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2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5號
3參與人雲山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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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人廖妍羚
6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5年度刑智上
7易字第25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8主文
9本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5號民國105年7月18日命雲山國際
10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11理由
12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13,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14二、本件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5年度刑智上易
15字第25號),前經本院於105年7月18日依職權裁定命參與
16人雲山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被告○○
17○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是本件參與人已
18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
19銷。
20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21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2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3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24法官蕭文學
25法官杜惠錦
26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27本件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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