是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損害賠償,適法有據。 二、上訴人則以: 系爭著作中有關文字敘述部分有些係抄襲他人文章,不具原始性,有些無法表現作者個人之創意及個性,自不具原創性而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有關編輯部份,其就資料之選擇與編排與坊間介紹電腦產品所使用之圖片及編排方式相似,亦不具原創性而不構成編輯著作。另在損害賠償數額上,縱認系爭著作受著作權法保障,然系爭著作物數量僅為一,原審判決認定文字與圖片部分均應各賠償20萬元,顯為重複評價,且數額亦屬過高。並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份廢棄。⑵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⑷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職是,刑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自為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四、本件上訴人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嫌,雖經原審判決有罪,惟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乃將原判決撤銷,諭知上訴人無罪在案。原審就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0萬元,及自102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宣告假執行;及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之法院名稱、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欄,以電腦13級大小之細明體字體,及高7.3 公分、寬32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或自由時報任一報之全國版任一版面一日,即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就不利之部分求予廢棄改判,是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503 條第1 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