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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聲字第13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蔡惠如范智達彭洪英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錦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錦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錦川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4 至5 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刑智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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