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重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蔡惠如、范智達、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陳昭義、高振利
- 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温瑞彬、周昆明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被 上訴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被 上訴人 温瑞彬 被 上訴人 周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限制。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民事訴訟法第506 條定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3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判決後,因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確定,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所受之利益逾150 萬元,經兩造上訴於第三審,最高法院以104 年4 月9 日104 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民事判決廢棄本院103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本院,自應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郭宇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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