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重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蔡惠如范智達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高振利

  • 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温瑞彬周昆明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被 上訴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被 上訴人  温瑞彬 被 上訴人  周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限制。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民事訴訟法第506 條定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3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判決後,因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確定,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所受之利益逾150 萬元,經兩造上訴於第三審,最高法院以104 年4 月9 日104 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民事判決廢棄本院103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本院,自應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郭宇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