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5號
財產所有人 大富淶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益巨
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5號被告陳福來詐欺等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大富淶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福來詐欺等案件,被告陳福來與訴外人○○○、○○○所生產之「皇家企鵝紅葡萄酒-皇家企鵝卡本內蘇維儂紅酒」(下稱藍標紅酒)、「皇家企鵝紅葡萄酒-皇家企鵝希哈紅酒」(下稱紅標紅酒)均係在中台製酒公司(址設:新北市○○區○○里○○000 ○0 號)之廠房所製造,竟虛偽標記原產地為澳洲,致使全聯實業股份公司(下稱全聯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本件藍標、紅標紅酒均為自澳洲進口之澳洲皇家企鵝紅酒,而與大富淶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大富淶公司)簽訂供銷合約書,大富淶公司遂以每瓶新台幣(下同)136 元至229 元不等價格販賣上開紅酒銷予全聯公司,並由全聯公司依實際售出數量及約定之分配比例支付價金予大富淶公司,大富淶公司因而獲取藍標紅酒價金694 萬9336.37 元、紅標紅酒價金644 萬832.17元之不法利益,是大富淶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件大富淶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