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金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金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呂金園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401767891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4017678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3 至3 背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