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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聲字第23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惠如范智達林欣蓉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
即被告
代表人
吳兆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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