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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2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8號

偽造文書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3財產所有人大丘店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郭南君

6

7

8本院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8號被告郭南君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

9裁定如下:

10主文

11大丘店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12理由

13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14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

15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

16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

17告郭南君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依起訴書所載,被告郭南君係

18大丘店有限公司(下稱大丘店公司)之負責人,大丘店公司販

19售予凱信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標示有「御奉」商標圖樣及「泰山

20企業喜威世流通北區經銷」貼紙之「雙子星禮盒」500盒,每盒

21含稅新臺幣255元,有起訴書在卷可稽,是大丘店公司有參與

22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23二、本院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已分別於105

24年5月23日、同年6月15日進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

25大丘店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誠如前述。本件大丘店公

26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27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1信股1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

2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4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5法官張銘晃

6法官杜惠錦

7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8本件不得抗告。

9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10書記官林佳蘋

11附記:本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3項規定,不得抗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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